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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发布时间:2019-09-30 14:02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编者按
  还记得曾轰动全国的 “教科书式耍赖”一案吗?跌宕起伏的案情,令人目眩。
  2015年10月,司机黄淑芬驾车途中将赵勇的父亲赵香斌撞成一级伤残,半年后赵香斌去世。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黄淑芬,却在法院判决赔偿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赵勇此后在新浪微博发布《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赵勇在视频中指认称,黄淑芬家在车祸后买房买车,并成功转移财产,总额超百万元。黄淑芬则在视频中叫嚣“我就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说还有啥用”“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干脆让法院判我几年得了,这钱我也不用还了”,随即被舆论称之为“教科书式耍赖”。黄淑芬也因此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于2018年8月刑满释放。
  重获自由的黄淑芬,于今年初又将矛头指向了赵勇的代理律师岳屾山,认为其当时转发了涉案视频,对她名誉权构成侵犯,将岳屾山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起衍生出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相关博文合理有据,并未侵犯黄淑芬相关权益,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出所料,这起系列案仍未结束,黄淑芬选择了上诉。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何以成为系列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背后又有哪些环节值得我们警醒? 
 
  “教科书式耍赖”系列案之“前世”
 
  黄淑芬获刑八个月,仅是对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决
 
  文本刊记者 周宵鹏?
 
  2019年7月28日,唐山大地震43周年祭,赵勇再次想起已经逝去的父亲。
  “我很多发小的父母来自全国各地,都是震后随单位来唐山援建的年轻人。”当天,赵勇在自己的微博@认真的赵先森上点起一支红烛,“这些曾经年轻的人中,包括我的父亲。”
  2015年10月,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这场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轨迹。在赵勇微博爆料和事件发酵后,肇事者黄淑芬以另一个称呼出名:“教科书式老赖”。
  交通事故索赔,交通肇事追责,确认涉案房产份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车损定责,名誉权侵害纠纷……三年多的时间里,赵勇和黄淑芬之间的官司就没有中断过,双方在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之间转换,多起官司打到二审,“教科书式维权”与“教科书式老赖”艰难博弈。
 
  事故赔偿多年未果
  “今天,我没爸爸了。”2017年12月1日,赵勇此文一出,肝肠寸断。
彼时,赵勇微博爆料已有半月,“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对于赵勇与其父亲不幸遭遇的同情,和对被执行人黄淑芬以及其女刘明月的指责,成为网络舆论的主要内容。有网友评论:“生而为人怎么能坏到这种程度。”
  2017年11月16日起,赵勇通过微博@认真的赵先森,陆续发出文章和视频描述他和父亲赵香斌在交通事故后“被改变的人生”,指责黄淑芬及其女刘明月是“教科书式耍赖”,并将两人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几天时间里,微博@认真的赵先森的粉丝从几百涨到40多万,至今已有67万。
  赵勇在微博上表示,自从父亲赵香斌发生车祸后,家里已经因为他治病而卖掉房产、掏空积蓄,可是肇事司机黄淑芬却迟迟不肯露面,也不愿意承担治疗费用,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依然不愿支付治疗费用。
  在赵勇发出的相关视频中,黄淑芬说出“反正判我几年,最起码我这点钱,也不用还了”“我就是人品有问题”等话语。同时赵勇表示发生事故后,黄淑芬及刘明月存在买车、买房、旅游等高消费行为,怀疑对方故意转移财产,这更加引发网友指责。
  同年12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发布通报。通报显示,在两起赵香斌作为原告提起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2016年1月,唐山市丰润区法院裁定被告黄淑芬先行赔付医疗费50000元,这笔款项于裁定次日执行到位;2017年6月,丰润区法院判决被告黄淑芬赔偿原告赵香斌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35935.37元,剔除已赔付的76000元,应赔偿859935.37元;2017年11月25日下午,刘明月代黄淑芬向法院缴纳赔偿款30000元,赵勇尚未领取。至此,黄淑芬仍有近83万元赔偿款未履行。
  据记者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2016年1月14日,黄淑芬在丰润区法院裁定后并未提起复议,并于第二天赔付到位;2016年4月21日,第一次诉讼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随后将30多万元赔付到位;由于需要等待赵香斌的伤残鉴定来确定损害的具体赔付金额,所以第二次诉讼的判决书在2017年6月8日才作出,判决黄淑芬赔偿85万多元,保险公司赔付11万余元,保险公司随后执行到位,黄淑芬和赵香斌均未提起上诉。
  面对指责,黄淑芬一直辩解自己并非不愿意履行判决,更不愿意当“老赖”,而是确实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给付80多万元赔偿,而赵勇一直不同意其分期支付,并且网上关于她和刘明月的诸多描述与事实不符。
  在黄淑芬的陈述中,她于2010年来到唐山工作生活,积蓄并不多。2014年,刘明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中有黄淑芬母女的积蓄和向亲戚朋友的借款,此后每月有6000元的贷款。她在保险公司担任平安保险业务拓展部门的科长,月收入为一两万元,但需在保险销售团队建设、客户维护等方面有所投入。
  在赵勇看来,黄淑芬就是有钱不还,即使是已经赔付的部分中,“没有一笔钱,是黄主动掏出腰包的”。赵勇表示,经过长期拉锯,他已不再相信黄淑芬母女。他不认可黄淑芬所说的经济状况,据他了解,其他与黄淑芬同职位的保险公司团队负责人收入很可观。如果此事热度过去,黄淑芬将不会再如约支付,赵勇认为这也是他拒绝分期支付的原因所在。“见识过黄淑芬的种种谎言与欺骗后,我如果还信任黄淑芬,便是自取其辱。”赵勇在微博中写道。
  实际上,在微博爆料前的2017年9月5日,赵勇就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唐山中院执行局第四分局丰润执行大队立案执行。但经网络查控及到车辆登记、房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黄淑芬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存款。鉴于黄淑芬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因黄淑芬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11月25日,唐山中院执行局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实施。在案情通报中,唐山中院表示,一旦查实黄淑芬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从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法院还依法对刘明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处,以刘明月名义于2014年7月、8月交纳该房定金和首付购房款17.8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母女共同办理了该房的贷款手续,该房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遂依法查封。刘明月名下有两辆轿车,一辆为事故车辆大众POLO小轿车,另一辆为2015年11月购买的起亚KX3小型轿车,办案人员尚未查到黄淑芬出资购买的证据。
  随后,刘明月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解除房产查封,表示该套房产是其个人财产。由于刘明月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过,这套房产尚未被强制执行,围绕这套房产双方又打起了官司。
  2019年6月3日,赵勇收到了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款10147.14元,其中大部分是黄淑芬的后续佣金。至此,黄淑芬尚有74万余元未履行。
 
