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关注 “微信踢群第一案”案结法未了
发布时间:2019-09-30 14:16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孙安清?
 
  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被称为国内“微信踢群第一案”的案件一审尘埃落定。但是,国内恣意踢群者与恼羞被踢者的诸多怒怼案件远未结束,如何依法“执法”踢群和如何依法维权救济的诸多法律问题尚需系统厘清,“微信踢群第一案”案结法未了。
 
  律师被踢出群状告群主索赔两万元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律师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法律问题,并分享各自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柳孔圣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但柳孔圣未予理睬,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柳孔圣遂诉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该案经青岛中级法院指定管辖至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甫一曝光,立即引发媒体及网友的关注和热评,该案被网民称为“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
  2019年7月29日下午,该案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柳孔圣诉称,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使其无法进入该微信群。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他诉请:1.刘德治重新邀请柳孔圣进入该群;2.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柳孔圣公开赔礼道歉;3.刘德治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过程中,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裁定该案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三、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案件诉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
  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宣判后,包括原告柳孔圣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海燕认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判决书,是本案审理的一大亮点。” 山东政法智库一位专家说:“为了更加便民,为了沟通顺畅而建立了一个微信群,不带有任何的公权力性质。法院有自己的信息沟通平台、相关小程序和公众号等,这些平台发布的信息是有权威性的,对被踢出群的人来讲,不在这个群里,也不意味着就看不到法律服务的信息了。我认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微信踢群纠纷甚至出过血案
  一部手机,一个微信群,似乎能解决不少沟通上的麻烦。在微信群组里交流聊天,已经成为移动互联时代的常态,工作群、亲属群、同学群、同乡群、宗亲群……谁还没几个微信群呢?近年来,微信群已经是社交生活的一部分。群组的管理员,人们敬之为群主,肩负着维护管理群内秩序的责任,或制定规则,或提示警告,或干脆踢人出群。一个群里的气氛是否活跃,聊天内容是否文明,群组成员之间相处是否密切融洽,与群主有直接关系。
  但是,近两年,关于微信群、QQ群群主“踢人”出群而引发的纠纷、维权,已多次见诸报端。记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微信踢人”字样,共搜出约5,550,000个字条。曾有家长因质疑老师收礼或者反对其他事宜,而被班主任“踢”出家长群。也曾有记者做了行业监督报道,而被跑口宣传干部移出微信工作群……
  更有甚者,因为被踢出微信群而引发血案。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裁定书显示:因谭某庆多次将谭某移出“谭家居委会便民服务群”,导致谭某不满,谭某在微信群内扬言要杀了谭某庆。2018年4月15日21时30分许,谭某持菜刀来到谭家村村委会,发现谭某庆后,直接砍击其头部。谭某庆用双臂护住头部后退,被逼至墙角倒地后,谭某继续对其头部、手臂连砍数刀。在他人的劝阻下,谭某停止行凶,离开现场。现场的监控、多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了上述案发过程。经鉴定,谭某庆右前臂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部及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谭某庆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判令谭某赔偿谭某庆各项经济损失共72323.05元。此案上诉后,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五大法律问题需厘清
