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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态 百万遗产之争
发布时间:2019-07-20 16:16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史友兴 李二朋?
     一男子与一女子早年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生育一女一子。可是,在儿子6岁时,女子抛夫弃子,带着10岁的女儿远走他乡,与他人同居生活再生子育女,音信杳无。十六年后,该男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留下百万元遗产。在男子的葬礼上,该女子与已出嫁的女儿突然出现,在办完丧事后与儿子就百万遗产展开了争夺。那么,女子抛夫弃子十六年,该不该继承亡夫的遗产呢?江苏省宿迁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对此给出了答案。
      抛夫弃子十六年??杳无音信恩义绝
      现年50岁的张玉琴,祖籍四川省。1987年底,经媒人介绍,年仅18岁的张玉琴从四川省远嫁到江苏省宿迁市,与长自己5岁的宿迁市耿车镇青年男子周家福结为夫妻。由于张玉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请了一些亲朋好友一起吃了顿饭,举行了一个简单的仪式,就算把婚结了。结婚后,周家福夫妻与父亲周东明一起住在几间老屋里。
     结婚时,周家福和张玉琴的感情还是不错的。周家福虽说文化水平不高,但十分勤快,又肯吃苦,经营废旧塑料生意,加之张玉琴协助打理,生意做得不错,不但购置了面条机,还买了一辆摩托车,这在当时的农村是一件让人十分羡慕的事情。更让人羡慕的是,3年后的1990年8月,周家福和张玉琴的女儿周婷出生,再4年后的1994年8月,他们的儿子周宏飞也来到了世上。一女一儿活泼可爱,经济条件也算富足,全家人的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红红火火。
      增添了两个人口,张玉琴还要带孩子,没有额外精力帮助打理生意,家里的费用支出徒增,生意也是每况愈下,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让妻子和孩子生活得好,周家福硬撑了一段时间后,还是决定把生意停了,远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活,努力用自己的辛劳挣钱补贴家用。
      由于常年在外,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2000年时,周宏飞6岁,一天凌晨,张玉琴带着女儿周婷离家出走。得知消息后,周家福立即从外地赶回家乡,天天背着儿子周宏飞四处打探消息,还多次赶到四川张玉琴的娘家寻找。经过一年多的苦苦寻找,仍杳无音讯,最终周家福也彻底死心了,决定自己独自抚养儿子。
      “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回想起当时的情况,周宏飞内心感到十分煎熬,对于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愿多说。但之后,周家的生活一落千丈,周家福带着儿子周宏飞和父亲周东明,祖孙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为了抚养儿子周宏飞,赡养父亲周东明,周家福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当地干苦力,每天给人打杂工,一个月最多挣500块钱,经济上十分拮据。
     张玉琴走后,周家福也一直没有再娶。在父亲周东明去世后,周家福和周宏飞仍住在原有的老房子中,父子俩相依为命。张玉琴的出走,还给周宏飞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小时候看到别人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心里就很难过,感觉被别人看不起,怕被别人嘲笑,性格就有点自闭。一直到现在,我都觉得有心理阴影。”周宏飞表示,其实他一直很想念母亲,但那不是他能够选择的。
      张玉琴抛夫弃子,这一消失就是十六年。其间,周婷只是在长大后的2010年回老家看望过父亲两次,住了一两天就走了,由此和家里的亲戚偶尔有了一点联系,而对于张玉琴的下落,周婷却守口如瓶。
       亡夫遗产百万元??母子争夺上公堂
      2016年12月29日,操劳一生的周家福因交通事故,未及和家人吩咐一句,就不幸身亡。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因涉及财产继承问题,亲戚通知了周家福的女儿周婷,周婷领着母亲张玉琴回到了老家宿迁市。张玉琴、周婷及周宏飞共同以周家福近亲属的名义参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经与肇事车主郭洪涛和解,郭洪涛赔偿张玉琴、周婷、周宏飞34万元。同时约定,对于其他的损失,由张玉琴、周婷、周宏飞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对于赔偿款由谁经手保管,三人发生了严重分歧。最终,经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调解,张玉琴、周婷、周宏飞协商一致,将该34万元于2017年1月21日交由案外人李海保管。
      2017年3月,张玉琴、周婷、周宏飞又共同以周家福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原告,将肇事车主郭洪涛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张玉琴、周婷、周宏飞34.9万元,并于2017年4月将该款项汇入法院账户。
     上述两次获赔款共计68.9万元,张玉琴、周婷、周宏飞一致认可其中的5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余下的63.9万元为周家福死亡赔偿金。
赔偿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周家福的后事也按部就班进行。可是,在葬礼上,却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周宏飞事后回忆称,他当时没有拒绝。巧的是,在周家福的后事办完不久,几间老屋就被拆迁,获得了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9335元,后来母亲张玉琴又找他谈过一次,要求将拆迁款拿出来,连同赔偿款一起参与分配。
     由于张玉琴的开价太高,周宏飞根本无法接受,就一口回绝了母亲的要求。可是,让周宏飞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5月,他却突然接到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状及传票,而将他告上法庭的,正是他的母亲张玉琴和姐姐周婷。张玉琴和周婷起诉周宏飞,要求分割周家福的遗产,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周家福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要分77.5万元。
     一家人闹到法庭上。双方围绕张玉琴与周家福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及张玉琴、周婷、周宏飞就周家福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如何分配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法庭上,张玉琴诉称:“第一,我和周家福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两个子女,在周家福墓碑上刻有我的名字,我系死者周家福的妻子。第二,拆迁的房屋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行分割以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第三,我并不是离家十六年之久,中间还回来同周家福共同生活过几个月。周家福在世时,也从未否认其和我的婚姻,因此我有权利分得相关的款项。”
      周婷诉称:“第一,父亲周家福去世后,周宏飞未征得母亲张玉琴和我的同意,擅自签字领取拆迁款,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该部分款项应当是周家福遗产的一部分,不应判决由周宏飞单独所有。第二,十六年前,因周家福单独带周宏飞到外地经商,张玉琴和我在家无生活来源,只能出来打工谋生,我因此未能完成学业,而周宏飞一直由周家福供养生活,因此周家福应当对我补偿更多,遗产应分配更多。”
