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母亲弑子案和检察官的道歉信
发布时间:2019-09-06 14:25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俞文杰
2019年5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未检职能 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主要情况。会上发布了检察机关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其中案(事)例三,讲述了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杀害幼子一案时,结合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开展类案调研,向区民政局制发困境流动儿童网格化排查、应急响应、积极干预、各部门联动救助、开展分类保护的检察建议,推动民政局落实辖区内困境流动儿童的筛查和帮扶工作并协调区公安、司法、民政、网格化治理联动指挥中心、精神病防控办公室、妇联等单位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救助及困境流动儿童保护区、镇、村三级网络全覆盖机制。
2018年4月26日晚,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苏州检察发布”公开了一封特殊的书信,写信人是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检察官付雷,收信人是一名只有3岁的苏州男孩杨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杨昊不能亲眼看到这封信了,因为这时的他已经离开人世三个月了。而杀人凶手不是别人,正是他的母亲。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起悲剧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悲情和辛酸,下面就让我们来梳理一下这起特殊的案例。
生不逢时
1984年出生的杨艳妏是山东省东明县人。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家境贫寒的杨艳妏初中毕业后就停止学业,担负起了照顾年幼弟弟的家庭责任。弟弟杨明亮长大后,姐弟俩互相照顾,相依为命。
为了生活,姐弟俩2011年结伴来到江苏吴江打工谋生。生活虽然过得很艰辛,但也自得其乐。然而三年后的2014年10月,一个出乎杨明亮意料的事,彻底打破了姐弟俩原本平静的生活,也因此改变了杨艳妏的命运。杨明亮意外发现姐姐杨艳妏怀孕了,但却一直没有看到过孩子的父亲。
2015年2月1日,杨艳妏十月怀胎后的小生命降生了,取名杨昊。杨昊是个聪明健康的孩子,只是这个小生命来得有点生不逢时,母亲生活拮据,父亲没尽过一天抚养义务。
而更不幸的是,自打小杨昊出生,母亲杨艳妏不知道受了什么刺激,变得疯疯颠颠起来,经常出现关系妄想和被害妄想的症状。“2015年左右,就感觉我姐跟正常人有点不一样,做事偏激,经常怀疑有人偷她东西,对她不利。”杨明亮事后向警方说。
关于小杨昊亲生父亲的信息,杨艳妏归案后谈得很少,只是说自己的老公叫黄一兵,是山西大同人,两人没有领结婚证,孩子出生半年后他就丢下他们娘俩,玩起了人间消失。警方也只是在杨艳妏朋友圈里找到一张一名男子与小杨昊的合影,此人是不是小杨昊的亲生父亲,无从考证。
生完孩子后的杨艳妏由于精神上的原因,一直没有上班。2017年10月份,杨明亮接到警察打来的电话,说其姐杨艳妏带着孩子在火车站逗留很久了,建议送她去精神病院。杨明亮赶过去把两人接走,并在当地同里镇浩浪小区租下一间房子,把娘俩安顿在那里。
据邻居反映,杨艳妏经常会在深夜长时间号哭,并经常殴打小杨昊。出生后,小杨昊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缺乏温暖、缺失监护的家庭中,幼小的心灵经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煎熬。
弑子惨剧
然而,即便饱受磨难,小杨昊还是坚强地活了下来。而且年幼的他似乎也很理解妈妈的艰辛,他乖巧懂事,比同龄人更早学会吃饭、穿衣,还会给妈妈嘴里塞吃的,时不时地对妈妈说:“我爱你。”
小杨昊的童年,在2018年1月13日这一天戛然而止。
2018年1月上旬的时候,杨艳妏的精神病又发作了。那阵子,她经常打电话给弟弟杨明亮,说有人要害她,要在她食物中下毒,还说世上的人都要害她,没一个好人。杨明亮安慰几句后挂了电话,却没想到几天后就真出了事。
1月12日晚,杨艳妏在住处突发被害妄想症。其供称当时怀疑屋内有流动的毒液,于是用小推车载着被害人杨昊离开出租房,并在同里镇街道行走。直到第二天中午,杨艳妏因体力不支而晕倒,被治安巡逻人员发现后送回住处。
被警方送回住处的杨艳妏开始烧纸,并打电话给自己父亲,称自己要死了,要托付杨昊。接着杨艳妏就对儿子说:“妈妈死了后你跟着别人要听话。”这时杨昊因围巾绕颈,嚷嚷着要妈妈帮其解开。杨艳妏解了半天没有解开,而小杨昊却吵得厉害了。这时的杨艳妏忽然觉得自己死后儿子没人管了,会很可怜,于是她用两只手拉着围巾两端,用力勒儿子的脖子,一边勒一边哭。
几分钟后,小杨昊被勒得喘不过气,慢慢地嘴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杨艳妏把儿子抱到床上,躺在他身边,哭着说:“妈妈对不起你,妈妈也是被逼得没办法,你先走一步,妈妈随后就到。”
过了一会儿,杨艳妏的手机响了,是弟弟杨明亮打来的。杨艳妏接通电话,告诉弟弟自己把儿子勒死了。杨明亮立即打电话给房东周义,请其去出租房查看。
周义敲门,杨艳妏不肯开,说要等弟弟来了再开门,周义只得报警。出租屋内只有杨艳妏母子俩,一切都出奇的静。这时躺在床上的杨昊突然咳嗽,杨艳妏再次抓住围巾两端用力勒了起来……
杨明亮赶到时,小外甥杨昊横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嘴唇已经发黑了。杨明亮上去打了杨艳妏几记耳光,转身给杨昊做人工呼吸。120救护车和110警车相继赶到,众人七手八脚地把杨昊抱上救护车。然而遗憾的是,没能挽回这条小生命。经法医鉴定,杨昊系因颈部被勒引起呕吐,呕吐物堵塞气管致窒息死亡。
