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8月19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发放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价格临时补贴从8月起按月发放,具体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43元/月;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27元/月;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每人64元/月;集中供养对象71元/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100元/月。
同时,我省要求各部门严格审核发放对象资格,规范发放程序,及时公开发放范围、标准和享受对象,并于每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记者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