      周宏飞答辩称,母亲张玉琴2000年离开家,距今已经十六年,并与他人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了三个子女。该事实足以说明张玉琴已经涉嫌重婚罪,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与父亲周家福共同生活,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不应分得周家福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母亲张玉琴要求分割拆迁款也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姐姐周婷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拆迁款的要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部由其所有,因为父亲的去世只给他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并没有给母亲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她们对父亲没有丝毫感情。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周宏飞委托律师,就母亲张玉琴这十六年的失踪之谜进行调查,终于还原了张玉琴抛夫弃子的真相:张玉琴离家出走后,带着女儿周婷辗转来到安徽省涡阳县,与当地一名男子共同生活,又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男子与周婷以父女相称。
      狠心代价有几何??两级判决不相同
      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张玉琴与周家福自1987年起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长达十几年之久,周家福亲属均以周家福妻子身份称呼张玉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年龄在1994年2月1日前均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虽未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张玉琴与周家福系事实婚姻关系,现张玉琴要求继承周家福遗产,可以周家福配偶身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同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分配,但也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份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家属精神的安慰,对此款的分配,应从各方精神损伤的程度加以考虑。
     本案中,因周家福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张玉琴、周婷、周宏飞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张玉琴、周婷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已经与周家福分开生活长达十六年之久,张玉琴作为周家福的妻子亦未能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而周宏飞自小与周家福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张玉琴、周婷,周家福的意外死亡对周宏飞的打击理应更大,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周宏飞可以多分。综上因素考虑,酌定张玉琴分得20%,周婷分得30%,周宏飞分得50%。
     据此,宿城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宏飞给付张玉琴拆迁款79466元、给付周婷拆迁款103999元;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玉琴应分得137800元,周婷应分得206700元,周宏飞应分得344500元。
      一审判决后,周宏飞不服,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向相关媒体进行投诉,请求媒体监督。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玉琴于1987年与周家福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周婷、周宏飞两子女,二人以夫妻相称,亲朋好友也认可其二人的夫妻关系,故其二人系事实婚姻关系。张玉琴作为周家福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张玉琴在与周家福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就带着周婷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周家福去世才回来,周家福则独自抚养周宏飞直至其成年。张玉琴作为周家福的妻子,周宏飞的母亲,对周家福未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周宏飞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张玉琴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周家福和周宏飞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在张玉琴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周宏飞产生纠纷,由此可见,张玉琴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其他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因此,张玉琴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张玉琴无权继承周家福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对周家福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痛苦的补偿。张玉琴与周家福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周家福的死亡并不会给张玉琴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张玉琴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周婷,其作为周家福与张玉琴之女,是周家福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张玉琴带离家庭,未能与周家福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周婷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法院酌定其与周宏飞按照2:8的比例分割周家福的遗产。但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周婷长期未与周家福共同生活,其与周家福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周家福的死亡不会给周婷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周宏飞则一直与周家福相依为命,周家福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周宏飞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周宏飞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对张玉琴、周婷、周宏飞的遗产分割比例酌定为2:3:5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但周宏飞主张周婷仅应按照10%的比例分割遗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
      2019年1月18日,宿迁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周宏飞给付周婷拆迁补偿款31948元;就死亡赔偿金,周宏飞应分得511200元,周婷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周宏飞所有。(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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