  记者梳理发现,群主和群员对入群退群的看法、法院是否该受理案件及对此的认定、群主该如何“执法”、群员感觉自己被踢出群受辱该如何维权、是否需要制订专门法律来管理入群退群行为等问题,成为困扰微信踢群案件当事人及旁观者的一道道法律藩篱,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群主能否踢人,法院应否立案,应该分情况看待。”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教授钱一舟认为,“从立案的可行性角度看,首先要判断该群的性质功能: 该群是否具有行政信息通道功能。如果是,则一个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群的群主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管理者,其他成员在群内的权利也要予以保护。群主滥用权力踢出群成员可能存剥夺侵害诉主获得和正常传递工作信息的权利。侵害成员的利益,就属于民事侵权了,法院应当立案调查。其中,如果诉主在群中有违背党和国家舆论纪律问题的现象,则应当按照行政程序规定进行惩戒处理,但群主不能个人做出行动,随意把群成员踢出群去。造成民事权利损害的,群主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恢复原状等责任。而如果该群属一般社交群,则群主对于成员的舆论具有监督管理权,同时群主也有结友的个人偏好权利,对与自己个性不融洽的群成员,群主有权将其踢出群,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立案调查的必要了。”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湛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一般社交群中群主和群成员之间的关系是自然人合意自治的产物,群主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属于自治行为,法律法规虽然对互联网群组有一定的规范要求,但并未详细规范群组内部具体的自治行为,群成员的关系依赖于成员的合意自治。“当然,如果群组成员的行为涉及到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群组成员内部自治关系,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李湛称。
  结合“微信踢群第一案”,李湛认为:“从驳回起诉的结果看,此类诉讼客观上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有增加诉累的效果。”山东政法智库学者赵信会也表示:“实践中,起诉后撤诉,撤诉后再诉,反复起诉反复撤诉,本来可以一次搞定的案件,偏要分成若干次,有时候不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骚扰对方,损害对方合法权益,这种案子不少,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对不正当行使诉讼权的人进行引导,法院完全可以对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像这次在莱西法院开审的案件一样,在裁定中驳回起诉,甚至裁定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但是,李湛同时认为,从另一方面来说,通过本案的审理,更加清晰地厘清了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群组内部自治关系与能够进入法院主管的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这对以后类似争议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案例参照作用。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本案具有重要意义。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周丽也赞同李湛的观点,她认为这种事情有很多解决办法,没必要非要通过诉讼方式,但这种诉讼引起的媒体关注,对于群主也起到一个提醒和约束的作用,还是有积极的一面。
  群主“执法”是否应有据可循?该如何“执法”?李湛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作出了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该规定第九条设定了群主义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另一方面,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在法律无法、也不可能对群内部行为进行面面俱到、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群主应根据群内自然人的合意自治来行事,包括依据权限将某成员移出群。但是,所谓的“谁建群谁负责”,也并不意味着群主就要对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因为在互联网群组中的责任主体,除了群主还有其他参与人(发言人)、网络平台提供商、相关主管部门等角色。群主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责任(如有故意或过失)导致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群主这两方面的‘执法’依据是不同的,后果也不一样。”李湛强调,如果群主违反了法律规定,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群主违反了群成员内部自治合意,一般来说,可能会损害群组建立的宗旨、目的,影响群主的威信和个人形象,但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此外,无论如何,群组成员都要遵守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
  对于被踢群的成员感觉受辱没面子如何维权问题,山东律师王婉君认为,名誉权案件并非一个箩筐,什么事情都可以往里装。很多时候,个人觉得人格受到贬损,有可能只是名誉感的丧失,这是一种自我感觉,也就是个人的内部评价。只有当因为他人的侮辱或者诽谤性言论、行为造成外部社会评价降低的,才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对于是否需要对“微信踢群”行为专门立法,李湛认为:“互联网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群组内部的活动琐碎而复杂。对于大多数群组内部行为来说,法律只能做相对概括和原则的规范和要求,从而促进社交软件、互联网群组的良性发展。其秩序的规范有序更多的是需要成员的自治和自觉,不能期望法律对每一个群组具体行为都有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桑妮
最新文章
广西防城港警方跨省抓获传销A级老… 关注:1500余单身女情断“杀猪盘” 动态:中央第八巡视组 追踪:刘忠林460万元赔偿金半年折… 影吧:爱断家务事的“老酒馆” 书吧:司法确认制度研究的突破 人物:坚定的领导者 谆谆的引路人 一线:百万年薪挖不走的青年网警
推荐文章
世界中文报业协会第52届年会在马尼… 第七十四集团军扎实组织预任参谋集… 中国综合品牌展览会在多米尼加举行 乌克兰愿“合理妥协”以推动四国峰… 日本10月出口额同比下降9.2% 古特雷斯对美国政府犹太人定居点政… 日本中部国际机场乘客增加 国际航… 中国代表呼吁加强上合组织与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