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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起底中安民生“以房养老”连环骗局
发布时间:2019-05-27 14:33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吴法天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一位负责人坦言,该案与此前的各种P2P、理财骗局都存在区别,布局之精巧,后果之严重,前所未有
 
  4月9日,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情况通报,针对有投资人举报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对相关公司立案侦查。
  通报信息显示,警方已于4月3日依法刑事拘留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男,37岁,黑龙江人)在内的犯罪嫌疑人88人。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开展工作,后续将依据调查情况及时公布案件进展。同时,警方提示中安民生投资人尽快至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并督促涉案人员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争议中的中安民生“以房养老”骗局,终于被官方定性了。
 
  光环下的“中安民生”
  中安民生曾经风光无限。它自称是民政部批准的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下的以房养老基金会,有红头文件。一份由中安民生平台刊印的报纸上,印了很多中安民生的荣誉,诸如“全国AAA级养老服务机构”“2014-2015中国最佳金融服务平台”“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最具竞争力领军品牌”……
  与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虚无缥缈不同的是,中安民生一直给人一种“安全感”。中安民生从来不跟客户谈理财,也从不要求客户投入资金,追求所谓的高回报,因为在金融骗局不断被曝光的当下,很多人对这些都有了免疫力。中安民生宣扬的,一直是如何推进国家政策,一直谈的是如何帮老年人更好地养老。为此,中安民生推出了八大创新养老,其中有一项“公益养老”。所以,它给很多老年人的印象,似乎是拿着国家基金在做养老的公益。
  但是,很多人所不知道的是,国家层面上的“以房养老”,实际上没有真正开展起来。2013年国务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了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情况。会上透露,作为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中国将逐步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具体政策会在2014年一季度由保监会牵头出台。国家层面的“以房养老”,即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指的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2014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实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但截止至2015年9月12日,以房养老项目,5个月全国仅12户22人签约,市场冷清。
  而打着国务院文件,搞金融创新的民间“以房养老”却在轰轰烈烈地开展,而且从2014年一路开挂搞到2019年。
  走进中安民生任何一个养老服务大厅,都能看到前台背景墙上一行醒目的大字:“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老年健康基金管理委员会”。出事后,有人去求证过中安民生和“中”字头国家机关的关系,结果却一头雾水。
  中安民生包括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李佳豪。前者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亿元,后者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生于1982年12月26日的李佳豪名义上是公司的负责人,但很多公司员工认为,何声扬才是老板,因为凡有大事,李佳豪都是向何声扬请示汇报,尤其是涉及财务方面。中安民生圣达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为何声扬,在其失联后,近日变成了张琦。
  中安民生的人事关系之复杂,令一位在中安民生工作了多年的人事经理,也颇为不解。何声扬平时谨慎、低调,不显山露水,却对公司拥有比李佳豪更大的权力。公司人事行政副总裁张喆,是何的亲信,负责财务方面,鼎驰汇鑫担保公司负责人之一李港,是何的亲信,该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燕惠,是何的老婆的姐姐,中安民生在杭州的艾克路项目负责人詹文涛,是何的小舅子。何声扬一失联,这些人也跟着失联了。
  于是,有人去找中安民生的“主管部门”民政部,结果发现了乌龙。
  在中安民生成立之前的2013年12月31日,民政部批复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编号民函2013[388]号。这个文件跟中安民生没有一毛钱关系,但中安民生一直打着这个文件的旗号。2014年1月6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   2014年3月28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在北京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由民政部主管、专门为失独老人服务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2600万元,基金会理事长韩学臣。该基金会的申请、登记和成立都跟中安民生无关。
  但这个民政部旗下的基金会,在成立近一年后,跟中安民生还是发生了关联。2014年10月16日,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民政部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房养老基金,文件编号中安[2014]函呈字007号。2014年11月12日,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批复同意设立民政部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房养老基金,文件编号民基函[2014]7号。这两个文件,让“以房养老”在民营企业开展了起来。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房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以房理财业务。
  2015年11月9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声明,称民政部陆续接到群众反映,有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房养老基金”名义开展以房养老活动。经查,民政部从未授权、委托或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开展此项活动,也从未接受过任何单位(个人)提出设立以房养老基金的申请,该项活动与民政部无任何关系。民政部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得冠以民政部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对于有关单位(个人)虚构事实、冒用民政部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民政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该声明可以看出,虽然未点名,但被举报的单位显然就是中安民生。
  民政部在后来的通告中指出,2014年11月,慈孝基金会设立了以房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该基金开展以房养老理财业务,并将“以房养老理财收益利润盈余”等列为基金收入来源,超出了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在开展此活动过程中,该基金会还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利用民政部名义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情节恶劣。
  2016年8月15日,民政部作出行政处罚,经调查认定,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存在开展虚假公益项目、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涉及款项两千多万元,情节严重,民政部依法对该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本案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018年6月19日,该基金会理事长韩学臣因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罪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被取缔了,自称其二级基金的以房养老基金还会存在吗?
