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旨在提升仲裁工作质量,提高仲裁公信力。
《意见》明确,自治区司法厅具体承办自治区政府交办的有关仲裁工作,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承办自治区司法厅或地级市政府交办的仲裁方面具体工作。各仲裁委员会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综合性改革,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目前在行政机关没有改制的仲裁委员会,改制后要独立于行政机关。非营利的仲裁委员会可继续按照公益性、非营利、能生存、促发展原则完善运行机制。允许外省区市人才实力强、信誉度好的仲裁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区域性仲裁平台。
《意见》要求,现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要通过换届逐步退出。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和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探索聘任在基层具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担任仲裁调解员。
各地要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设立仲裁窗口,有条件的可提供仲裁室。探索建立涉网仲裁规则,明确互联网仲裁受案范围,深化仲裁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研究,着力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人员,为推进宁夏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和发展提供保障。筹建成立宁夏仲裁协会,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从业人员的监督。(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