杨艳妏是否身患精神病影响到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为此办案人员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对其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杨艳妏处于轻度精神病状态,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上,杨艳妏归案后的表现也一度很反常。直到庭审中,杨艳妏还反复辩称自己的儿子没有死亡。而据同监号人员刘方等人证实,杨艳妏刚被关押时不肯吃饭,也不睡觉。还跟别人说自己没钱吃饭,怕人在饭里下毒害她。后来吃饭睡觉都正常了,但基本上所有事情都与大家对着干。有一阵子还闹着要自杀,拿号服勒自己脖子,说对不起儿子,很想儿子。
“小时候是我姐姐带我的,可是我真的没有办法带着她和我外甥去打工啊。我以为我姐就是被人抛弃所以心情不好,我真不懂啊,我若早知道她得了精神病,我怎会离开!”事后,杨明亮不无自责地反复对办案人员说。
检察官的道歉信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杨艳妏于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7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艳妏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付雷等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艳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杨艳妏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艳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这起精神病母亲弑子案让人不堪回首,案情深深刺痛了所有办案人员的心。“悲伤就像漫堤的河水,缓缓地将我淹没。”悲剧发生后,作为一个7岁女孩的父亲,承办检察官付雷无法抑制悲痛。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付雷写了一封《孩子,请你原谅》的信给已不在人世的杨昊。付雷在信中对杨昊连说了10句“孩子,请你原谅。”这封信于2018年4月26日首发在苏州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上,此时孩子离世已经3个多月了。谁也没有想到,这封感人至深的特殊书信,竟然引来千万网友围观,并一举收获“2018全国检察新媒体作品20强”美誉。
“未检检察官,首先是有丰富感情甚至激情的人,然后才是穿着制服的执法者。一个有温度的人,才能去温暖别人。我有悲伤,亦可传播之四方。”这是检察官付雷发信时加上的感言,体现了一名检察官的铁肩担当。
“当邻居听到你对妈妈说:‘妈妈,我要脸的,我有脸的’时候,当邻居听到你妈妈打在你脸上的耳光声音时,当我循着检验报告在你的脸上找到了针孔时,你那小小的心灵是在经历怎样的恐慌与煎熬啊!”2019年1月2日,在《见字如面》第三季第二期节目再现录制现场,当董勇饱含热泪、声情并茂地念到信中这段文字时,台下的观众泣不成声。
“这些年做未检,如果没有眼泪灌溉,我也许还是那个心中只有法条的公诉人;如果没有播种希望,我一定还是那个走不进孩子们内心的检察官。可是,满以为做得挺好的我们,还是要请你原谅我们。如果我们早些知道你的情况,我们会找你的外公,找你的舅舅,找你的大姨……我们一定不会让你置身于如此危险的成长环境之中,我们绝不会让你的妈妈幻想着‘带你一起离开人世’!”
信的最后,付雷决定化悲痛为力量,要将小杨昊的离世化作推进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工作的指路牌、长明灯,让更多身处家庭险境的孩子得到安全和温暖。
沉重的话题
仅仅因为请妈妈帮忙松开自己的围巾,竟然就惨遭亲生母亲锁喉,断送了幼小的生命,小杨昊被精神病母亲害死的话题是沉重的。
其实,要说道歉,决不是承办检察官一个人要说的,毕竟,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实上,类似悲剧的发生,绝非偶然。这让我们想到了那个关于“困境儿童”的沉重话题。如何尽到自己的责任,让处于家庭困境中的儿童走出监护阴霾,快乐健康成长,是包含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内的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话题。
从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离婚率逐年攀升,单亲家庭有增无减。有的离异双方甚至都不愿抚养孩子,随之带来的孩子交由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现象日益突出。而一些原本抚养孩子的离异夫妇一旦再婚,对孩子的监护又会大打折扣,极大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事实上,杨昊被害案这个原生家庭之痛并非个例,也不是新鲜的话题了,南京虐童案、四川兽父强奸案、广西迷信虐童案……每一次孩子被侵害都是那样触目惊心,那样让人痛心疾首。
都说虎毒不食子,这些为人父母的凶手,不论他们的经济能力怎样,不论他们的精神状况如何,也不论他们的道德品质如何,都承担不起作为孩子监护人这个职责,他们的行为证明了他们根本不配做孩子的监护人。
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建立于1987年,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然而这一规定相对原则,实践中很难对应落实到位。特别是类似本案的情况,等到侵害行为发生的时候,再谈撤销监护权已经晚了,没有实际意义了。
本案中,如果早一点了解杨昊的情况,及时为他寻求新的监护人,不让孩子置身于一个不合格的甚至极度危险的监护人的管理之下,惨案就不会发生。而事实上,这些由于家庭原因身处困境的儿童所受到的伤害,往往常年累月,无人知晓,他们也无处可逃。因此,要真正做到对“困境儿童”的保护,及时行使撤销监护权,既需要机制,也需要司法机关的提前干预。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随后的工作中,该院将会结合流动“困境儿童”权益保护这一社会难题,联合区民政等部门率先探索完善吴江保护模式。我们也希望全社会都来直面这一问题,找到及时发现和解救“困境儿童”的破题之道。
(除杨艳妏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