 
  中安民生的“空手套白狼”
  中安民生有一个非常特殊的部门,叫金融渠道部。这个部门是李佳豪和其多年的合作伙伴何声扬亲手组建的,张喆曾经负责过这个部门,但在去年11月,张喆从公司离开了,还带走了所有关于他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继而负责金融渠道部的是白雪敏。金融渠道部的成员叫金融专员,中安民生员工回忆起当时的金融专员有李港、张志、相文海、黄华、王宏全、刘涛、姚强等人。在中安民生资金链断裂之后,这些人大部分都失联了。当然,现在他们大部分都已经在刑拘的88人里。
  中安民生法定代表人李佳豪在宣讲。
 
  这个骗局就是以中安民生的金融渠道部为联系纽带的。金融渠道部的金融专员一方面负责寻找社会出资人,一方面负责寻找有房产的借款人。他们通过中间人或者渠道,找到了一批出资人,包括小贷公司、小型典当行、小型银行、小型信托公司,以及职业放贷人。为什么都是“小型”,因为大的金融机构审查很严,根本不做这种放贷业务。这批出资人并没有把钱直接借给中安民生,而是借给了中安民生找来的借款人。这些借款人,是中安民生金融渠道部通过培训业务员相应的话术,从有房产的老年人中物色的。他们被中安民生宣传的“以房养老”项目吸引,被中安民生的虚假承诺诱骗,当了出资人和金融渠道部的“肉鸡”。
  骗局正式登场。首先,中安民生通过天花乱坠的一通介绍,让老年人相信中安民生以房养老是在贯彻国家政策,是有保障的社会福利,只需要抵押自己的房产,就可以每个月拿到养老金。于是,这些老年人在中安民生业务员的引导下,与社会出资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以个人名义向各种小贷公司、银行、典当行、信托公司、个人借款,以抵押自己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安民生的业务员会把出资人早已准备好的格式合同让老人们直接签署,不解释合同条款,不让看合同主文内容,让他们不停地签字、按手印。签完以后,这些借款协议、抵押合同都不给借款人,当场就收走了,所以很多借款人根本就不知道《借款协议》的内容,不知道所谓的“约定”利息是多少。甚至到了现在,几乎所有借款人手上,也没有《借款协议》。这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并不正常。
  据受害人回忆,中安民生的业务员当时说,这《借款协议》没啥用,只是名义上的,根本不需要你还款。中安民生为了让他们彻底放心地签字,贴心地准备了几份合同,以解老人的后顾之忧。首先是《代还协议》,约定老年人签的《借款协议》中的金额,全部由中安民生来还,不需要老年人承担还款义务,但这份协议中并没有出资人的签名。然后,他们拿走了业务员们带着老年人去银行新开办的银行卡和U盾、支付密码,以便出资人的钱一到账,就可以直接转走。为此,他们准备了一份类似于理财合同的所谓《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借到的这些钱,投入中安民生平台,由中安民生每月直接给老年人固定的养老金,年化收益大约6%。为了做得更像那么回事,他们还准备了一份《担保协议》,约定如果中安民生还不上钱,会由第三方的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老人们一看,有《代还协议》和《担保协议》双保险,房产的安全性无忧啊。
  于是,每个月的固定时间,出资人都会收到中安民生通过掌握在公司手中的老人们的银行卡打出的利息,年化在12%-24%之间。对此,老人们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却未必知道,出资人享有的利息收益,是自己的几倍。因为他们手中的银行卡,只会收到较低收益的养老金。这两部分利息支出,一直以来都是由中安民生在承担。也就是说,出资人的钱通过老年人的卡全部到了中安民生,中安民生承担了出资人和借款人的双重利息,总用资成本为20%-30%。如果加上中间人和渠道的费用,实际成本可能更高。这个地雷从一开始就已经埋下了。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下,任何实体企业,都没有办法承受如此高的用资成本,除非你是用后面客户的本金,在支付前面客户的利息,变成一个赤裸裸的资金盘。如果是资金盘游戏,那么崩盘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哪天吸引新客户的节奏放缓了,资金链就断了。
  老年人对此,却完全蒙在鼓里。他们手上只有中安民生给他们的《养老服务协议》等几份合同,却没有关系更为重大的《借款协议》,对《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的风险缺乏防范。他们天真地以为,既然中安民生用了钱,他们承诺代为还款,代付利息,自然不会动他们的房子。他们虽然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上却并没有占有过那笔借款,或者借款只在他们的银行卡上躺了几分钟,就被转走了。在正常的借款关系中,任何人都不可能从出资人那里以2分利去借来,再以半分利借出去,因为那样意味着每天都在做亏本买卖。所以,这个借款协议,根本就不是这些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却被欺骗签下借款协议,抵押合同,甚至有很多人被带去公证处做了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一旦中安民生还不上钱,那么可能自己就成为直接的债务人,自己的房产会被拍卖。
  那份担保合同,事后被证明也是一个圈套,因为担保公司是中安民生成立的,而且是一个空壳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根本没有到账。
