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并网罗了12名成员从事暴力讨债。近日,记者从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获悉,警方此前破获的一起涉黑高利贷团伙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5项罪名,团伙首要分子获刑二十年。该案系襄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马豪未经许可擅自开设聚鑫寄卖行,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典当、信用卡养卡套现、抵押贷款等业务。为达到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马豪先后网罗被告人雷定先、杨林、李伟平等12人,通过“电话随叫随到”“事事向老板请示汇报”等所谓的江湖规矩约束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以马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强迫被害人接受明显不合理条件签署所谓“借款”合同。
为逼迫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按要求支付钱财,采取殴打、体罚、下跪、喷油漆、放喇叭、放花圈等多种暴力和“软暴力”手段,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26起,非法养卡套现三千余万元。
该组织暴力讨债行为涉警记录达43起,涉及襄阳市高新区、樊城区、襄城区、襄州区等多个县市区,放贷对象达169人。众多受害者慑于该组织的暴行不敢报警,部分被害人因暴力讨债行为卖房卖车、离家出走、家庭破裂、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被害人报警后,该组织成员毫不收敛,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尾随、堵截、控制等侵害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豪等13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经常性有组织实施多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本市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以被告人马豪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予严厉惩处。
法院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马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雷定先等6名骨干成员判处十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8万元至4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他组织成员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