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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两名死刑犯的人生交错
发布时间:2019-09-30 14:06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特约撰稿人  苏航
 
  2019年7月30日,罪犯赵志红度过了人生最后一个上午。当天,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赵志红执行了死刑。
  从时间上看,这是一次“迟来”的行刑。自1996年至2005年,赵志红因在内蒙古连续实施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2006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一审开庭,并于2015年1月判处其死刑。从第一次开庭到被执行死刑,已是十三载寒暑。
  从过程上看,这又是一次“得来不易”的行刑。据媒体发掘,赵志红到案后交代的第二起罪行,就是发生在1996年的“4·9”女尸案。在今天,这起案件因构成知名冤案——呼格吉勒图案的核心事实,而被舆论追述、铭记。从那一天起,关于“赵志红是不是‘4·9’女尸案真凶”这个问题,有人避谈,有人争议,有人寻觅。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只有直面这个问题,“杀人恶魔”赵志红的故事才能走向终局。
  赵志红与呼格吉勒图的两起案件,曾有太多纠葛、疑问与传言。拨开迷雾,我们需要一个坚实的原点。
 
  纠缠二十年的案件
  那是1996年4月的一个夜晚。内蒙古女子杨某某去了厕所,再也没有归来。
  十八年后,内蒙古高院的判决这样记叙那晚发生的一切。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这一夜,“4·9”女尸案案发。
  关于报案人呼格吉勒图为何成为犯罪嫌疑人,以及此后的侦讯过程,今天已经难以还原。哪怕是对经办人的采访,也因为时间推移和追责压力而发生扭曲,不少细节事后已被证伪。但有两件事可以确定:在审讯中呼格吉勒图一度供认杀人;他后来翻供,称遭到了侦办人员的逼供诱供。曾有媒体记者获得了该案1996年5月7日的笔录,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呼格吉勒图没能回家。在“严打”的氛围中,他的案件推进得颇有“效率”。当年5月,该案一审开庭,呼和浩特中院用一百多个字宣判了这名年仅18岁小伙子的命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5日,二审维持原判。五天之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彼时无人知晓,这起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案件将掀起何等波澜。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的第十个年头,“杀人恶魔”赵志红落网。他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在呼和浩特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的详细经过。“1996年4月,具体哪天忘了。路过烟厂,急着小便,找到那个公厕。听到女厕有高跟鞋往外走的声音,判断是年轻女子,于是径直冲进女厕。两人刚好照面,我扑上去让她身贴着墙,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结。双脚蹬地用力,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她皮肤细腻,很年轻,我身高1米63,她比我矮,1米55到1米60的样子,体重八九十斤”。这份供述,听起来比呼格吉勒图的更可信。至此,两起看似无关的案件彼此交织,一名死刑犯与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人生纠缠在一起。
  经过呼格吉勒图父母坚持不懈地申诉,内蒙古高院于2014年11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12月,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判决出炉,判决理由比原审更简短,也更有力:“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呼格吉勒图的故事告一段落,赵志红的案件则在历经两审之后,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决定宣告结局。最高法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这是赵志红为其罪行付出的代价,但因他而起的争论,并没有随着死刑执行而告消弭。
 
  三个意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的死刑复核,让不少围观者颇感意外。
  第一个意外,是最高法的复核裁定对原审裁判做出了变更。内蒙古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判原本认定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的案件共计21起。最高法复核后,仅对其中17起予以确认,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
  复核改变原判自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死刑案件在经历一审、二审之后,都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这种程序设置浸润着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少杀慎杀”司法原则的直接体现,以往也确有一小部分案件,被最高法变更、乃至改判——但极为罕见。
  毕竟,无论是审判思维还是传统文化,“人命关天”是绕不过去的坎。无论是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还是各地司法机关的工作细则,每一份死刑判决都要经历细细琢磨、层层把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其恶劣程度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又是否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要对这几大问题一一回应。赵志红案这样全民围观的案件,哪怕在今天,受到的舆论关注也毫不逊色于20年前。任何了解案件进展的人都认为,对于这样一起“大案”,办案机关不会有懈怠。但是,最高法竟一次对四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原因何在?
  第二个意外,是最高法未予确认的犯罪事实就包括“4·9”女尸案。最高法公布执行死刑消息之后,不少网络媒体以诸如“呼格案真凶伏法”的标题进行报道。但事情很快反转。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专门提到,虽然赵志红对强奸杀害杨某某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最高法认为不能确认。这个杨某某,就是呼格吉勒图案的被害人。
  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前后,媒体对赵志红的“坦白”进行了聚焦式报道。赵志红似乎成了敢作敢当的“义士”,他在看守所中在卫生纸上写下的“偿命申请”,成为舆论津津乐道、乃至击节叫好的谈资。这起案件也“不负众望”,屡有令人瞠目结舌的新料爆出。比如,在赵志红供认后,能够指明杨某某案凶手的关键证据丢失。更有消息灵通人士指出,2007年时赵志红曾被执行死刑,却被临时叫停。种种端倪,仿佛都在印证一个猜测:赵志红就是杀害杨某某的真凶。
  综合媒体报道与舆论倾向,“赵志红真凶论”似乎已是证据确凿。那么,最高法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对赵志红杀害杨某某的事实不予认定,原因何在?
  第三个意外,是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竟然坦陈事实认定可能与客观实际不符。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毫不讳言:“赵志红案存在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的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的主观原因,因此对四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 
  长期以来,“命案必破”“办成铁案”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司法宣言。在一般人看来,被告人之所以被判有罪,是因为他在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反过来,被告人被判无罪,也一定因为真凶另有其人,犯罪事实与他无关。舆论广为接受的司法“脸谱”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见微知著、明察秋毫,能以宛如亲眼所见的推理让真凶哑口无言的断罪“神探”。
  问题来了,最高法承认其认定可能与真实情况相悖,无异于承认可能“犯错”。在如此敏感的案件上“自曝其短”,原因何在?
 
