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8日从山西太原市商务局获悉,春节酒水消费旺季将至,太原市将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保障市场秩序,确保山西省城市民酒类消费安全。
据了解,太原市要求所属十个县(市、区)酒类商品经营者,取得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发业务,并做到亮证经营。对无证经营,伪造、租借、涂改或买卖批发许可证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确保酒类商品合法流通。
酒类经营企业要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信息;要向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酒品,并索要票、证等相关信息资料;酒类经营涉及的生产商、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以及授权、购销、专卖、代理合同等证明要认真保存,确保酒类商品来源正、渠道明、信息可追溯。
散装酒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预包装。散装酒经营者须持有供货企业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授权经营协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引导鼓励散装酒经营者采用“注酒口加封密闭,出酒口单向控制”的方式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