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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到十二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6-07-28 15:29 | 来源:检查日报


    诈骗案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宣告无罪。检察机关在重新审核证据、研判法律后提起抗诉,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从无罪到十二年徒刑

 

  办案检察官正在向相关人员取证

  海南省海口市无业男子吴亚鹏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低价买到安置房和铺面;吴亚鹏虚构的房产经冯平、蔡日兴(在逃)、苏庆杰的层层出售,价格一路飙升,致多人被骗。

  2014年9月26日,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吴亚鹏、冯平、苏庆杰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亚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冯平、苏庆杰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冯、苏二人无罪。美兰区检察院提起抗诉。2016年6月13日,海口市中级法院终审改判,冯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苏庆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虚构的房子被层层加价

  2012年12月,海口市美兰区警方立案侦查一起诈骗案,嫌疑人以卖房为名诈骗多人数百万元。由于此案数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美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侦查证实,2007年,冯平通过同学认识了下岗无业的吴亚鹏。吴亚鹏称自己是公职人员,认识海口市住房建设局领导,能低价买到海口市玉沙村、海甸二东路等地的安置房和铺面。他给冯平开出的价格为铺面4800元/米,安置房1600元/米。

  冯平见有利可图,也向外声称自己能低价购买安置房和铺面,但价格却“涨了”,差价部分被其截留。就这样,冯平收了蔡日兴516万余元,收了其两个朋友26万余元,后冯平交给吴亚鹏444万元,自己截留了近百万元。

  为了应付购房者,吴亚鹏准备了很多材料。他收到钱后将“预购证”等交给冯平作为购房凭证,冯平又转交给蔡日兴及被害人。2010年6月,海口玉沙村安置房开始交房,吴亚鹏编造各种理由拖延。7月,吴亚鹏伪造一份“关于第三批适用房特殊人员审查的批复”交给冯平,称需要重新审批。到了12月,吴亚鹏又谎称办事的领导被抓,其收取的购房款被扣押,无法退款。购房者见不到房子铺面又要不回钱,才发现自己被骗了。警方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情况,将吴亚鹏、冯平、苏庆杰抓获。提前介入的检察官特别提醒侦查员:要对嫌疑人供述的每个细节作详细记录,以防日后翻供。冯平交代自己在吴亚鹏开出价格的基础上,铺面每平方米涨了1000元,安置房涨了300元。

  蔡日兴从冯平手里买了“房子”后,向苏庆杰等20余人以安置房2300元/米,铺面5800-6500元/米出售房屋。苏庆杰再次对安置房和铺面涨价出售,他共收到陈某等多名被害人近160万元,截留差价后转交蔡日兴100.2万元。

  二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抗诉

  2014年9月,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以吴亚鹏骗取他人钱款444万余元,冯平骗取他人钱款543万元,苏庆杰骗取他人钱款160万元,涉嫌诈骗罪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冯平、苏庆杰推翻原有供词,辩称自己是被害人,错信了吴亚鹏编造的公职人员身份,虚假的“预购证”、摇号结果公告等。法院最终采信了他们的辩解,2015年5月15日,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亚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认为冯平、苏庆杰将从他人那里获得的虚假信息当作真实信息传达,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冯平、苏庆杰无罪。

  该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认为违背法律规定,美兰区检察院决定重新审核此案全部证据。办案检察官反复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之后,检委会重新讨论此案,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关键性证据是,冯平收到500多万元的购房款后,未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还截留近百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在被害人催促交房时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苏庆杰在收到房款后,截留近69万元,在被害人催促交房时以“领导私下介绍、需要等他人先申请之后才能拿到铺面”等理由拖延时间,并要求被害人耐心等待,不要去住建等相关部门核查。同时,他们还将伪造的“预购证”“2010年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终审告知单”“海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等作为购房凭证交给被害人。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二人的诈骗故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

  二审支持抗诉二被告人获刑

  2016年6月13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对此案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尽阐述。

  办案检察官认为,从客观上讲,冯平、苏庆杰并没有将真实的信息告诉被害人,不但在安置房、铺面的价格上层层“加价”,还谎称其认识领导而非吴亚鹏认识领导,他们没有如实传达信息,而是作了虚假的扩大和修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骗取被害人信任。此外,长达6年的时间里,冯平、苏庆杰两人都没有对吴亚鹏虚构的“预购证”等材料进行核查,反而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对吴亚鹏的诈骗行为起到遮掩效果。

  从主观上讲,冯平、苏庆杰的行为证明其具有主观上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冯平截留近百万元的购房款用于家里购房和自用,在被害人催促交房中,没有说出实情,也没有及时将截留的钱款退还被害人。苏庆杰也截留了近60万元的差价。两人所得收入远高于合法“中介”该得的收入,却没有尽到“中介”该尽的义务,可见其将非法占有购房差价作为主要目的,配合吴亚鹏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此类诈骗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

  海口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认为冯平、苏庆杰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美兰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判处冯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苏庆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轩甫 陈文杰)



责任编辑:高翔 高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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