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记者 赵红旗
“王院长,男女双方都在争这个孩子,确实难以强制执行。我们再努力做做孩子父亲的工作,让他们把孩子交给女方。”
“家事执行案件数量虽少,我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后遗症太大,肯定会影响到孩子。对这类案件的强制执行,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缺一不可。”
对话的是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宏伟与执行局局长蔡尚红,谈论的话题是,父母离婚后,7岁男童小明(化名)的抚养权执行问题。
案件并不复杂,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在执行难案件中,难度最大的是家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抚养权的执行。”王宏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家事案件的执行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是基于婚姻、家庭或血缘关系,在执行上需要考虑到家庭、亲情等因素,因此,存在执行难问题。
执结7岁男童抚养案不轻松
“宁陵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不发达,我们法院每年受理的1300余件民事案件中,涉及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类家事纠纷占38.26%,且有不断攀升之势,此类案件易引发家族间冲突,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我院自2014年3月在全省首家成立家事法庭以来,已审理家事案件1200余件,服判息诉率90%以上。”王宏伟说,进入执行程序的家事案件占全院所审理家事案件的5%,但在执行难度上最大。
“小明抚养权执行一案,执行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本人,其母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为了孩子着想。”蔡尚红介绍说。
2010年年初,经人介绍,小明父母登记结婚。当年年底,小明出生,一家人视其为掌上明珠。小明4岁时,其父母外出打工,小明由爷爷奶奶抚养。后来,小明父母感情发生变化,母亲起诉到宁陵县法院执意离婚,父亲以孩子小为由坚决不同意。
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小明的生父另有他人,其母也一直瞒着丈夫。经法官精心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小明由其母抚养。不过,爷爷奶奶拒不同意,老人声泪俱下地说:“孩子从小跟着俺老两口,一直生活了7年。他俩离婚了,孩子不能带走。”
为了让小明在秋季开学前适应新的环境,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蔡尚红带领熟悉家事案件特点的一线执行人员王保平和王修魁多次到男方家,一遍遍地做工作。
“年轻一点的执行人员一去他们家,他们就给脸色看,甚至拒绝说话。王保平和王修魁都已经50多岁了,在多个岗位上工作过,熟悉家事案件的情况,与当事人容易沟通,就这样还跑了十几趟。”蔡尚红说。
“男方与孩子感情很深,原来并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知道真相后,也舍不得孩子。我们又通过家事法庭法官与其沟通交流,劝其为了孩子也要尊重这段隐私,而且,他还是要结婚生子的。我们反复做工作,男方同意交接孩子。”王保平说。
然而,小明的爷爷奶奶还是拒绝交出孩子。法院执行人员就让男方做父母的工作。一次不行,两次,在进行第13次沟通之后,他们终于同意交出孩子。
“当时,我们都落泪了。小明抱着奶奶的腿哭着不走。孩子喊着,‘我不要和妈妈在一起,我要爷爷,我要奶奶……’”蔡尚红说,他们就哄孩子,还买来玩具,让他妈妈买来零食,待孩子平静下来,才把孩子正式交给其母。
“案件终于执行完毕,但我们却久久平静不下来。”王宏伟说,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表明,家事案件的执行绝不能像一般财产关系案件执行那样简单划一,而应当在执行中注意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妥善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否则,可能给家庭或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村干部调处化解对抗心理
“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财产的家事执行案件相比,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的执行需要依靠村干部等社会力量。”蔡尚红举例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财产执行一案中,因两人矛盾较深,连一床被子都要求执行清楚。
此案原告张某是女方,2014年与被告刘某按农村习俗结婚,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娘家居住,刘某一直也没有主动上门去“请”。今年3月,张某到宁陵县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
家事法庭审理发现,双方积怨较深,在财产纠纷上,各说各的理,也没有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了财产。双方均服判息诉,但男方没有按判决书要求返还女方的嫁妆。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判了,你们也没什么意见,为啥不返还女方的嫁妆呢?”执行人员与刘某数次沟通无果后,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到达男方家后,发现其家人请了不少亲朋好友,男方一直怒视着与执行人员一起赶来的女方。执行人员见此,请来村干部做男方及其父母的工作。
“两孩子过不到一块,这边留人家的嫁妆干啥?该让人家拉走就拉走。”村干部与男方父亲谈心后,其父答应配合执行。
村干部又与执行人员找来男方的好友劝其履行法律义务,其点头同意。
在清点财产过程中,双方因一床被子又发生争吵,男方说他买的,女方说她买的。执行人员与村干部及时劝说,双方才冷静下来。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执行人员把法律文书列明的财物全部装上女方带来的运输车辆上。女方签字认可后,执行人员才舒了口气。
