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进程中,中国法院将会不断探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路径,与沿线国家深化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共同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重要主旨演讲指出:“面向未来,我们要聚焦重点、深耕细作,共同绘制精谨细腻的‘工笔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人民法院作为改革、开放事业的坚决维护者、坚定推动者,在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这是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采取的又一创新性举措,该意见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一带一路”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司法文件和改革措施,大力推动中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向高水平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一》),该意见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借鉴国际法治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涉外审判工作实践,在刑事司法合作、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司法管辖权、国际条约和惯例的适用、外国法查明、国际司法合作以及支持国际仲裁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创新性司法举措。2015年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两批共18件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9年2月发布了6件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商事海事指导性案例,统一相关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海事审判工作。2018年6月29日,根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成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先进、高效的崭新平台,赢得国际社会普遍赞誉。
此次发布并实施的《“一带一路”意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意见一》的基础上,总结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成功经验,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目标、新举措与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最新实践相结合,借鉴国际法发展最新成果及国际民商事审判先进理念,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认定、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等案件、“一带一路”环境保护司法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法庭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建设、扩大中国法适用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最新进步,再次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司法不断开放和提升国际公信力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一带一路”涉及的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一带一路”意见二》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规则、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最终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全球性重大经济合作发展规划,“一带一路”无论是从建设规模还是影响力等方面都是空前的,这就决定了“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的构建必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复杂系统工程。“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与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的百年大计,这也决定了其法治化体系构建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和“一带一路”深入推进的实践不断丰富、完善的探索过程,不仅没有先例可循,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中国与沿线国家密切跟踪“一带一路”建设实践,不断推出创新性举措,及时化解难题、应对风险和挑战,持续夯实法治化体系的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一带一路”意见二》令中外法律界人士有理由相信,在“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进程中,中国的法院将会不断探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路径,与沿线国家深化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共同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刘敬东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