  事故责任认定存争议
  就在黄淑芬还被司法拘留期间,赵香斌在医院因抢救无效去世。经多家鉴定机构鉴定,赵香斌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植物生存状态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损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12月9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检察机关对黄淑芬批捕。2018年2月1日,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经唐山中院批准,延期审限三个月。
  据了解,之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两年后才追究黄淑芬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是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赵香斌在发生事故后一直昏迷,两年时间里并未死亡,这也是司法机关迟迟未追究黄淑芬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原因。
  2018年6月27日,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黄淑芬提起上诉。2018年8月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的第四天,黄淑芬刑满释放。
  对于一审判决,赵勇认为所判刑期太短,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公诉机关丰润区检察院认为黄淑芬肇事案一审判决并未达到畸轻程度,不予提起抗诉。赵勇发微博说,对这一结果表示尊重。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该起交通事故到底谁才是过错方的问题,赵勇和黄淑芬后来在网上展开争论。黄淑芬说:“你父横穿公路,我正常驾驶,我本无任何责任。”赵勇随即予以反击,在微博上公布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事实上,在黄淑芬交通肇事案的判决书上,已有对事故责任的清晰描述。事故发生时,黄淑芬驾驶车辆在避让骑行的赵香斌过程中,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左后部碰撞接触,赵香斌在撞击轿车前风窗玻璃后摔在公路上受伤。经唐山市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违反道交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香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的是非并未就此终结,刑满释放后的黄淑芬作为原告又将赵勇等人告上法庭,诉请赵勇及另外三名被告对于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要求四被告互相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其他损失14350元。
  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比例问题,以此前生效的相关判决书确认内容为准,即原告承担70%,赵香斌承担30%。2018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赵勇在继承赵香斌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淑芬财产损失340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淑芬上诉,唐山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赵勇将相关款项交予法院。
  收到二审判决书时,时值大年廿九,赵勇在微博上写道:“2015年,我的生活变成乱麻,那年深秋,医院的长椅冰冷彻骨,我拒绝逃避选择面对,但没想到持续了这么久……2016,2017,我遇到了诸多难以想象同时也不便说明的困难……2018,2019,乱麻依旧,并且发展着,但幸运的是我不再像最初时背后空无一人。”
  对于即将来临的新年,赵勇说:“当然维权到底。”
  此时,黄淑芬也早在刑满释放后开通了微博,她在开篇博文中称自己不是“老赖”,并且开始隔空喊话赵勇:“你敢不敢把你偷录我的音像的未剪辑版公布出来?如果你公布出来,让大家了解真相,我向公众承诺:虽然我没钱,但我有肝有肾有血,我可以拿去卖,该赔偿你的一分不会少!”
  对于车损案,黄淑芬未在微博上过多提及,只在二审庭审后发微博称:“交警制作的事故认定书,难道就没有错吗?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都是正确的吗?”
 