  单个的《借款协议》或许看不出什么,当几百份《借款协议》汇总后,人们就会发现其中的蹊跷:所有的借款人都没有真实的借款意愿,都是由中安民生安排和编造的,出资人心知肚明;借款人与出资人不认识,出资人是由中安民生安排,很多小贷公司、典当行,或者职业放款人,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借款合同的条款和具体内容由中安民生和出资方拟定,借款合同不让借款人参与商议,且借款人对合同条款不知情;借款利率普遍很高,超出借款人承受能力,而中安民生和出资人为打消借款人顾虑而隐瞒或者告知不用管利息,均由中安民生负责;借款人的银行卡、U盾和支付密码均不在借款人手中,而由中安民生保管;所有借款人手上都没有借款合同;借款一旦到借款人银行账户,当即被中安民生划走,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出资方的利息均由中安民生通过保管的借款人卡支付;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均为仲裁委,一裁终局;所有借款合同都由中安民生和出资方安排统一作了房产抵押或公证。

  “以房养老”骗局的崩盘
  2018年11月,中安民生的资金链出现了紧张。
  很少有客户注意到这种情况,因为当月的养老金还在照常支付,支付者一如既往是张喆。中安民生一直用张喆的个人账户在支付房产客户的养老金。高管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一直存在。后来有人查银行流水才发现,出资人的款项经老年人银行账户后,有的是到了中安民生对公账户,有的就直接到了何声扬、张喆的个人账户,甚至出现了一些出资人的款项不经中转,直接进入中安民生高管个人账户的情况。只是,当时并没有人注意到。
  2018年12月,养老金支付的个人账户,从张喆变成了李佳豪。据中安民生员工讲,这个月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张喆离开了公司,彻底消失了。更有知情人透露,说何声扬实际控制的理财平台金芙蓉或者玖安财富出现了延期兑付情况,何声扬把中安民生的客户资金挪用了。但这种情况并未获得权威部门的证实。中安民生的员工反映,从这个月之后,他们就再也没有领到过工资了。按照中安民生近400名员工的薪酬标准,拖欠三个月的工资,就是几百万元。但公司管理层安慰员工,困难只是暂时的。       2018年底,中安民生大张旗鼓地组织了拓展新客户的活动,他们亟待更多的客户来缓解资金压力。后期,中安民生向出资人承诺的利息更高,也更疯狂了。只要有人接盘,总能延缓崩盘的时间。
  不少人注意到,原定12月26日收取的养老金,一直到2019年1月4日才拨付下来,延期了整整一个多星期。有些房产客户略感不安。但几乎没有房产客户意识到,风暴已经在路上。
  左为李佳豪,右为何声扬。
 
  2019年1月26日,本该是刘春花(化名)领取养老金的日子,但她却没有收到,而且从此以后,连她的出资人的利息也彻底断供了。她的出资人收到最后一笔利息是2019年1月27日,是李佳豪通过刘春花的银行卡转账给出资人的。
  矛盾集中在2019年2月下旬爆发了。因为出资人没有收到利息,开始向这些老年借款人催款。老头老太太们突然发现,自己要承担巨额的利息,慌了,纷纷打电话给自己的业务员,要求公司继续给付利息。业务员按照公司的统一说辞,要求借款人自己先垫付利息,等到公司3月10日回款,再给大家兑付。一些被出资人逼得急了的借款人,不得不自己垫付了利息。自己每个月收一万块钱的利息,却要垫付人家两三万元,他们更慌了。
  2月过后,出资人逼债的脚步明显加快了。3月份以来,有不少房产客户反映,出资人通过电话追债,逼债,甚至上门骚扰,闹得不得安宁。有的出资人雇佣了讨债公司,折腾得老年人全家不得安宁,最过分的,在门口摆上了挽联。
  种种压力下,房产客户分成了两拨。一些被洗脑严重的老年人,继续“团结”在李佳豪周边,寄希望于公司的升级转型,他们相信李佳豪会带领公司走出困境,帮他们还钱。一些逐渐清醒的老年人,则自发组成了“保卫房产”微信群,他们坚决主张报案,认为这是诈骗。
  3月10日李佳豪的讲话,让很多人彻底死了心。公司承诺的到款没有踪影。3月11日是周一,不少受害人开始去朝阳经侦、海淀经侦报案。经侦大队陆续安排报案人作了笔录。目前,在微信群里主张保卫房产并报案的客户已经统计到了400多号。据统计,受害人在北京有大约800人,涉及800多套房产,涉案资金约20亿元。        
  一位受骗老人在中安民生海淀服务大厅失声痛哭。
  自2019年3月起,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万科大都会一层中安民生朝阳大厅、海淀区紫金庄园中安民生总部服务大厅、IFC财富大厦1603以及各区大厅,陆续会集了从各地赶来要求中安民生退还借款本金并解除房屋抵押的老人。中安民生试图以“企业转型”拖延时间,但收效甚微,因为出资人并不会给这些老年借款人足够的时间。部分合同到期的房产客户,面临着出资方清房、起诉、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每天都生活在担惊受怕中。微信上得知,一位叫马玉涛的借款人,其公公因为不堪出资人的持续骚扰,突发脑溢血去世。
