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讯 记者 台建林 通讯员 赵波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职责任务、责任内容、督促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方面内容。
《实施办法》指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 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同奖惩。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
《实施办法》规定: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