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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条例对违法建设“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9-06-24 10:43 | 来源:法制日报


常住北京的或是来京的游客,无不赞叹首都城市面貌变化之大。偶尔,一些违法建设杂然其间,看起来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

来自权威部门的报告证实:近年来,北京市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的违法建设屡有发生。

北京市委、市政府注意到后,提出要对违法建设“零容忍”,实现动态“零增长”。今年修订通过并于4月28日生效实施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便体现了对违法建设的全面打击。

《条例》不仅建立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常态化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等制度,从城市规划实施阶段进行制度化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的出现;同时还为查处并处罚违法建设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例如,对违建不得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强制拆除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拆违可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而为了保障执法机关在查处和处罚违建时的执法透明度,还要求拆除违法建设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大事请示制度化 规划体检常态化

“修订城乡规划条例,是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对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说道。

据了解,新版城市总规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条例》作为北京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应当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新版城市总规,为“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制度性保障。为此,《条例》主要建立了以下三个制度从城市规划设计的角度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条例》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此外,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是建立常态化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为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条例》提出,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具体来说,应每年对城市总规实施情况进行体检,每五年进行全面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并将体检、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三是《条例》提出要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为落实该制度,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随后发布了《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责任规划师的定位和工作目标、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机制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长效机制,力求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和精细化治理能力。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副巡视员陶志红委员介绍,“责任规划师要长期扎根基层,组织公众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宣传规划政策,解读规划成果,了解居民需求,掌握社情民意,搜集问题和意见建议,并用专业的语言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协助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公众意见征集,并就规划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水电气热全切断 强拆费用自承担

“我们提醒提示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搭建行为,主动拆除已有的违法建设,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温天武表示,市城管执法局正在抓紧研究拆除新生违建等条款的实施意见,将强化多部门联动,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据了解,《条例》从遏制新生违建、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公检法机关共同做好违建查处工作等方面,为疏解整治促提升行动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法规支撑,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应对措施。

一是违建不得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条例》提出,今后违法建设将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此外,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二是强制拆除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并可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可加处滞纳金。

三是拒不拆违或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还有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罚款两倍、阻碍执法将受行政处罚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或受民事公益诉讼等规定。为了更好落实对违法建设的打击,随后北京市发布了《条例》的配套文件《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详细规定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置方案和程序。

强制拆除全记录 拆违信息早公布

“我们将进一步优化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纪律,推动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过程全面留痕、决定合法有效。”温天武表示,《条例》是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这次修订就查处违法建设中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城管执法局会抓紧落实。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增加执法透明度,《条例》对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一定完善。

最为突出的便是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另外,拆违信息需要在20日内公布。《条例》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也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记者 王斌 实习生 邓云枝)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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