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企业法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遭股东举报
发布时间:2017-01-15 19:35 |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近日福建新曙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举报法人涉嫌侵占其他股东股权,私吞公司财产。接报后记者去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福建新曙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南平市来舟镇蛟湖村,主营奶牛饲养、销售。公司有两位自然人股东,谢某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谢某新亲弟媳)任公司监事。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由谢某新掌握,并由其妻王某珍担任出纳,股东举报长期以来谢某新夫妇以各种理由拒不召开股东会,也不向其他股东如实说明公司经营状况,且以公司连年亏损为由从未分红。
2015年10月徐某、谢某生(谢某新的亲弟弟)发现谢某新和王某珍存在长期侵占新曙光公司资产的重要证据。经长达半年的亲情协商、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徐某、谢某生于2016年2月17日向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举报,总队初步审查后将该案件逐级批转至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经侦大队办理。
徐某、谢某生向公安部门提供的企业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据清晰的地显示:1、谢某新、王某珍将200多万元公司资金汇入与公司业务完全无关的亲属个人名下;2、以公司资金购买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在个人名下;3、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账户每个月都有一笔高达50万元款项被转走,去向不明。徐某和谢某生向我们提供了上述材料。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经侦大队受理该案件后提出必须对新曙光公司进行审计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并于2016年8月10日组织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审计机构。之后谢某新竟然单方面推翻由双方选定的福建国信会计师事务所,私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公司凭证、账册转移。徐某、谢某生无奈请求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经侦大队帮助了解谢某新委托审计的情况并希望能够参与,遗憾的是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经侦大队表示只要谢某新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其都认可,并且甚至不能保证谢某生能够知晓审计结果。
谢某生表示:’’提供审计的原始财务凭证原本就是谢某新一方制作、保管,由谢某新单方委托审计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事项也不可能符合案件审查的需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经侦大队提出要以审计结果再决定是否立案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现在又任由谢某新单方审计的做法更是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办案原则。‘’
谢某新在得知现阶段不能立案后,单方面到银行办理公司出纳谢某生印鉴的“假挂失”,试图取消公司部分账户的共管,意图继续侵害公司权益,但是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经侦大队仅做了笔录并未重视。9月6日谢某新制造谣言煽动员工威胁恐吓徐某、谢某生派在公司的代表黄某泉(谢某新与谢某生的亲舅舅),骗取银行U盾后擅自将公司共管账户的140万元转走,正当谢某新准备进行另一笔10万元的转账时,银行人员警觉予以制止,但已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据徐某介绍:’’管辖的公安机关一开始就百般推脱不愿意办理,受理后又拒绝深入调查,放任谢某新继续侵害企业、投诉人的权利,最终偏听偏信谢某新夫妇的口头解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徐某控告谢某新、王某珍涉嫌涉嫌职务侵占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事宜,在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作出南公延(经侦)不立字(2016)00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徐某申请复议,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仍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徐某不服复议决定依法向南平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
2016年11月19日南平市公安局作出南公刑复(核)延字[2016]03号延长刑事复核期限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经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延长刑事符合期限三十日”,收到这份通知书的时候徐某是非常欣慰的,觉得公安机关终于能够重视该案件,对案件认真的审查。然而,此后没有等来公安机关审查案件的消息,却收到了南平市公安局作出的南公刑复核字[2016]006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复议决定。对此,徐某表示,至今仍充满了震惊与不解,既然南平市公安局已经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为何还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徐某表示将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据此记者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经侦大队了解该案件情况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多次联系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未果,截止发稿时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仍未给予任何回复。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