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全面提升生态用海管海水平
出台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及配套管理办法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和4个配套管理办法,将海洋空间治理纳入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提升生态用海管海水平。
4个配套管理办法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4个配套管理办法,对一些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定进行了突破,并用严格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和措施倒逼向海经济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填补了广西在用海诚信体系制度上的空白。
根据《实施意见》,如何市场化出让海域、无居民海岛?自治区海洋局负责人介绍,首先需由沿海3市人民政府拟定海域、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自治区海洋局审核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再由沿海3市海洋部门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中标单位与沿海3市海洋部门签定出让合同并交纳海域出让金,便可到市不动产管理局领取海域海岛使用权证书。
海域、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标准是什么?哪些海域、无居民海岛可以开发利用?根据《广西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海域功能用途,广西海域大致可分为工业用海、城镇用海、港口码头航道用海、养殖用海和保护区用海等。项目用海的范围必须符合功能区确定的用途。《广西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确定了海岛名录,大致划分为保护范围的海岛、可开发利用的海岛,申请开发利用的海岛必须在可开发利用名录内。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我区将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根据产业用海用岛的必要性、产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确定并动态调整海域空间规划明确的区域用海用岛产业准入目录,实行差别化供应政策。沿海各市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海域海岛使用规划,并根据年度产业项目发展需要,确定出让的海域海岛面积、数量。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禁止开发利用;对生态资源脆弱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禁批禁填;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在生态脆弱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节约集约利用;严控占用自然岸线的海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
海域海岛使用权受物权法保护,并享有不动产的各项权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用途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海域海岛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国家、自治区和各市、县海洋部门对海域、无居民海岛实行严格监管。自然资源部通过卫星,每月对各省区海域海岛使用的疑似违法违规疑点、疑区进行现场核查;自治区海洋局下设有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各市海洋主管部门下设有中国海监市支队,负责对海域海岛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使用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使用海域海岛的行为,将按照海域海岛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要求违法违规单位处分相关责任人,并恢复海域海岛原状。
我区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地海水养殖业、旅游开发发展规划,把统一出让的养殖、旅游用海海域在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发出招拍挂公告;并根据当地各项建设发展需要和海砂开采规划,在海洋功能区划可开采海砂的海域进行勘探、评估,制定海砂开采招拍挂出让方案,经依法审批后,在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发出招拍挂出让公告。需要养殖、旅游用海和经营、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公告要求参与招拍挂。(李鹏 杨晓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