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石家庄市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深化平安省会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应当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四条 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
第五条 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维稳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格局。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综治维稳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综治维稳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治维稳工作责任。
第八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综治委应当健全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会等,研究解决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综治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各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组长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研究解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目标,建立严格科学的督查、考评、奖惩制度,把综治维稳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责任人。
每年初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本级综治维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订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本系统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综治办会同维稳办,坚持每年结合年度综治维稳工作要点,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综治维稳责任书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综治维稳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综治委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下一级综治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向上一级综治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综治维稳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综治维稳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由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或会同综治办、维稳办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形式主要包括专项督查、暗访督查、巡视督查、半年和年度督查等。
专项督查应当针对某一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暗访督查应当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层工作情况和群众意见;巡视督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综治委委员、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地方、部门一定时间内贯彻落实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巡视督查;半年督查应当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和平安建设整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度督查一般与年度平安建设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评机制,完善考评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评的内容、方法、程序。实施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评,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评工作,按照考评细则组织实施,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给予奖励,对评为较差等次的予以惩戒。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抓好督促整改。要把综治维稳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实绩档案,并及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建档对象包括: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本级综治委成员单位、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
建档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年度履行综治维稳职责情况,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及领导干部个人平安建设奖惩情况,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情况。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综治维稳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调阅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实绩档案,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履行综治维稳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市、县两级应健全综治办、维稳办、纪委机关、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治维稳重大奖惩事项联席会议审议制度,共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对真抓实干、综治维稳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第十九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和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相应落实省部级、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考察使用、晋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对上述人员要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实施奖励。由综治办、维稳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年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收入情况,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组织、维稳、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平安建设表扬奖励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综治维稳工作,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大规模集体到省进京越级上访、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七)本地年度群众安全感调查结果较低的;
(八)对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综治维稳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九)重大决策、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评估、选择性评估,导致发生集体访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情报信息不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或上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综治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约谈、挂账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通报。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县级以上综治办或维稳办,必要时由综治委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被通报的地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
第二十五条 约谈。对受到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经上级或同级综治办、维稳办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相应综治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对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相应上一级综治办主任或维稳办主任约谈,必要时由综治委主任、副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约谈;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同级或上一级综治办主任或维稳办主任约谈,必要时由综治委主任、副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约谈。
市综治委主任、副主任及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约谈下级党委、政府及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领导。
被约谈人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约谈后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必要时综治、维稳部门可对约谈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挂账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上一级综治办或维稳办挂账督办,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账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挂账督办期限一般为6个月。挂账督办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由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解除。
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可挂账督办下级党委、政府及责任部门、单位。
市综治办、市维稳办每年将公共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或社会稳定问题突出,及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结果较差的部门、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列入挂账督办重点整治,实施重点管理。
被挂账督办的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在收到挂账督办决定后专题研究,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必要时,挂账督办单位可派出工作组对挂账督办的地方、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整改期满后,被挂账督办的单位应向相应的实施部门提出减除挂账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解除挂账督办。
第二十七条 一票否决警示。对受到挂账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单位,或年度群众安全感调查结果低于60%的地方,由相应的上级或同级联席会议研究,报经综治委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实行一票否决警示。
对受到一票否决警示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其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警示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经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报综治委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解除。
第二十八条 一票否决。对受到一票否决警示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或同级联席会议研究,报经综治委主任会议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实行一票否决。
对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其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综治办,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票否决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经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报综治委主任会议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解除。
第二十九条 年度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被挂账督办的,年度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不列入优秀等次;被一票否决警示或一票否决的,不列入良好以上等次;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列入优秀等次。
第三十条 对中央、省驻石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综治委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综治委提出书面建议。对市属驻地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驻地行使一票否决权制,并报市综治办或维稳办,同时报其主管单位备案。
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建议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事项,由综治办或维稳办组织核查后,视情启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综治委、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石发〔20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