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出台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江苏公安机关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日前正式出台《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并于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从维权机构职责、案件受理处置,受侵权民警抚慰救济、免责正名,以及机制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为广大基层民警规范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江苏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侵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在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下,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增加了民警执法安全风险。
《办法》对侵权案件的办理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采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方式办理。交警、巡特警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避免了办案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对侵权行为人采取殴打、撕扯、拖拽、驾车冲撞等暴力行为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对于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非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对侵权行为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侵权案件,不得适用治安调解、刑事和解处理。
江苏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对受侵权民警进行抚慰救济。2015年和2017年,江苏省公安厅先后出台《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抚慰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激励办法》,明确对受侵权民警及时给予物质和精神抚慰,《办法》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全省在职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其他省(区、市)公安机关支援和跟班交流民警、公安院校派遣学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全部列入维权保护范围。对上述范围人员的相关正当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据伤害轻重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物质抚慰。对在执法执勤中遭到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麻风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不法侵害的民警,视受到感染的程度分别参照重伤、轻伤标准给予抚慰。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被侵害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民警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追偿不足部分,由所属公安机关给予补偿。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维权办应当公开正名,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建立不法侵害行为抄告制度,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侵权事实抄告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居住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民警执法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多渠道提升公安执法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办法》还对公安机关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提供维权法律服务,建立完善受侵权民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度和心理咨询抚慰机制等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