一是依法确定检查事项。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单位权力清单,理清法定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明确要求,对未列入权力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执法检查。
二是严格执法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中,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卫健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大力推行“部门联检、股室并检、归类合检”。执法人员对日常监督、举报等方式发现存在疑似卫生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执法检查之名谋取私利,不得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乱罚款;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企处罚实行先告知、后处罚。
三是规范行政处罚标准。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有案必查,无事不扰,不随意实施停产停业等处罚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积极推进“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内部管理。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严明工作纪律,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员“六条禁令”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