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葛宇飞)昨日上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于7月25日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是全省地级市中首部出台的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基于东莞特殊的行政架构,《条例》对各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予以了明确。
对镇街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权予以明确
东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其不设区县的特殊行政架构和外来人口约占总人口4/5的特殊人口结构,带来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从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伊始,东莞市委就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需要的角度,直接点题立项,提出加快城管综合执法领域立法。
为解决东莞不设区县的特殊行政架构带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条例》的第四条第三款对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予以了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行使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东莞市司法局副局长何朝晖在新闻发布会上对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做了进一步说明。他表示,全市32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执法主体地位不是在《条例》出台后马上就具有,还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后依法明确。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作为主要承担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的园区及其管委会,不宜与镇(街道)并列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因此,《条例》实施后,园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其辖区范围内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
今年6月,东莞出台了《加强推进东莞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长安镇被纳入国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长安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局长孙林高表示,《条例》规定与国家、省、市简政放权、简政强镇的决策思路是一以贯之的。
据了解,在《条例》出台前,根据东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委托协议,长安镇已经按照委托事项实施城管领域的相关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接下来,长安城管系统将继续聚焦城市“六乱”、乱倾倒、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扎实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综合执法活动,研究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创新工作模式,为省、市试点探索道路、提供长安经验。
制定出台配套规定
加强业务指导
《条例》是广东省地级市中首部出台的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过程立足东莞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记者了解到,《条例》从2015年开始立项起草,到今年7月25日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前后跨5个年头。其间,东莞市人大常委会4次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在广州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联合召开的协调会,开展立法调研20余场,征求意见4轮,开展论证会、评估会4场,反复修改100余次,经过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5次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市委常委会审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也曾经以“治国理政新实践 依法行政在基层”为题专题对《条例》的制定工作进行了3分多钟的报道。
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俊荣表示,《条例》有五大突出特点:一是着眼地方特殊行政架构,体现东莞特色;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精神,界定综合执法范围;三是转变立法思想,强调执法规范;四是明晰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五是突出权责一致理念,对执法者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
接下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对《条例》开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使全市城管系统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根据《条例》的规定,梳理相关制度,制定出台配套规定,细化工作内容,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