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记者从浙江省新闻办举行的《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下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已于今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当前我国打击走私的重点地区之一。据悉,《规定》紧扣最突出的流通领域贩私问题,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作了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涉案物品和工具的处置程序,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情形。
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规定》,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商品标识、装卸、仓储、码头靠泊服务等便利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以最高30万元或50万元罚款;提供码头靠泊服务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反走私工作链条长、环节多,是一项复杂、缜密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通力合作。为此,《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记者 王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