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某郊区一处肮脏简陋的小作坊内,三四个人只用工业明胶等三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就能合成我们餐桌上食用的“粉条”。这种“毒粉条”经甲醛浸泡后,大量流入路边摊点和排挡。经对现场提取的三份“粉条”样品进行检测,均检验出甲醛1800余mgkg(检测低限5.0mgkg),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极大危害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毒粉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邱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孙某等3名从犯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底至2015年8月,因工业原料成本低、利润可观,被告人邱某伙同孙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经营资质条件下,暗中从事非法加工、经营“毒粉条”活动。这些化工原料合成的“毒粉条”被陆续销往山东省内的邹城市、曲阜市、青州市、莱阳市等多个县市。仅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不到1年时间,被告人邱某等4人凭借“毒粉条”非法销售金额多达45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孙某、付某、颜某受雇于邱某,明知邱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受其指使协助从事非法加工和经营。他们分工明确,分别负责配料生产、日常加工、开车送货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