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8月7日电(杨静)记者7日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该厅日前公布《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如有违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提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强制拆除;代履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等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办法》规定,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此外,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