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黑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规定》的出台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时鹏远说,黑龙江省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将修改《规定》列入全省深化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重要事项。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研究室开展了多次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84条,其中有53条被采纳,这也使《规定》更加成熟,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据时鹏远介绍,《规定》明确提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同时规定,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情况等9项重大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即“议而必决”;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民生事项等16项则是“议而可决”,即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人大常委会应当如何审议重大事项?《规定》提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根据党委工作部署,充分听取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制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意见。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等基本情况。(本报记者 方 圆)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06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