  3月14日深夜,中安民生紧急出台了一个《还款计划》告知书,要求客户给其6至30个月时间去解决问题。但纵观整个告知书,中安民生没有提及公司什么方面的“决策失误”,是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还是项目亏空,亏了多少亿,也没有客户资金的去向,没有公布财务数据,让受害人对公司的经营现状完全不了解。6至30个月的周期,完全不现实。很多房产都是在近期到期,迫在眉睫,等不了30个月,因为仲裁、公证执行、拍卖不会等你30个月。李佳豪说公司的多伦项目,土地使用权估值12亿元,艾克路轮毂项目的设备估值2亿元,却没有拿出任何有效的评估和产权证明。中安民生还在宣扬什么“全商全业”的概念,却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越来越多的客户对中安民生失去了耐心。
  《经济观察报》首先报道了这起震惊北京的“以房养老骗局”,舆论上迅速引起轰动。一些涉案的公证处注意到了这些现象,在老年人陆续去反映问题后,暂停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随着报案人越来越多,公安机关也加快了调查取证的力度,中安民生的一些涉案资料已经被扣押。各区涉案房产目前正在统计中。
  3月24日,中安民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再次发文,安抚客户,3月25日,又出了所谓的发展计划。但相信李佳豪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中安民生及其高管涉刑事案件已没有悬念,剩下的,只是定什么罪名的问题。而对于有关部门而言,留在他们面前的难题,是如何依法保护这些受害群众的房子。
  4月2日,部分受害人找到失联已久的张喆。张喆跟老人们抱屈:“其实我就是一个打工的,人家领导叫我干嘛我就干嘛,我也想不到会崩盘啊……我觉得公司的大部分员工也都是受害者。我又没有参与具体的业务,打款都是财务打的。你让我还钱,我也没有啊。你要问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谁,要我说,何声扬和李佳豪都是。”
 
  法律如何定性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一位负责人坦言,该案与此前的各种P2P、理财骗局都存在区别,布局之精巧,后果之严重,前所未有。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中安民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它没有金融牌照,但却在从事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业务,其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些老年受害人用房子作抵押,从社会上获得借款,再以借款的方式投入中安民生的理财平台,虽然年化收益只有5%至6%,但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人。这种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本案跟其他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这些借款,都是在中安民生的主导下,通过抵押受害人的房产而来,并不是受害人的自有资金,甚至连真实的借款意图都不存在。借款人跟出资方完全不认识,没有对借款协议进行过协商,甚至连借款的利息都不知道。借款协议所约定的利息,通常数倍于其他理财收益,这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高息借款再低息理财,那岂不是每天都固定亏损?因此,剥去中安民生在借款协议中的居间作用,就完全没法理解借款人的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若要认定中安民生存在非法集资,那么集资的参与人,其实并不是这些夹在中间的借款人,而是社会出资人。社会出资人为谋取高额利息(通常是12%至24%),以抵押老年人的房产为担保手段,把资金投入中安民生,老年人账户只是其投资的一个通道。这才是整个交易结构的本质。
  法律界一些人士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必须先解决刑事定性的问题,才涉及到如何民事解决。根据案情,中安民生采取了欺骗手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甚至编造了公司的背景、所投资的项目,并以空壳的担保公司等道具,骗取老人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最终非法占有了财物,应定合同诈骗罪。而出资方是否是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则应视有无合谋的证据而定。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协议、抵押合同、理财合同、担保合同,都应视为一个整体,因为任何一份合同孤立来看都不符合逻辑,只有整体上去理解合同诈骗,那么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才有可能无效,受害人才能保住房产。也有人认为,本案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可能同时存在,合同诈骗的受害人是借款人,集资诈骗的受害人是出资人。还有人认为,由于存在公司资产与公司高管资产的混同,很多受害人的钱直接进入高管的个人账户,在前述罪名的基础上加上挪用资金罪,才比较完整。由于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都存在追赃并返还受害人的问题,较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后果上更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益。