  向证据回归
  一切疑惑,在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前可以找到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具体而言,疑罪从无是指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就要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 
  是不是“疑罪”,靠的不是因人而异的主观擅断,而要以是否有证据支撑为标准。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哪怕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普通人,也知道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还原事实的证据,就是据以作出判决的根据。只有法律规定的要件都有扎实的证据支撑,只有环环相扣的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本就是一体两面。最高法不予认定“4·9”女尸案犯罪事实的过程,就是实践对这个原则的最好示范。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看来,证据裁判要避免“口供至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赵志红案中,尽管其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也能够大致印证。但是,赵志红对诸多案情的供述前后不一,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不一致。赵志红的供述中,有无法化解的矛盾,无法澄清的疑点,无法补正的瑕疵。
  在过去,口供与事实有些出入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口供只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不需要反复搜查、鉴定、勘验,获取起来简单便捷;而从证明力、也就是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上看,口供是能够反映案件全貌的直接证据,哪怕是监控录像也很难还原案件现场之外的犯罪准备情况,口供却能一一呈现。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侦查技术水平的限制,口供成为了“证据之王”,定罪量刑奉行“口供至上”,甚至出现了“无供不立案”“无供不定案”的现象,催生了刑讯逼供的恶行。口供中的一些疑点,也往往被解释为记忆不清的合理现象。
  平心而论,赵志红案的供述不一致,很难用记忆不清简单解释。以对作案时间的供述为例,赵志红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等多种供述。此外对于侵犯被害人的细节也和勘验情况相悖。赵志红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曾在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但事后在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其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也与现场杨某某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赵志红还称在作案时曾经揪下被害人耳环。依据常理推断,使用暴力取下耳环一定会造成耳部受创,但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这些疑点的存在,当然会让“合理怀疑”的警铃在办案者脑中奏响。
  如果无法排除赵志红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的矛盾、差异,我们便只能承认,熄灭口供的光环后,“赵志红真凶论”已无据可依。在“4·9”女尸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但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否则,在现场附近工作生活的每个人,岂不是都可以按照同样的逻辑被定下罪名?
  忽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会有什么后果,不乏前车之鉴。翻一翻呼格吉勒图案的判决书,就会发现其在证据逻辑上与赵志红案存在惊人的相似性。除了口供之外,原审判决唯一可靠的证据,是曾在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但是,仅仅因为被告人曾经接触过与被害人血型相同的血液,就认定其实施杀人,太过牵强。那么,作为主要证据的口供又是何种光景?
  多年后重新审视,不得不说这起案件中的口供漏洞百出。以再审判决列举的情况为例,呼格吉勒图供称其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杨某某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直至隔墙,与尸检报告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其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尸检报告死因不符;呼格吉勒图对于杨某某体态衣着、发型口音的描述,也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对比可见,呼格吉勒图口供中出现的疑点,在赵志红的口供中几乎得到了复现。从逻辑的角度说,这两份供认自己杀人的口供,可能同假,但绝不可能同真。而在缺乏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认定哪一份口供为真都是武断的。换句话说,这两份口供都不足以作为定案证据。我们无法确切知悉赵志红自认真凶的主观心态,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犯下的错误,二十年后不能再犯。如果呼格吉勒图不是真凶,那么证据情况与其基本相同的赵志红也不应被认定为真凶。
 
