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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虎说法 揭穿“手拉手打官司”虚假调解的面纱
发布时间:2019-07-20 16:49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马贤兴? 
   【编者按】
     怀揣法治信仰,坚守司法良知,在工作中践行“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诺言。政法界“诉讼打假”第一人,现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从2013年开始,在担任天心区法院院长期间,在全国政法系统率先提出并持续推动“弘扬诚信,防治虚假诉讼”工作,再审撤销了一批虚假支付令、虚假调解和其他虚假法律文书,并提出了系列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治措施和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法制与新闻》特邀马贤兴检察长以司法实践中亲身处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为例,与大家讲讲“诉讼打假”的那些真实案例。“山虎”系马贤兴检察长微信公号名。
     虚假调解是一种最常见的虚假诉讼形式。是为了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法律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迅速达成调解,骗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文书。本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基于双方或多方存在真实的纠纷,不能自行解决,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而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没有纠纷,只是借助“法院”或“仲裁”之手,骗取法院或仲裁的一份法律文书。故虚假调解又称“手拉手调解”,即当事人“手拉手”到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法院或仲裁出具调解书。
      虚假调解之所以被称为“手拉手打官司”,是因为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之间就希望很快得到一份盖有法院大印的调解书,并尽快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有的虽然不申请执行,但可以调解书作为冲抵债务、或在破产债务申报中扩大债务盘子以此稀释财产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王某等6人与上地公司虚假调解案
       原告王某、袁某等6人分别于2012年8月9日以拖欠借款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起诉被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地公司)、第三人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1000万至582.5万元不等的借款(共计5000余万元);并支付每人67.5万至36万元不等的利息即违约赔偿金。6原告于2012年8月24、27日分别与被告上地公司、第三人财邦公司迅速达成调解协议。6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属实,被告自愿于2012年8月28日将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6原告。后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6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2000余万元,因6原告对资产分配产生分歧,执行陷入僵局。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该系列案6原告与被告上地公司没有借贷关系,系上地公司与6原告虚设的债权债务关系。
      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阶段发现这一问题,迅速以“院长发现”名义将该6案中止执行,并予以再审,撤销了6份虚假调解文书。
      经再审查明:被告上地公司与6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只与第三人财邦公司发生过借贷关系,上地公司与原告及第三人财邦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借据、委托付款函等一系列手续,均系上地公司与财邦公司伪造。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财邦公司尽早顺利拿回上地公司在某县政府的土地款。财邦公司不具有融资放贷资质,但与上地公司存在债务关系,上地公司欠了财邦公司很多钱,而财邦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上地公司为了盘活位于某县城的一宗土地,以便继续找财邦公司借钱。因为财邦公司有很多债务纠纷,为了防止该宗土地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财邦公司就找了公司的6个自然人作为债权人起诉上地公司。其起诉依据就是6原告与上地公司虚构的借款合同、借据、委托付款函等,而实际6原告与上地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处理:天心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对该6案再审判决撤销了6份民事调解书,并驳回6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对6原告、被告、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6原审原告每人罚款1万元;对上地公司和财邦公司各罚款10万元。
      评析:这6个案子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上地公司和担保公司配合炮制的数份借款合同,由上地公司作为借款人,财邦公司作为担保人,6个不是实际债权人的自然人作为出借人,旨在通过司法确认达到非法目的。很显然,6原告所提交的《借款与履约担保合同》、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等关键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6原告要求原审被告上地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问题,通过再审程序,及时纠错,撤销了原调解书,制裁了虚假诉讼,使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说法:
     虚假调解有什么特点?
    恶意串通是虚假调解的特点,也是一切虚假诉讼的普遍特征。一般是当事人为了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往往与关系密切的亲友串通,伪造法律事实和证据,虚设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旦法院或仲裁立案,双方当事人马上达成调解,希望尽快出具调解书。有的当天立案当天调解,有的第二天达成调解。当然,也有的等法院规定的一个月举证期一过,马上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有的为法院拟写好调解书。法官因为案件多,事务忙,有当事人拟写好的调解书,自然欢喜,编上文号,盖上法院大印,立马变成生效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这个条文对自认几乎没有限制,自然成为恶意串通当事人最好利用的一个法律漏洞。
     有些法官很年轻,从法学院到法院,未曾料想社会如此复杂,各种诈骗花样百出。一些法官机械理解“自认规则”,只要当事人一方自认,就不再作审查了。加上有调解任务,结案效率高,心生欢喜,迅即出具调解书。
      面对“手拉手”的虚假调解,法院和法官该如何应对呢?
     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和事实,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都伪造了一整套书证资料和手续,都符合形式要件。如果我们不睁大慧眼,只作某些形式审查,不透过这些书面材料的表象,去挖掘案件的本质和真相,那就正中其下怀。故此,对有些案件,一定不能放弃实质审查。特别对异常当事人或有虚假诉讼嫌疑当事人要进一步纠问,加重其举证砝码。
     法院绩效管理不能硬性下达过高的调解指标。应当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发现双方当事人异常或其他不合常理的情况,一定要作实质审查。
     “自认”是意思自治法则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确立“自认”不再审查原则,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然而,必须有效防止“虚假自认”。法官须用慧眼识别真实自认和“虚假自认”。“虚假自认”挑战的是司法的基本规则和人类良知,把本是用以实现正义的司法正当程序当“枪”使,成为不法利益的工具。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原证据规则关于“自认”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该条第二款:“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和第三款:“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即为对“自认”的限制。法官审查有关案件时,应予以充分注意。
      对生效的“虚假调解”,无论是基于当事人申诉、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投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发现,法院都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积极地、及时地予以复查再审,揭穿“虚假调解”面纱,还事实以真相,捍卫公平正义。
     对于“手拉手”提起虚假诉讼的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规定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新罪名,已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
     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既遂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政法机关及时惩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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