一位资深法学教授认为,本案定性合同诈骗和集资诈骗并不矛盾,针对出资人,是集资诈骗,针对出房人,是合同诈骗。中安民生及其高管在犯罪过程中分阶段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了不同操作方式,这些不同操作方式也决定了不同类型受害者取得救济的程度的差异。对于集资诈骗受害人,他们损失的是投向中安民生的金钱,按民间借贷风险衡平,只能从收回的赃款中分配;对于合同诈骗受害人,他们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被作为集资诈骗的工具使用,而他们一开始并没有用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的意愿,属于因受到欺诈而为错误意思表示,应以无效处理。
  上述案件在进入刑事立案之前,很多房产客户首先遇到一个问题,出资方当初都申请了债权文书的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合同到期如果还没立案,就直接面临房产可能被拍卖的风险。
  套路贷此前已经被定性为诈骗,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曾经为套路贷做赋强公证,被停业整顿。司法部有规定,涉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套路贷的,不得做公证。那么,受害人就应注意政策上的规定了。例如,北京司法局规定,北京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同时,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和涉及不动产委托公证必须将公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公证机构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老年人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很显然,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借款协议并非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据受害人反映,在中安民生和出资方的联手下,自己被骗签下借款协议,然后是抵押,连公证也是由中安民生和出资方一起安排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为受害人维权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公证的内容不是债权文书,而是买卖房产,那基本上可以判断是违法的,因为司法部“五不准”中规定买卖房产的委托必须是亲属。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司法部还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有这方面内容的,也可以根据规定,要求撤销。
  已经收到强制执行《核查函》的受害人,可以根据通知书上赋予的七天举证期,向公证处提交债权文书存在虚假的证据,例如已经向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原始合同不在自己手中、银行卡和支付工具不在自己手中、利息并不是自己支付的,甚至媒体对本案的报道,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提交。公证机关会充分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冻结强制执行。事实上,在笔者的建议下,已经有不少老年受害者去北京各公证处,详细说明自己受骗签下借款合同的过程,公证处已经决定冻结公证书的强制执行。若下一步被定性为诈骗,可以直接撤销。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从该案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看,撤销公证书或许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接下来的难题,是如何界定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以房养老”骗局的凶险之处就在于,即使认定中安民生诈骗,也有可能使借款合同被割裂出来,让老年受害人承担最终的债务。因为策划者布局险恶,善于利用合同,该案的诉讼风险极大。若刑事上不能一劳永逸解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则民事依然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受害者在刑事报案之后,该采取何种策略
