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慈善事业的制度基石
发布时间:2019-09-06 13:37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李德健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树立慈善意识、参与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作为一项具有深厚群众基础的道德实践,慈善事业在新时代发挥的重要作用无须赘言,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慈善认知与实践仍与法治的逻辑相排斥,诸如“只要是行善事,稍微触碰法律底线也无所谓”等认识依然有市场。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均离不开本国法治的强力支撑。例如,为了维护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各国一般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慈善组织的信义义务、信息公开机制与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制度,同时也会对假借慈善之名从事骗捐、行政摊派、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我国也不例外,2016年我国颁布了慈善法,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规制,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全面法治化时代。慈善法与其他现行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一道构建起了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体系,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在此背景下,“即便是行善,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近年来慈善领域出现了多起影响恶劣的事件,如潘锴红事件、赵志勇事件、李艳霞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的王振华性侵事件等,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要么头顶慈善光环为非作歹,要么假借慈善名义非法牟取私利,不仅给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损害,也给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极度恶劣的影响。对此,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应当依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维护慈善事业公信力,并引导广大慈善事业参与者模范遵守法律、强化自律。
首先,对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体与组织而言,慈善并非其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或“免死金牌”,一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赵志勇案为例,赵志勇曾十分热衷慈善事业,多次向当地学生、留守儿童捐款捐物,但其却放任私欲,犯下滔天罪行:先后强奸25人,其中包括14名幼女。今年6月,赵志勇因犯强奸罪被执行死刑;被媒体一度称为“爱心妈妈”的李艳霞,则在从事慈善事业时不忘牟取私利,甚至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7月24日,李艳霞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公章罪4项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多种荣誉加身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振华,虽然此前对慈善多有贡献,但却向儿童伸出猥亵黑手,等待他的也必将是法律的审判。
其次,慈善组织、捐赠人等慈善事业参与者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严以律己、严守法律、强化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活动规范,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这是其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道德底线。例如,对慈善组织而言,在开展外部活动时,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化解机制,一旦慈善组织负责人与慈善组织所开展的项目之间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当通过严格的决策回避制度与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将可能的违法问题消灭于无形。
总而言之,慈善作为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并不是一个不受法律调整的法外之地。只有通过法治加以保障和规制,慈善事业才有可能健康长久发展。为此,在创设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监督慈善事业时,各类主体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慈善法的基本理念,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充分保障慈善事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慈善事业公信力。
责任编辑: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