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年后路打老师案:师道尊严该何处安放
发布时间:2019-09-06 14:41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特约撰稿 吴明
“我上诉。”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的庭审最后,常仁尧当庭表示。
常仁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仁尧驾车与朋友去钓鱼的路上,遇到了他的初二班主任张清林。想起20年前自己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班主任体罚,常仁尧心生恼怒,他呵斥、辱骂了张清林,并连扇其四个耳光,还打了三拳。
这个过程,在常仁尧的要求下,被同行的朋友录成了视频。随后,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沉寂半年多后,20年后路打老师案再次引起社会关注。这次是因为判决结果,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支持者认为,师道尊严不可辱,作出如此判决合情合理,且有助于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气养成;常仁尧的家人和律师则认为,常仁尧固然有错,但错不至刑。
案件争议之外,还应引发人们深层次的思考。教师体罚学生已被教育界普遍反对,但教师应在多大程度、何种情况下行使惩戒权,关系教育生态的改善。
迟到20年的报复
今年6月12日,备受关注的“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件开庭时,常仁尧的妻子洪岚(化名)已176天没见到自己的丈夫了。
视频在网上传开时,常仁尧已回到工作地杭州。他随后被栾川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8年12月20日,常仁尧买票准备回家,被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布控抓获。
庭审揭开了常仁尧打老师的缘由经过。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见曾担任过自己初二班主任的张清林骑电动车经过。
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清林,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清林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
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清林,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清林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清林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清林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清林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20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连续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清林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什么样的体罚让常仁尧愤愤不平,20年后仍耿耿于怀?
洪岚介绍,当年常仁尧是一个13岁的孩子,班主任张清林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有时让他蹲下,歇斯底里地踹他头十几下,有时让他举起双手趴黑板上,后背再插一块木板就像囚犯一样,有时他受不了欺凌就向校长反映而接下来却是恶意报复。
“在我们相识、相恋、相爱和婚后的日子里,在教师节或见到有新闻说小孩被打的时候,他时有描述过自己被打的细节,他抱着头蹲下,说就是那样被打的,后背插着一块木板。”洪岚说。
洪岚认为这是常仁尧打人的关键动机,因为在她的印象里,常仁尧乐于助人,在河南老家,他看到有困难的人,会主动捐助,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有个村民因车祸撞人无力赔偿,老婆又临近生产,他得知情况后,一次性借给其10万元现金。栾川贴吧有爱心人士发起帮助贫困户的捐助活动,常仁尧联系到负责人捐款2000元。
这起案件中,当事者之间的冲突异常鲜明。据报道,张清林所在的学校栾川县实验中学在事后强烈要求严惩殴打老师的常仁尧,并且将举报控告书交给了当地派出所。常仁尧所在雷湾村村民则一起联名写了一份倡议书,该倡议书大意是,他并不是一个没有道德的狂人,相反他经常帮助村中的贫困村民。常仁尧之所以殴打老师,是因为张老师早年间的确太过分了,经常殴打他。还有村民表示村中一个女孩因为不堪忍受张清林的体罚,被迫退学了。
常仁尧罪不至刑?
案件暂告一段落,但关于判决是否合理掀起了讨论。
“错不至判刑,这一点我爱人和律师都在法庭上表达了这个观点。”洪岚说。
7月10日宣判后,常仁尧当庭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他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扩大化,把上诉人与被打教师张清林个人之间的恩怨定性为对全国老师的不恭;“拦路打人”事发偶然,系激情突发,“上诉人看见张清林似曾熟悉的面孔就想起了在学校遭受的种种非人待遇”,进而“情绪失控”,发生打人行为,“总共打了四巴掌”,其次都是“质问”,后在众人劝说下“终止”;且张清林“事后无恙”,相关视频被热传也出乎预料,并非上诉人本意。
这样的情绪也是一些网友的意见。有网友称:“好的老师是灯塔,差的老师真的是噩梦,理解但不赞同男子做法。”“学生打老师立案,老师打学生就是为学生好了?”还有的网友表示,“情况属实的话都应该严肃处理!”
上诉人还主张,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是一年半到两年半之间,经过庭审又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上诉人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缓刑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一审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清林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仁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仁尧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尧对张清林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20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对张清林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清林,严重影响了张清林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认为,常仁尧在公众面前殴打老师,辱骂、报复老师,蓄意进行录像并把视频传播网络,影响极为恶劣,符合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的情形之一。至于被告人辩护的其初中班主任曾经对其进行打骂的辩护理由,不影响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
社会影响是常仁尧获刑的重要原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认为,常仁尧和被害人之间是师生关系,其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
教师惩戒权的界限
20年后路打老师案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教育问题,即老师能否惩戒学生,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何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7月9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吕玉刚介绍,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师道尊严。
近年来,教师不敢“管”学生,在诸多学校并不鲜见。一个极端的案例是2008年的“杨不管事件”。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未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称为“杨不管”。
作为教师,没有行使管教权,一时间社会各界对杨老师提出了批评。但杨老师为什么没有加以制止?
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根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
管教甚至惩戒学生,是各国教育法律中普遍赋予教师、学校的权利,甚至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教师的权力。
比如,在美国,学校对学生的惩罚权并不限于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对于任何一种程度还不是十分严重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举动,学校和教师也会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最通常的做法是放学后将其留下,教师和管理人员还可以选择其他的惩罚方式,比如警告或斥责、召开学生会议、变更课表、停学、暂扣违规物品、通知家长等。
但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情形和方式。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冬梅2015年对河南省近千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的人只占56.1%,而认为“没有”者竟达29.2%。有68.2%的人表示有“不敢惩戒学生,怕惹麻烦”的想法。
但另一方面,调查中发现,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一般采取的方式中,有15.4%和29.5%的人选择罚跑步和罚站。此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也相当严重。
刘冬梅认为,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因此,对惩戒权立法已是现实需要,亦是国外通例。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或教师可以根据教育上的必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并对惩戒原则、惩戒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
今年4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简称《条例》)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是独立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违法犯罪处理之外的条款。
同时,《条例》对教师行使管教权也有明确条件限制,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责任编辑: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