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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智障幼女被性侵案一审判决 涉案村支书获刑9年
发布时间:2017-05-19 11:0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章正)甘肃古浪县一村支书涉嫌性侵智障幼女蓉蓉(化名)一案(本报2016年8月17日曾报道)近日有了新进展,古浪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5月17日,古浪县人民法院对黄羊川镇石门山原村支书韩国仁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9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国仁在任石门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6年7月24日下午,在石门山村被害人蓉蓉(未满14周岁)家中将其奸淫,事后韩国仁给蓉蓉30元,要求蓉蓉不要将此事告诉家人,并承诺为她购买手机。户籍信息显示,韩国仁1959年出生,蓉蓉2004年出生。

  经鉴定,被害人蓉蓉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韩国仁用语言威胁被害人蓉蓉的亲属后潜逃至新疆托克逊县,于2016年8月10日被当地警方抓获。

  韩国仁曾当庭辩解其只奸淫被害人蓉蓉一次,起诉书指控的其余4次都不存在。蓉蓉姑姑在判决书中的证词显示:“我听了以后,觉得虽然蓉蓉智商不正常,但是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为这种事说谎,我就带着蓉蓉去古浪县人民医院做妇科检查,检查结果是蓉蓉处女膜破裂。”同时,蓉蓉姑姑手机短信证明,案发后韩国仁威胁过她。

  判决书显示:“经查,被告人韩国仁奸淫被害人蓉蓉5次……证据链完整,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的矛盾可以合理排除,故对被告人韩国仁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古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国仁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诱骗等手段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韩国仁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蓉蓉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更要依法从严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蓉蓉因遭受性侵害后花费的医药费794元,交通费374元,依法应由被告人韩国仁赔偿。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由于蓉蓉家生活困难,当地政府给予了一定帮助。如今,他们一家已搬入新居。

  作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儿童希望基金项目的一名社工,李梓琨在蓉蓉被性侵之后就长期帮助蓉蓉。她说:“每次我去她家的时候,我都会再三和蓉蓉家人强调,孩子被性侵不是蓉蓉的错,千万不要责怪她。”

  “孩子生活在农村,一起生活的爷爷奶奶都不识字,不可能有心理干预,加上蓉蓉的事情周围的邻居都知道了,接下来她该如何成长,蓉蓉的未来在哪里?”这是李梓琨最担心的事情。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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