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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第几刀夺命?
发布时间:2019-09-06 14:32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刘太金
 
   监控视频画面中,被告人凶狠地向被害人捅去一刀。
   鉴定意见认定,这就是捅向被害人胸部的致命一刀。
   被告人却辩解,这一刀没有捅到被害人,而是“另外一刀”可能捅到了被害人的胸部。
   案发现场视频无法显示有“另外一刀”,更无法证明两刀的先后顺序。证人则称监控视频显示的一刀就是捅向被害人胸部的一刀。那么又该如何准确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动机……
   2019年1月,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南昌摩的司机徐明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通过律师庭审辩护,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一审被判死刑)。
 
案情回放:
   口角引发打斗酿命案
   2016年4月29日晚19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满身是血倒在南昌市区一家商店门口附近。这名男子脸色苍白,缩成一团,什么话也说不出,一直挣扎。附近的店家张女士认出该男子是在附近跑摩的的司机李华。
   公安和120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据目击者介绍,李华所躺位置并不是第一现场,之前其在附近和另一名男子发生过争执。“对方也是一名摩的司机,当时两个人吵架,之后对方拿出一把刀朝他捅过去。”目击者说,行凶男子捅人后,驾车逃离现场。
   李华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心跳。因为致命伤在胸部,外面伤口有3厘米左右,伤得比较深。“行凶的人持刀砍了死者的头盔后,又用刀对着死者的胸部直捅过去。十分凶残。”有目击者称。
   公安调取视频监控查看了事发经过,确实有此镜头。视频显示,两人发生冲突后都离开了现场,李华没走出多远便倒地不起。
   警方展开调查,不到一天时间就发现了行凶者徐明的行踪。次日晚,警方将徐明抓捕归案,在其身上搜出凶器。当时徐明仍在正常载客,他根本不知道李华已经身亡。经审讯,徐明承认刀是自己买的,因为他两年前曾被人欺负过,最近又碰到“欺负自己的人”,所以随身带刀防身。
   案发当天晚上,徐明在南昌市区某处,与李华因抢客之事发生矛盾。徐明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单刃匕首朝李华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随后将刀刺中李华左胸部位,导致其最终失去了生命。
侦查机关起初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逮捕徐明,随后又将此案定性为故意杀人。
 
庭审辩护:
   是否具有杀人故意
   “我是冤枉的,我真的不是想杀他……”徐明第一次见到辩护人时,流露出求生的本能与渴望。辩护人也不禁产生了疑问:徐明和李华素不相识,仅因抢客就去杀人,这不符合常理。徐明的母亲王敏也告诉辩护人,徐明性格直,但他不可能会为了点小事去杀一个人。
   阅卷时,辩护人反反复复地观看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视频画面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镜头:徐明用力朝李华捅了一刀,李华朝旁边一跳。这个画面给辩护人的第一个印象,徐明杀人时异常凶狠。
   但该监控画面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徐明和李华整个争执过程,特别是徐明到底捅了几刀,视频画面不能反映出来,而且由于视线模糊,刺中李华的一刀是否捅到了胸部,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要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杀人、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和主观故意,要结合双方是否认识、是否有重大仇恨、以及案发时周围环境、起因等多种因素考虑。
   而本案缘于争抢客源引发的一点小摩擦。俩人在案发当日初次见面,前后不超过5分钟,没有任何积怨,徐明没有剥夺李华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夺取李华生命的一刀,徐明在主观上究竟是不是积极作为。
   在一审时,辩护人极力强调不排除徐明和李华有一个拉扯的过程,刺中李华胸部的一刀可能是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导致被误刺,但未被法院采纳。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29日19时30分许,徐明与李华在跑摩的等待客人时, 因徐明的摩托车与李华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导致两人发生争执。徐明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单刃匕首朝李华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 随即俩人发生了扭打。在此过程中,徐明持匕首刺中李华胸部、左前臂各1刀。李华受伤后立即跑开并骑自己的电动车离开现场, 徐明亦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李华在离开现场不远处因受伤倒地昏迷不醒, 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 李华系被锐器刺入左胸部, 致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明的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疑问一:
   “夺命一刀”系拉扯形成?
   一审判决后,徐明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徐明家属继续委托辩护人代理上诉。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徐明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辩护人针对徐明没有杀人动机,从多方面论述了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徐明刺中李华胸部、左前臂各1刀。能否以徐明刺中李华胸部这一刀的法律事实,推定徐明有剥夺李华生命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李华致命一刀是否是其与徐明争抢刀的过程中造成的,还是被徐明直接捅刺造成的(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显示有一个徐明向李华直接捅刺的镜头)。一审法院并未查清。
   一审法院认定徐明与李华在扭打过程中,持匕首刺中李华胸部一刀。其主要依据是徐明本人的供述、证人刘梁、王军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但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徐明的6次供述一直坚称其可能是与李华在拉扯过程中,捅到了李华的胸部。
   徐明第一次供述称,他摘掉刀套,把刀拿出来用刀刃往那个和他吵架的摩的司机李华的安全帽上砍了一下,于是李华就用手抓住他拿刀的手,想抢他的刀。徐明和李华就在相互拉扯。
   “我当时用刀砍了李华的安全帽,目的是为了恐吓他。”徐明觉得李华的行为有点嚣张,竟然还不走,还在这里抢他的刀。
   徐明回忆自己当时是右手拿刀,左手拿着刀套。李华则是用两只手抓住他的右手,俩人面对面站着。
   情急之下,徐明就用刀朝对方的大腿位置做出了往前刺的动作,想再次吓跑他。但是李华一直抓着他的手,想把刀抢下来。双方又拉扯了几下,李华突然就松手,徐明的手就晃开了。
   徐明第二次供述,则较为详细地回忆了双方的确存在一个拉扯过程。
   “旁边的人叫我们算了、算了,那时候他还是不走,然后我就把刀套取掉了,用左手拿着刀套,右手拿着匕首在他的安全帽砍了一下,他还是没跑,他用两只手抓到了我的右手小臂,然后我想用刀刺他大腿,但是刺不到,他想抢我的刀,但是没有抢到,我还是用力把我右手拿的刀往前刺,他用两只手抓住我的右手阻止我往前刺,我往前刺,他往外推,我们就这里纠缠了两次。”
   徐明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的供述均和前述两次类似。徐明第六次供述,其和李华在争执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只是在他拿刀出来时,有旁边的摩的司机看见。
 
