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全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水平和队伍形象,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南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着装规范、仪容举止规范、语言规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提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依法履职、服从指挥、严于律己,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不断提升文化和道德修养,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在着装规范中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歪戴帽子、赤脚穿鞋、围围巾。着制式服装时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在仪容举止规范中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不得染彩发、纹身、留长指甲,女性不得化浓妆、染指甲。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等饰物。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严禁酒后上岗执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待、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
在语言规范方面,《规范》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执法对象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在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执法对象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同时,明确了常用文明用语、电话文明用语、执法文明用语、禁忌用语等不同执法环境和情况下的规范用语。
此外,《规范》中还对执法车辆喷涂和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使用、执法人员廉洁守纪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违反《规范》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