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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检察建议”帮人追回145万余元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9-08-13 16:23 | 来源:检察日报


  “仅三个月时间,检察官就帮我追回了100多万元的执行款。检察机关对群众信访申诉不仅有回复,还有着落,说到做到,让人信服!”8月 7日,当事人林某高兴地对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2011年至2012年间,林某将214万元陆续借给郭某、宗某夫妇,之后二人迟迟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被林某诉至福清市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郭某夫妇应偿还林某214万元借款及利息,但协议一直未履行。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拿到了40万元。同时,林某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宗某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福清市龙山街道即将拆迁。法院遂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扣留、提取宗某该处房产的拆迁补偿款145.72万元,并于同日向龙山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4年时间过去了,宗某的房产早已拆除,林某仍未收到该笔执行款。今年4月15日,林某向福清市检察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立案后,检察官立即调查核实,14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的去向很快有了答案。

  原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宗某向龙山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借条、抵押条等文书,表明自己因2000年向案外人吴某借款25万元,已将该处房产抵押给吴某,由吴某占有使用。据此,该办事处于2015年7月与吴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随后将14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汇入吴某账户。

  承办检察官查询吴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吴某扣除掉25万元欠款后,将剩余的120万余元汇入郭某红的账户。检察官向公安机关调取身份信息后,查明证实郭某红是郭某的哥哥。郭某红收到钱款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将120万余元花完。办案检察官综合调查取得的证据发现,郭某红领取补偿款的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宗某,实际是宗某领取使用了该笔款项。至此,145万余元钱款的去向水落石出。

  今年6月19日,福清市检察院向龙山街道办事处和福清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追回拆迁补偿款。收到检察建议后,龙山街道办事处和福清市法院紧密配合落实,于7月11日追回14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7月24日,该笔款项汇入福清市法院的执行账户。7月26日,该款项汇入林某的个人账户。

  针对郭某、宗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福清市检察院已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仁平 严碧花 林丽)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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