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教科书式耍赖”系列案之“今生”
发布时间:2019-09-30 14:12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徐伟伦?
因认为某律所律师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称号,黄淑芬将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定相关博文合理有据,并未侵犯黄淑芬相关权益,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公众对不良事件进行批评属于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但应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合理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形成理性、文明、友善的社会氛围。
赵勇代理律师被诉侵权
今年3月,“教科书式耍赖”案中赵勇的代理律师岳屾山发微博称,黄淑芬将自己起诉至法庭。当时,岳屾山向媒体表示,这是他从业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当然,起诉是黄淑芬的权利,至于我是不是构成侵权,她能不能胜诉,还是等待法院的判决”。黄淑芬的代理律师李滨则对此案非常有信心,称“百分之百能胜诉”。
在这起名誉权之诉中,原告黄淑芬诉称,她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勇通过涉案视频误导公众认为原告“一分钱未赔”,岳屾山以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涉案视频,导致此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原告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称号,致使她自己及女儿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黄淑芬认为,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转发会对原告及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黄淑芬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相关费用;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
对此,岳屾山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涉案视频前,黄淑芬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俗称的“老赖”。微梦创科公司认为,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据此,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是衍生案,但一经披露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作为系列案中的核心当事人的赵勇在知悉此事后第一时间表态:“黄淑芬自己不履行法律义务,自己侵害别人的法律权益,她都不当回事,反过来自己的权益受到点触动就搞这套,这不是双重标准吗?这非常荒唐。”
“我和她是不对等的,她是强势的,特别是在打官司方面。”赵勇告诉媒体,正是他在制作、曝光视频后才获得了大家的帮助,黄淑芬对岳屾山等人的起诉更像是变相地阻止他维权。“她是看准了这点,要打击这些人,我没有这些人的专业能力,需要他们的帮助才能继续维权。”
庭审激辩五小时
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此案。本可以远程通过网络参与庭审,但黄淑芬和律师李滨都亲自前往互联网法院参加网络庭审。庭审中,合议庭就岳屾山是否侵犯了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对于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权利的边界划定有无影响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庭审持续近五个小时。
庭上,黄淑芬称,其并没有视频所称的“协助转移财产”“资产价值百万”,也并非赵勇所称的“平安高管”,视频中她说出的“我就是躲着你”等话语,是经过剪辑的视频,是赵勇用挑衅式口吻引导、刺激她说的话。黄淑芬认为,涉案视频实属捏造,而岳屾山拥有100余万微博粉丝,且其作为执业律师,在明知经剪辑、拼接的视频完全可以偏离真实事实的情况下,仍对涉案视频进行毫无限制性说明地转发,且“耍赖”系侮辱性词汇,侵害了她的名誉权。此外,岳屾山发布的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她隐私的内容,但是岳屾山转发赵勇微博的行为,引导公众查看赵勇微博,披露了她的个人信息,故岳屾山的行为亦侵害了她的隐私权。
黄淑芬还称,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她的年平均收入是24.2万余元,涉案视频公布后,其组建的保险团队已经解散,她目前也无法找到其他工作。“视频被转发后,加深了我和赵勇的矛盾,我找不到工作,赵勇没有拿到钱,对我们双方都是一种伤害。”黄淑芬在庭审上说,她通过保险公司赔付了42万元,自己在事故初期赔付了7.6万元,一共是49.6万元。
对此,岳屾山的代理律师当庭指出,黄淑芬混淆了相关概念,她并未主动依法履行法院判决的85万多元的款项,其所还款项是司法强制执行后才扣除的。涉案微博并没有直接涉及黄淑芬的个人信息及电话,不存在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网民基于其他途径获取了原告和其女儿的信息,与岳屾山无关。同时,岳屾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黄淑芬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
“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与被告发布微博没有因果关系。在被告发布微博之前,原告和案外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早已成为社会及网络热点话题,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完全是因为其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岳屾山的代理律师说。
尽到注意义务未侵犯隐私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是加害人采取侮辱、诽谤、披露他人隐私等多种方式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如果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的诽谤;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应“就事说事或论事”,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否则构成对他人的侮辱。
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对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勇的系列案件,岳屾山因在此后接受了赵勇的咨询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服务,其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的数十条博文既有原发也有转发。因此,法院认为,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在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中包含赔偿协商、法院处理等环节,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视频反映出黄淑芬确有未履行判决、转移财产等行为,“耍赖”一词系符合赵勇身份和情景的评价,体现出的情感可以理解且在正常幅度之内;岳屾山在转发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此外,岳屾山发布的评论及博文“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义务,关几年的同时还是要履行判决”等系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属于就事论事的普及法律知识范畴,没有对黄淑芬诽谤、侮辱的内容,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因此,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博文、评论,并无不当之处,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起诉