  错案与疑案
  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为真凶,并不是呼格吉勒图案又一次“翻案”。
  “内蒙古高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判被认定故意杀死杨某某的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一再审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面对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这个问题,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如是说。
  在他看来,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再审改判的法律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重视和执行。这种精神在赵志红案中一脉相承。“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持相同观点。他专门撰文以澄清误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不是因为赵志红有罪,呼格吉勒图无罪也不等于赵志红有罪。陈卫东用两个“没有必然的联系”来论证他的观点。“尽管赵志红的认罪供述可以有助于佐证呼格无罪,但是赵志红案和呼格案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案件,没有必然的联系”;“从法律上来讲,呼格无罪与赵志红是否是‘4·9’女尸案的真凶是不同的问题,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于疑罪从无,还有一点很值得一提。最高法2019年2月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披露,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已达到46起,涉及94人。现在看来,错案平反呈现出一个比较清晰的趋势,就是从纠正错案逐步发展为纠正疑案。
  在2013年以前,“错案”这个字眼是比较敏感的。尽管法律对申诉、审判监督等程序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因为发现了新的证据,确实无疑地证明了案件存在错误,才有启动纠错程序的可能。那个年代比较典型的纠错模式,是“亡者归来”或“真凶现身”。
  曾经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就是“亡者归来”的典型例子。1994年1月,湖北人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亲属怀疑是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与其特征相符,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杀妻为由对佘祥林立案侦查。在审判中,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采取了当时对此类案件通行的“疑罪从轻”策略,于1998年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后其入狱服刑,直到2005年3月已被认定死于佘祥林之手的张在玉突然归来,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确认了她的身份。同年4月,佘祥林被宣告无罪。
  “真凶现身”的经典案例,则是云南的杜培武案。杜培武案有一个颇有戏剧色彩的开局。1998年4月,昆明警方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女性死者的丈夫杜培武被确定为重大嫌疑人。杜培武在审讯时一度招供,但后来推翻了原有供述,声称认罪是遭到刑讯逼供的结果。经过两审审理,杜培武被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然而,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事实中也包括了前述案件,并被查证属实。同年7月,杜培武被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推究案情便可发现,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与上述两起案件都不相似。尽管推动本案再审的一大原因是赵志红自认真凶,但对于其真实性司法界其实一直争议不断。与黑白分明的佘祥林、杜培武案不同,在启动再审前呼格吉勒图案并没有确定的法律结论。出于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视的需要,最高法为呼格吉勒图案按下再审按钮。该案的再审判决也表明了这一点:整份判决书没有一处提到赵志红这个名字,说明赵志红是否是杀人真凶对于案件并无直接影响。相反,合议庭针对原审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一一进行评判,并最终独立得出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结论。
  事实上,谁是真凶在法律上仍是未知数,这并非是法律“无能”的体现,而是承认人类认知局限性的清醒与勇敢。在审判者并非犯罪事实亲历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并非客观真实,而是由证据还原佐证的法律真实。受证据留存条件、侦查取证能力所限,有些案件因为可能缺乏证据而成为悬案。在极端的情况下,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言,“刑事司法活动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仅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还可能与客观真实相悖”。
也许赵志红确实实施了其所供述的行为,但这不妨碍我们摒弃“没有真凶,则人人都可能是真凶”的荒唐逻辑,不妨碍最高法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从纠“错案”向纠“疑案”的变迁,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转变,是我国司法保障人权进展的具体体现。
 
