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以房养老”能否摆脱骗局之名
发布时间:2019-05-27 14:28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孙政华
“以房养老” 其实是本好“经”
“以房养老”的概念2003年被首次提出。2014年,在保险行业开始试点。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给“以房养老”下了明确的定义,即:“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说,这个模式其实是一种新型寿险服务,作为我国养老保障的补充形式而得到保监会的承认。
“以房养老”骗局之所以层出不穷,主要还是因为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对事实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轻易和骗子签订种种合同,并予以公证。这在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会被要求到法院解决,而不是将此事进行刑事立案处理。
“以房养老”看似“完美犯罪”,合同及其他材料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抵押案件的证据标准,但究其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从这一点来讲,公安机关应该主动行使职权,主动纠问,将类似案件以合同诈骗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
以房养老,本身并不是坏事,国家和相关部门也是大力支持的。
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并由保监会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
2014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实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2016年7月,保监会延长了试点时间,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都对“以房养老”大力支持,但是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并不高。
据媒体报道,截至去年7月底,全国只有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共有65户家庭、90位老人完成承保手续。而此前,保监会曾批准4家公司开展试点。
“以房养老” 其实是本好“经”,但为何如此呢?
一方面是,保险机构从事此项业务经验少、风险较多。保监会曾指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其业务流程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广。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将面临较为突出的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现金流风险等业务风险,同时也将受到房地产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法律环境的影响。这也是“以房养老”一直处于试点阶段的原因。
另一方面,也和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复杂有关,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认为,与“以房养老”相关的保险产品设计得太复杂了, 老百姓接受程度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很难大范围推广,也因为正规保险产品具有复杂性,才导致民间发生一些骗局,因为老百姓很难分辨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要想杜绝骗局还是要从根本入手,将产品简单化。
除了上述原因,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也对“以房养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以房养老骗局频现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居民养老的需求巨大,许多中老年家庭未来的养老焦虑情绪非常严重;二是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养老金不足以保证居民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质量,而不动产无疑是当前大多数家庭最大的一笔财富,这使得各种“以房养老”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居民陷入“以房养老”的骗局主要还在于冲动决策因素较多,同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了解有限。
黄志龙表示,“以房养老”要摆脱当前的窘境,需要大型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积极介入,同时政府的引导和监管必不可少,而普通居民对相关知识的认识与了解也十分重要,切忌冲动决策。
王优银说,目前,之所以“以房养老”的接受度不高,主要还是因为其与传统的养老观念存在较大差别。同时,市场监管不到位,法律层面亦尚待完善。
责任编辑: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