“此类家事执行案件,双方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对抗性强。村干部懂得人情世故,了解风土人情,能和当事人谈心,有利于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借助他们的力量能提高执行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王宏伟说。
蔡尚红举例说,在一起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中,因男方拒绝女方看望孩子,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男方情绪激动地对执行人员说:“离婚是因为她,孩子现在也恨她。她来看什么?是看我和孩子的笑话?你们那么多案件执行不完,为啥要干预我和孩子的平静生活?你们再逼我,我就死给你们看。”
执行人员找来妇联、学校老师、心理咨询师分别与男方沟通,告诉其探视权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正是基于这种亲情,母亲一方对孩子进行探望,使母亲的角色在孩子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致缺失,使之在孩子的身心成长中发挥积极作用。最后,男方情绪平静,同意女方按判决书上面的探视时间看望孩子。
“如果不是妇联、学校老师、心理咨询师积极介入,男方的对抗情绪很难消除,此案也难以执行。”王宏伟说,探视权、监护权等身份关系案件的执行,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旦强制执行,无疑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生理和心理伤害,是法院执行的一大难点,只有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和子女的具体情况,以尽量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方式来执行。
家事案件执行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但家事案件确实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对于一方按判决依法行使监护权而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时候如何操作,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宁陵县法院成立的家事法庭就是专门审理以婚姻家庭关系为纽带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离婚、“三养”(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家庭析产、收养关系、亲子关系、家暴遗弃、干涉婚姻自由、侵犯未成年人教育成长权利、家庭成员之间债务等十余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
“很多家事案件进入诉讼环节都是因为矛盾较深。”宁陵县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卫峰说,家事案件其实在审理阶段就已对家庭、亲情关系构成伤害,进入执行后就应考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尽量修复已受伤害的家庭、亲情关系。此类案件的执行应遵循“和为贵”的执行理念,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促进家庭等和谐为根本目标。
“普通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契约纠纷案件发生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陌生人关系,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家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亲情或血缘关系,且这种关系不因双方纠纷的存在而消灭。比如夫妻双方离婚以后,虽然婚姻关系已消灭,但因子女这个纽带的联系而存在的亲情关系同样会影响以后双方的生活。”王宏伟认为,此种特殊性使得家事案件的执行不可能像一般民事案件那样简单执行了事,执行过程也比普通执行案件难。
王宏伟举例说,定期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探视权的行使,都具有较长的执行周期,可能需要执行多次。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这一次执行较为顺利,下一次被执行人就可能因多方面原因拒不履行。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我们对家事案件执行尽量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主要通过借助社会力量与被执行人交心、谈心,使其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积极修复原有的家庭、亲情,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关系。”王宏伟说。
“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是家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原因。”李建伟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家事案件执行并不是很适用,一旦适用这些措施有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产生不良后果,与家事案件执行的初衷相违背,不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应当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王宏伟认为,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我国民事执行中一条基本原则,家事案件执行应强化说服教育方式,慎用强制执行方式,注重借助社会力量,比如建立与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沟通联动的工作机制,邀请妇联、村委会、社区等组织共同调解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支持,以联动合力达到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