对于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代理人后,他原发或转发的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问题,法院审理后指出,此时岳屾山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更高阶段的注意义务。
岳屾山在微博中称:“黄淑芬每月工资在还贷后所剩无几,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采取的转移财产行为。对于黄淑芬在判决生效后仍然还贷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应予以移送。”法院认为,博文中所称的共同还贷情况属实,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内容,即便按照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判断,其发布的涉案博文也不构成侵权。
岳屾山还曾在微博中称:“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期待执行法院认真履职,维护法律权威。”对此,黄淑芬认为该博文或是有所暗示,或是向法院施压。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言论是希望法院依法履职,没有对黄淑芬侮辱、诽谤之处,同样没有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对于岳屾山此前转发的涉案视频,在其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代理人后,是否需要进行删除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网上发布的言论,如果不经删除,始终构成公共言论的一部分,如果存在不当性,发布者应当负有删除的责任。据此,有必要对岳屾山此前发布的涉案视频及博文重新审查判断,如果存在不当,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理。
在起诉状中,黄淑芬主张视频中“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转移财产总价超过百万”是虚假事实,“耍赖”系侮辱性词汇。关于“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涉案视频上文“判决下达日期是2017年6月8日,一直到今天”和下文“判决金额是85万元,扣除了76000元”,可以认定赵勇要表达的意思是黄淑芬对于判决书确定的85万元的义务没有履行,这是属实的。此时如果要求普通人精确地、面面俱到地说明所有情况过于苛求,会陷入发表言论动辄得咎的境地,限制公民正当的表达。
关于“转移财产”一事,根据查明的事实,发生事故后,黄淑芬的女儿刘某确有取得房产和车辆的事实发生,黄淑芬有不履行判决的情形,赵勇作为伤者之子称其转移财产事出有因。此外,记者了解到,根据2019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载明黄淑芬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向其女刘某转账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
对于“耍赖”一词是否构成侮辱,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唐山中院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载明黄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与涉案视频中黄淑芬所称“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一语相互印证,由此可知,黄淑芬的陈述与其行为是相符的,其行为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主观上亦无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且优先选择偿还其他贷款。在上述情形之下,赵勇作为伤者之子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据此,法院认为,岳屾山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淑芬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屾山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法院同时认定,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淑芬对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这样的诉讼结果,黄淑芬及其代理律师李滨表示失望,并已选择上诉。李滨告诉记者,目前黄淑芬仍会收到不少来自网民的辱骂短信,同时其作为代理律师,也会收到很多不友善的微博私信。
岳屾山在庭后通过其微博转发了相关判决结果,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需要,回复称“对方已上诉,等终审结果出来后再接受采访”。
赵勇在该案宣判后表示,法院判决公平公正,理所应当。
批评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社会各界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持否定态度,黄淑芬的行为与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尽力救助伤者”“尽自己最大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等主流价值观不相符合,因此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朱阁庭审后说:“涉案视频经包括岳屾山在内的微博用户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淑芬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对黄淑芬进行人身攻击。”
朱阁认为,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客观上,批评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限度,如果批评超出合理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形成理性、文明、友善的社会氛围。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以本案为例,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朱阁称,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记者注意到,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是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是否可能构成侵权的问题。
对此,朱阁解释称,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速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朱阁说。
朱阁同时认为,网络大V在发布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岳屾山是一名律师,律师对于法律事务具备高于普通网民的判断能力,在发布与法律相关的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律师一旦为相关案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就应当承担起更严格的注意义务。
她同时提醒,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时,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