  同一天平
  错案之所以难以纠正,冠冕堂皇的说法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但是一起错案对于司法公信力造成的伤害,是千百件案件得到稳妥处理也难以弥补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其实,错案难纠的罪魁祸首是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以及当事人对问责的忌惮。在案件侦查阶段,有一个名字曾在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案背后隐现:冯志明。冯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并担任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在媒体的发掘中,发现冯志明对呼格吉勒图是杀人凶手坚信不疑,这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他也因此被冠以“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的名号。据说,在赵志红供认后,他曾对其单独提审。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前后,坊间风传冯志明已经自杀,后由新华社内蒙古分社专门辟谣。
  呼格吉勒图案平反后,内蒙古公检法机关中有27人被追究责任。2016年,冯志明因犯受贿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牵连如此广泛、问责如此严格,平反前所遭受的阻力可想而知。据因推动呼格吉勒图案纠错而被记一等功的新华社记者汤计回忆,在内蒙古公安厅成立专案组、专门复核呼格吉勒图案件后,当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仍不愿再翻这起陈年旧案,“复查困难很大”。
  坦率地说,对于呼格吉勒图、赵志红案这样的案件,肯定有人抱有点到为止、及时止损的念头。面对赵志红的累累罪行,任谁都会承认,无论是否要背上杨某某的人命债,他都是一死难赎。更何况还有“有利”的舆论条件:当事人自认有罪,部分媒体发掘渲染,都让人觉得“真凶是赵志红”板上钉钉,法院的判决、审查、复核,不过是“走走流程”。既然如此,何不顺水推舟,让赵志红多背一宗罪,这样既能对舆论有个交代,也能尽快平息撼动当地政法机关的地震。这样的念头,恐怕不止出现在这起案件里。
  最高法的“较真”让这种如意算盘落了空。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在谈到赵志红案的启示时,专门点了“严格司法”的名:“不能‘和稀泥’,不能直接确认全案事实,对部分事实不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确认;不能裁判尺度有异,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可以对其降低证明标准,不对每起犯罪事实都严格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只取决于犯罪事实,不取决于功利算计,更容不得为前途、为自保而违法干预。犯罪分子再罪大恶极,也拥有得到公正审理的权利。哪怕是如赵志红一般罪不容诛,在法律面前也该和无辜者呼格吉勒图一样得到平等对待。
 
  舆论狂奔,司法审慎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是个聚讼纷纭的课题。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应当独立于片面的、情绪化的舆论风潮;另一方面,舆论监督对于公正司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今天的中国司法,早已经习惯了舆论监督,并对舆论审视保持了开放态度。但是,自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开启了对舆论审判的担忧,在传播方式空前发展的今天更是必须严肃对待。无论以何种名义,不能仅靠道听途说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经历过全民围观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说明了这种复杂性。在赵志红招供后,警方曾带他勘验现场,这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确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后来,他们找到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2005年,该社记者写出第一篇反映呼格吉勒图案冤情的内部报道,引起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关注,自治区政法委专门成立调查组,复查案件。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舆论对案件的关切,客观上对依法高效办理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是,舆论对案件的影响也曾呈现出另一副面孔。直到今天,呼格吉勒图案在百度百科的词条里,仍然有这样的描述:“相关记录显示,技术人员曾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过凶手的精斑。然而,这一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从网页标记可见,这段话是对一篇门户网站报道的原文引用。而内蒙古一当地报纸在2009年的报道中也曾言之凿凿地表示:“2007年1月1日,身负重案的赵志红在执行死刑时被临时叫停。”
  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专门就上述传言做了澄清辟谣。他表示,在案发后警方曾提取了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送检,没有检出精斑。证据尚不存在,“莫名丢失”更是无稽之谈。至于“枪下留人”一事,2015年法院才对赵志红作出一审判决。众所周知,刑罚由法院判决确定,没有判决就执行枪决,与故意杀人何异?有关人士再急于遮掩,也不敢、更没有能力如此肆意妄为。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舆情的应对日趋成熟慎重。最高法之所以有驳斥流言的底气,应是源自扎实严谨的复核程序。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称,在复核阶段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调阅了与赵志红案相关联的呼格吉勒图案卷宗材料。尽管已经经过了两审,该案在最后时刻也没有止步于书面审查。据介绍,合议庭曾两赴呼和浩特市提审赵志红,告知其诉讼权利,听取其供述辩解。除此以外,合议庭还曾依规向最高检通报案情,听取最高检的意见,并将案件交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审查,是直面舆论的信心之源。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出“重头戏”,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就是证在法庭,辩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这与域外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辞”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法庭作出裁判之前,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暴露其疑点缺陷,所有主张也必须以经过检验的证据为支持。对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经验的法官之所以有资格作出裁判,就因为他对针锋相对的庭审拥有完整的直接经验。只有在全面完整审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之后,法官才能自信地宣布基于专业技能与司法良知所作出的判决。因此,赵志红案也是“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一个鲜活例证。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舆论审判早已上演。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这是司法的责任。而作为成熟理性的舆论参与者、尤其是新闻媒体,也应当对法院裁决保持应有尊重,讨论案情应以判决确认的事实为准。只有坚持将罪与非罪的权能赋予法庭,围观才不会蜕变为全民审判下的舆论狂欢。
  赵志红与呼格吉勒图的人生,不只是为中国司法讲述了一个罪者伏法、逝者安息的跌宕故事。若干年后,哪怕这两个名字已经模糊,他们带来的启示会依然清晰。愿痛惜、尴尬、愤怒与疑虑不再,惟理性、坚持、责任与审慎长存。
  (致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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