  首先,面对诉讼或者仲裁,受害人应申请中止程序,为刑事案件的处理争取时间。中止的理由是该案涉嫌诈骗,已经报案或者已经立案,报案材料和立案回执都可以成为中止的理由。但该申请的风险在于,法院若认为借贷关系与刑事案件虽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则有可能并行不悖、分开审理。只有在借款协议本身涉嫌诈骗或合同诈骗时,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说白了,“先刑后民”针对的是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若公安机关认定诈骗时只认定中安民生与受害人签订的理财合同、担保合同,并不及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则会非常被动,因为社会出资人对受害人的债权依然存在。而借款人若在此期间起诉中安民生请求还款,中安民生一旦被刑事立案,则民事案件非常有可能会被法院以涉案为由驳回。
  其次,若受害人已经被诉进入诉讼或者仲裁,则要在合同无效上争取机会。前述所有借款协议的共同性,最大的疑点在于协议签订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很难事后判断。而且,一般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一是只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此时合同仍是有效的,但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虽然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当事人不请求撤销的,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撤销;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此时也不存在合同无效,但应当认定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未成立,成立的应是虚假意思表示后面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因为这才是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一致,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只有虚假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不构成合同的成立;三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意在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时合同无效。最佳的结果当然是合同无效,次佳的结果是合同撤销。撤销之后,合同约定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老年人的房产虽然保住了,但依然是债务人,需要归还本金。
  最后一招可能是釜底抽薪的,若有证据证明中安民生和出资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者因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大,而被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该案目前涉及受害人八百多户,涉案资金约20亿元,很多老年受害人被逼得拍卖自己房产,可能导致上千户家庭流离失所,定性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毫无根据。那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出来了,合同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本案中,谁有过错?社会出资人与中安民生联手,不经与借款人协商,让无辜的老年人签订完全无力承受的借款合同,拿走借款合同原件,坐享高息,是否完全没有过错?老年人当然也有过错,轻信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这个责任是否大到所有借款人都无法承受。笔者认为,后者的过错如果限于返还所有的已经获取的“养老金”收益,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一种方案。这样处理的社会效果可能也最好。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合同无效后若无法返还,到底是保护社会出资人的财产权益,还是房产被抵押者的财产权益,是有冲突的。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判例,认为与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没有解决财产被转移后无法返还的问题。本案之所以棘手,在于其涉案财产并不是投资款,而是房产,甚至是受害人唯一住房。那么,在刑事案件未有定论之前,申请公安机关冻结所有涉案房产也不失为一种策略。笔者认为,对不同类型受害者采取不同程度的救济,是本案的关键。
  中安民生案错综复杂,难度极大,如何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受害人,保护所有人的合法财产,既能惩罚罪犯又能维护公共利益,是摆在公安、司法机关面前最大的挑战。这是考验法律人智慧的。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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