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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恪守法治的力度再大些(论法)
发布时间:2017-07-05 16:0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最近,公安部公布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将这个普通公众相对陌生领域推到人们的视线内,看守所的一举一动都将进一步有法可依。

  现实生活中,对于被羁押人员,人们往往会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们,因为进来的人几乎都是“犯了事”。但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便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只要法院没有依法审理、定罪量刑,羁押人员就应该被视为一个“清白的公民”,很多法定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会见权、通信权、诉讼权,都应该依法得到尊重和保障。

  反映到征求意见稿中,从“人犯”的表述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规定看守所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生产劳动,再到强调患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处处体现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与此同时,看守所之所以容易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它们“有高墙”“很封闭”,限制了羁押人员的人身自由,也阻挡了各种外来监督的视线。对此,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进一步明确规范检察监督,并且要求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主动揭开看守所“神秘的面纱”,以多种形式接受社会监督,这都是实实在在的法治进步。

  相较于几十年来一直遵行的看守所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稿实现了从“条例”到“法”的法律位阶抬升,这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发生如此变化,旨在进一步完备法律体系,让看守所工作更加于法有据、名正言顺。根据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制定法律的范围。规范执行拘留和逮捕的看守所,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因此,立法主体的变更,自然要带来立法等级的提升,这也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彰显和回归。

  民警办案要依法,法官庭审要依法,提审讯问、律师会见也要依法,在每一起案事件的每一个工作流程上,法治都必须尽善尽美,否则就会影响百姓的法治获得感,损害法治的权威性。如今看守所法正在征求意见,我们希望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集思广益,让这部法律更加科学完善,进而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规范和指引,使得看守所恪守法治的力度再大些,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整体提升。

  《 人民日报 》( 2017年07月05日 18 版)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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