疑问二:
   “有特殊记忆”的证人
   证人刘梁第一次证言证实,徐明和李华发生推搡后不到一分钟时间,徐明就把刀从刀套子里抽出来,朝李华的左前胸捅了一刀。
   “我就听见‘老表’‘哎哟’地叫了一声,朝旁边跳了一步,然后‘老表’就跑。”刘梁的证言无疑有极强的证明力,也与视频画面相吻合。
   接着侦查人员问刘梁:“你看见他的刀是从什么地方拿出来的吗?”
   刘梁答:“助力车的坐垫下面拿出来的。”
   侦查人员又问:“当时这个人用刀捅了‘老表’几刀,具体在什么部位?”
   刘梁答:“我就看见捅了一刀,左前胸。”
   侦查人员再问:“他捅‘老表’时两人相距有多远?”
   刘梁答:“就是面对面,一只手的距离。”
   侦查人员最后问:“他在追‘老表’时是否还杀到了‘老表’?”
   答:“应该杀到了,但是我没有看清。”
   试想,在这种近距离下,徐明用刀直捅李华的胸部的概率非常小。因此,徐明辩解其是在与李华争抢刀的拉扯过程中,误将李华的胸部刺伤。以及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到的“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产生的反作用力,将李华的左前胸刺伤”的辩护观点。这两种情况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能性。
   案发当天晚上19时40分左右,天色已暗,光线较为模糊,加之徐明从拿出刀后再到捅李华的胸部,时间很短。
   徐明当庭供述称,处在十米远的刘梁是在他和李华拉扯行为结束后,才前来劝架的。因此,刘梁能清晰地看到徐明捅李华的胸部之前,双方是否有拉扯行为的概率也非常小。
   徐明从拿出刀到捅到李华左前胸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发生了其他行为呢?侦查人员的讯问明显遗漏了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不管是从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来看,还是从媒体的报道内容来分析,徐明和李华在争抢刀的过程中,的确有一个拉扯过程。
   几天后,侦查机关又询问了刘梁。这次证言细节更为丰富。刘梁称:“我就看到他右手拿着这物品在劈打‘老表’,‘老表’当时就用左手在隔挡,杀人者在‘老表’隔挡时还挥舞,劈打了数下,‘老表’在隔挡的过程中一直在向后退,杀人者在劈打不到‘老表’后,就整个身体向前用手中的物品刺向‘老表’胸部,这时我就听到‘老表’‘哎哟’一声,并看到‘老表’用右手捂着自己的左胸向右侧跳了一步,并开始逃跑。”
   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刘梁在做第二次证言时离案发时已有6天时间,也就是说,这位证人是那种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记忆变得更清楚的特殊人。
   不过,刘梁第二次证言和他的第一次证言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他第一次证言称徐明捅伤李华胸部的一刀时双方面对面,相距一只手的距离。而他第二次证言称徐明捅伤李华胸部的一刀,是在劈打不到李华的情况下,徐明整个身体向前用手中的物品刺向“老表”胸部。
   也就是说,导致李华致命的一刀不排除系徐明和李华在面对面的过程中造成的。
   徐明也当庭称,刘梁离打架现场有十米远,且案发当天晚上视线模糊,刘梁的第二次证言不真实。
 