  刘明月名下房产成焦点
  黄淑芬获刑八个月,仅是对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决。其被爆有钱不赔,遭千夫所指,至今未履行赔偿判决,也未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公众显然对此更加关注。
  黄淑芬到底是无能力履行,还是耍赖有钱不还?
  《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这一条的解释中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5种情形。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8种情形,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8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规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等。
  据了解,经过调查,黄淑芬名下没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存款;刘明月买车没有黄淑芬出资的证据;刘明月名下房产首付和贷款中黄淑芬出资的数额,涉及到账款往来,办案人员已经调查;法院已冻结黄淑芬的佣金账户和保单。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认定拒执罪的前提,而黄淑芬一直强调自己并无能力一次性给付清所有赔偿款。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结果来看,黄淑芬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没有证据证实黄淑芬有能力执行相关判决,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因此尚不能确定黄淑芬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随后,法院对该起执行案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2017年12月26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以黄淑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丰润区公安分局,该局经审查认为黄淑芬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于2018年1月29日将法院移送材料退回。2018年2月6日,办案人员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赵勇。
  没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黄淑芬有关的似乎只剩下登记在其女刘明月名下的一套房产。赵勇认为,这套位于唐山市南部的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既然首付中有黄淑芬出资,黄淑芬和刘明月为共同贷款人,并且实际也是该母女共同生活居住,那么即使房子登记在刘明月一个人名下,也应该认定其中有黄淑芬的份额。
  2018年7月19日,赵勇在唐山市路南区法院起诉黄淑芬与刘明月,要求确认黄淑芬在刘明月名下房产中所占份额,赵勇诉请判令确认黄淑芬和刘明月对该套房产分别拥有70%和30%的所有权。
  如若能确认房产中黄淑芬占有份额,则能够被执行以履行赔偿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2018年11月30日,唐山市路南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赵勇主张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虽有证据能够证实黄淑芬对涉案房产确有出资,但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涉案房产为黄淑芬和其女儿刘明月共同共有,于法无据。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明月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认筹信息单》,缴纳了认筹款,支付了首付款,虽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以刘明月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房产预告登记,但综合考虑涉案房产的整个购买过程,黄淑芬未作为共有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的事实,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涉案房产应当认定为刘明月个人所有。对于原告以二被告共同生活、具有特殊的家庭身份关系、系贷款共同借款人等为由主张涉案房产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对此,赵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月7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勇公开表示,这是法院“未能顶住黄淑芬方面的舆论煽动和对方代理人碰瓷式的煽动诉讼”,但他“尊重此判决”。
  不过,关于涉案房产的官司并未结束。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赵勇再次向唐山市路南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作为债权人起诉黄淑芬,申请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即撤回债务人黄淑芬在女儿刘明月名下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其赠与女儿的37万余元。
  在析产案二审庭审时,法官向黄淑芬提问,她向刘明月转款的性质是什么,是借款还是赠与?黄淑芬答为“赠与”。对此,赵勇认为“这是二审维持原判的重要原因,同时这是我起诉撤销赠与案的起点,我尊重析产案判决转而起诉撤销案”。
  舆论对“教科书式耍赖”事件的关注,也一度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推上风口浪尖,网友呼吁法院也要以“教科书式执行”打击“老赖”。而事实上,由于缺乏足够的保险兜底,如果被执行人客观上的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成为“执行不能”,那么法院执行法官确实“洪荒无力”。
  “教科书老赖,根本在一个赖字,我父亲在世时这是钱的问题,我父亲不在后,不再是钱的问题。”赵勇说。
  赵勇的微博@认真的赵先森认证为“建筑学硕士”,最早他在网上关注的都是建筑方面知识,如今,不论是知乎还是其他相关网络平台,都成了他学习法律的场所。如何进行诉前保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的选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如今在微博上就这些问题写些东西,赵勇已是个行家。
  “官司进行了这么久,大部分当事人不会坚持了,对生活有太多影响。我要讨一个说法,事件虽然曝光得到了关注,但需要有一个结果。哪怕是一个不好的结果。”赵勇在微博上说,“今年(2019年)开始,我会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重启生活,同时将其他精力分配至更高效的维权。”
  官司还未打完,争论远未结束,但法律的交给法律,道义的交给道义。希望本次事件最终能够圆满解决,还法律本来的尊严,还逝者一个公道,还当事人正常平静的生活。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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