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车祸与工伤竞合,能不能双重获赔?
发布时间:2019-09-06 15:26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萧蕾
职工在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肇事者已支付赔偿金。被认定为工伤后,侵权责任与工伤待遇出现竞合,二者互相排斥吗?死亡职工的家属历经三年讨要说法,2019年2月13日,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有了最终结果。
扣除肇事赔偿金
53岁的程钢是四川省江油市的教职工,至2016年已经有30年工龄。2016年2月下旬的一个星期五下午,因为要陪同八旬的老母亲去医院看病,程钢向学校请假提前下班。15时40分左右,程钢骑摩托车回家,途经一个岔路口时,突然拐出一辆小客车,将人车撞翻,程钢被甩出摩托车七八米远,当场死亡。
2016年3月21日,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过交警协调,两个月后,程钢的妻子李文华、女儿程婧以及程钢母亲张阿秀,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肇事方给付的赔偿金51万元。
与此同时,李文华代表家属方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5月16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钢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因工受伤。2017年3月27日,江油市工伤保险基金经审核,决定扣除肇事者支付的赔偿金,以差额形式拨付工伤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支付李文华、程婧18.6万元,供养张阿秀6122元。
对于这一结果,李文华拒绝接受,她请求学校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校领导则表示,这是社保部门依据政策作出的决定,与校方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2017年7月11日,李文华代表祖孙三代申请仲裁,请求学校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70万元,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69元。2017年8月16日,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再由学校一次性补助丧葬费、工亡金差额13万元,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元。
一审二审败诉
对此仲裁结果,李文华等三人表示难以接受。2017年10月,由李文华代理,祖孙三人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学校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69.7万元;学校按月支付供养亲属张阿秀抚恤金1229元。
经过公开庭审,法院确认程钢下班途中工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程钢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损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从第三方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故其亲属无权要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学校只需承担补足差额部分工亡保险待遇的责任。李文华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双方围绕依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判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展开激烈争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工亡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情况无明确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而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中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赔偿办法有详细规定。一审法院适用《实施意见》判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7年下半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文华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支持双重赔偿
从工伤认定到仲裁再到诉讼,历时两年多,诉求屡屡落败,李文华不由泄气,不过在上网搜索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时,全国有多例支持双重赔偿的生效判决。
后李文华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万元。
2019年1月22日,四川高院公开再审此案,学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律师提出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赔偿的情况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判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冲突。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不同,李文华等三人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不影响三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全国范围内已有大量支持双重赔偿的生效案例,理应同案同判。
法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本案中,程钢亲属应当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4.8万元,学校已支付13.8万元,还应支付51万元,不应当扣减其已获得的第三方赔偿款金额51万元。
2019年2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由学校支付李文华等三人工伤保险待遇51万元。目前学校已依据判决进行了支付。
责任编辑: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