疑问三:
“此一刀”非“彼一刀”
   另外一名证人王军的证言也并不能排除被告人捅刺李华胸部的一刀不是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他证实当时捅的时候两人距离很近。这恰恰能证明李华致命伤很有可能就是他和被告人在拉扯过程中形成的。
   结合案发现场的视频来分析,无法得出徐明和李华存在一个拉扯的过程。而现场劝架的人应该就是王军,而不是证人刘梁。
   证人王军第二次的证言仍然不能证实本案夺命一刀是否是徐明“直捅”造成的。证言如下:
   侦查人员问:“你当时看到了嫌疑人用刀捅‘老表’吗?”答:“我看到嫌疑人用刀朝‘老表’的上半身捅过去,但是捅没捅到这个我不清楚,嫌疑人在用刀捅‘老表’的时候,‘老表’在往后退,而且我看到‘老表’当时还用手挡的动作。”
   侦查人员问:“‘老表’在被嫌疑人用刀捅的时候,是否用手去抓住嫌疑人的手不让对方伤害自己?”答:“这个我没有去注意,我只看到‘老表’用手挡了,挡了以后转身就跑。”
   王军的第二次证言无疑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视频监控画面中显示徐明用刀捅向李华,很有可能是捅到了李华的手臂。夺命的一刀不是此镜头的一刀。
 
疑问四:
   “不正常”的监控视频
   在死刑辩护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几乎是定罪的关键证据。本案同样不例外。
   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李华有两个部位受伤,一个是胸部:左胸第4、5二肋间齐腋前线处见2.5×1.1CM裂创,创缘齐整,创口哆开,创角上钝下锐;另一个部位是李华的左前臂,即其近端屈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5.9×1.3CM+6.2×2.3CM;背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3.5×1.5CM+3.9×1.4CM;两处裂创创缘均齐整,创口哆开,探针探查两处裂创系关贯通创。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李华左前臂创道(伤口)的面积、深度均要大于其左胸,且李华左前臂创道的深度、宽度、面积较符合正面直握刀具直接捅刺的特征,而李华左胸的创道深度、宽度、面积则更符合斜捅刺的特征,对此徐明解释称李华左胸受的伤很有可能是双方在拉扯过程形成的。
   再者,结合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中的一个镜头,可以看出被告人有一个直接捅刺李华的行为,且力度较大,李华有一个捂手的镜头。鉴定意见书载明李华的左前臂的伤情系贯通创,但鉴定意见未鉴定出李华的致命伤系正面直接捅刺,还是斜捅刺。
   综合来分析,该鉴定意见不能必然证明李华胸部受到的致命一刀,就是视频中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那一刀。辩护人认为,不排除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这一刀,并没有捅到李华的胸部,而是仅仅捅到了李华的左前臂。
   案发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有一个徐明向李华直接捅刺的镜头,但现场能见度较低,这一刀是否捅到李华胸部并不能清晰地看到。
   值得注意的是,此视频在庭审直播时,发现播放速度并不正常,快于正常播放速度。庆幸的是,辩护人在庭审前就发现了这一情况。辩护人认为此案发现场的视频很有可能因为复制等原因,导致播放速度较快,限缩了双方拉扯的过程,放大了徐明敲击李华头盔及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过程,这明显对徐明不利。徐明当庭也对视频速度播放过快表示异议。
 
疑问五:
   身高决定直捅或斜刺
   鉴定意见称李华的尸体尸长为178CM,而其人口基本信息则显示身高为158CM。徐明自称其身高170CM。辩护人认为,这不仅会影响到“徐明是否有直接捅刺李华胸部”的事实认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徐明是否向李华腿部刺去这一供述的真实性”。
理由有两点:
   第一,如果李华的身高是178CM,徐明的身高是170CM,那么徐明要捅刺到李华致命受伤的位置(解剖尸体图显示李华受伤的位置位于其双乳稍微偏下部位),徐明不可能平刺,而只能斜刺,因为平刺的力度要大,造成的创道面积也要大,但根据尸检图显示李华致命伤的创道较小,斜刺可能性的概率要大。
   第二,如果李华身高是158CM,徐明仍然是170CM。那么徐明曾多次供述道,其曾为了吓李华,将匕首往李华腿部刺去,想吓跑李华。徐明当庭称此时李华仍双手去抢徐明右手上的刀。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徐明手中的匕首因为双方争抢的原因,匕首偏移了方向,刀刃是向上,也有可能是误刺进李华的胸部。这一概率是存在的,不能完全排除。
   因此,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和案发现场的视频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华致命的就是徐明直接捅刺的那一刀。
 
疑问六:
   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解释,并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这是首次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到证明标准当中。
   本案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一审法院认定徐明犯故意杀人罪,对于犯罪客体即李华致命一刀究竟是双方拉扯过程造成的,还是徐明直接捅刺行为造成的并未查清;直接指证徐明杀害李华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存疑;视听资料系经过技术处理,不能同步记录徐明和李华之间的拉扯过程,且无法看清徐明是否直接捅刺到了李华的胸部;李华死因鉴定意见书上李华的身高与人口基本信息上记载的身高不一。据此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华致命的一刀就是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那一刀,一审法院的判决远远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量刑畸重,徐明和李华系初次认识,仅因小摩擦引发矛盾纠纷,根本无法得出徐明有积极剥夺李华生命的动机和目的的结论。
   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今年1月,徐明终于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据了解,此案经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明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论罪应判处死刑,但其并非预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 最终江西高院判决如下:上诉人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明的生命通过庭审辩护终于得以挽回。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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