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带伤旅客候机被撞,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9-09-06 14:29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秦风
带伤乘坐航班的旅客,登机前借用轮椅时,与他人相撞导致二次受伤。事发后,相撞旅客和机场及航空公司卷入纷争,责任将如何分配?
雪上加霜
50岁的柳梅,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做建材的女商人。2016年1月19日,柳梅在家中因踏空楼梯导致骨折。三天后,因业务上的合同条款问题,客户要求柳梅尽快赶往福建省晋江市。为了生意顺利进行,柳梅只能带伤亲身前往。
柳梅在网上预订了机票,从上海机场中转,改乘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某航)的飞机前往晋江。1月23日晚上21时左右,柳梅抵达上海国际机场。她随身携带了拐杖和行李,由于行动不便,她将就着在机场内过了夜。
1月24日上午9时,候机大厅熙熙攘攘,旅客川流不息。柳梅巧遇前往昆明的朋友张燕,张燕见她行动艰难,提议道:“大姐,你赶紧租借轮椅呀!” 张燕试图搀扶柳梅到服务台,但由于柳梅身体沉重,张燕便找来一部行李手推车,让柳梅坐在上面,推着她到某航服务台。不料,工作人员却回复说,某航在上海机场没有轮椅,需要柳梅本人去值机柜台办理租借手续。
之后,某航工作人员在前面带路,张燕推着行李车,陪同柳梅往值机柜台方向移动。
值机柜台前方的蓝色警戒布条,被某航工作人员顺手解开,张燕推着柳梅越过了等候标线,穿行到了14号值机柜台。此时,柳梅的腿和拐杖平放在行李手推车的底板上,腿和拐杖的一段超出了底板的长度,悬空在行李手推车底板的前面,距离值机柜台仅20公分左右。
刚巧,领了登机牌的祁斌转身向左往出口方向跨步,被绊了一下,柳梅的拐杖“嘭”地反弹到柳梅左脚。“哎哟!哎哟!”柳梅左脚着地,连连叫痛。张燕边责怪祁斌“走路不长眼睛”,边让祁斌一起搀着柳梅坐到旁边椅子上。见柳梅弯下身子抱着左脚,疼得额头冒出冷汗,某航工作人员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机场办公室。上海国际机场工作人员闻讯迅速赶到现场,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祁斌因着急登机,匆匆给柳梅微信转账5000元,留下联系方式,再三表示“回来再说”后离开。柳梅不得不中止行程,被急救人员送往医院。此后,她在上海浦东新区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万多元。
法庭激辩
祁斌办完公务去医院看望柳梅,双方对治疗费的承担问题产生分歧。祁斌说:“我是正常行走,哪知道转身时你在后面,还坐在手推车上伸出了腿。” 祁斌坚决不同意再承担费用。柳梅寻思,机场和某航服务不到位,也是造成她二次受伤的原因之一,遂多次与上海国际机场和某航交涉。但机场和某航均不认为自身有过错,拒绝了她的请求。
2017年下半年,柳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祁斌的同时,还要求机场和某航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期间,她向法院申请就伤残及损害参与度等委托鉴定。
2018年4月8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柳梅外伤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时应酌情考虑后续医疗费,其在家中摔倒所致损伤的参与度酌情考虑为60%~80%。据此,柳梅请求法院判令祁斌、上海国际机场和某航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5万元。
法庭上,祁斌认为就连已支付的钱都有点冤。“我刚迈开脚,就被地上的拐杖绊住了。”他表示,作为普通旅客在拥挤的值机柜台前,不应负有对服务环境的注意义务。即使需他承担责任,他也只承担已垫付的5000元作为补偿。
上海国际机场的客服经理出庭表示,机场可以提供门对门的轮椅服务,有专人在专门的下客点等待,并提供值机、安检、边检、登机一条龙服务,但前提是乘客需要通过机场电话热线或APP预约,乘客到机场后也可以到问讯台预约。但事发前,机场没有收到过轮椅服务的任何预约和请求。某航在上海国际机场没有咨询台,只有值机柜台和售票柜台。值机柜台区域没有具体排队规范,但现场会拉警戒布条,拉布条的地方是过不去的,只能顺着警戒布条留出的通道行走。前面的乘客办理值机手续的时候,第二个乘客应在等待线后面等待。乘客办完值机手续后应从两侧的通道往后走,祁斌当时走的路线没有错,是柳梅停留的位置不对。祁斌办理手续的14号值机柜台是南方航空的,柳梅应在隔壁15号某航的值机柜台办理轮椅申请手续。
某航提出,柳梅明知自身行动不便,在订票时就应当申请轮椅车服务,某航即可提前安排。但她没有提前告知,而某航在上海国际机场没有轮椅车,也无权出借机场的物品,只能引导她到值机柜台临时租借。在此过程中,虽然工作人员没有提示过柳梅不能坐在行李手推车上,但这不是某航的义务范围。
细分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一段从机场调出的监控视频被当庭播放。视频显示:机场值机柜台前方约1.2米处划有等待线,等待线前面拉有一条蓝色的警戒布条。现场另设置了警戒布条引导乘客沿通道从入口进入值机柜台的等候区。入口处有两名机场工作人员维持秩序。
一审法院对涉事各方的责任逐一进行了评判。柳梅事发前已有摔伤,通过拐杖辅助可以独立行走。她为了图方便,在前往某航服务台和机场值机柜台,办理借用轮椅手续时,违规坐在行李手推车的底板上,且将脚和拐杖伸出底板外,使自己和他人均处于被撞到的危险之中。
柳梅作为经常乘坐飞机的乘客,应当知道等待线的作用,柳梅未遵守排队规则,在14号值机柜台前有祁斌正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紧靠该柜台左侧停留,完全挡住了祁斌办好手续后正常的离开路线。因此,柳梅对于自身的安全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航空公司为有特殊需求的旅客提供轮椅,是履行运输义务的合理延伸,不管乘客是否在订票时提出过轮椅服务的申请,承运人在机场收到乘客租借轮椅的申请的,均应该提供服务和协助。某航工作人员在明知柳梅行动不便的情况下,没有为柳梅提供适合的服务,甚至在明知行李手推车不能载人的情况下,放任柳梅坐在行李手推车上,经过大厅和值机区域,导致危险的发生,应当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
上海国际机场虽然在行李手推车的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载人的标识,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但其对于柳梅坐在行李手推车上,并将拐杖和脚伸出手推车,在大厅和值机柜台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内活动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行动不便的柳梅,也没有工作人员主动上前询问并为其提供帮助,可见其在人员配备、巡逻频率以及志愿者服务等方面尚存漏洞,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祁斌未审慎察看周围的环境,转身向前行走的速度较快,又未能及时注意到柳梅的存在,对此也有过错。
因此,柳梅的受伤系多个原因共同作用而成。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按份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某航对柳梅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上海国际机场和祁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柳梅自行承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航赔偿柳梅4.7万元,祁斌赔偿柳梅1万元,上海国际机场赔偿柳梅1.5万元。
某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承运人应当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包括登机、离机所需要的移动辅助设备。某航制定的《残疾人运输保障规定》也规定,残疾人需要登离机协助的,应在航班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残疾人未按要求提前通知或提前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力提供服务或协助。某航以柳梅未提前申请轮椅服务为由主张其无义务为柳梅提供轮椅服务,其工作人员带领柳梅去借轮椅系额外帮助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