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专家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时间:2019-05-27 14:03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李华东
保护商业秘密绝非小事,既要反同行窃密,也要反销售飞单,还要反跳槽侵权
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世界五百强都把技术研发放在核心地位,一些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占比甚至达到40%或更多。
作为知识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弥足珍贵。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富”,是智慧财产。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了修改。近日,本刊记者专访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孙佳恩,请他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具体谈谈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对侵权的防范。
定义更加精确 保护更加广泛
本刊记者:这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了集中修改,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加了一道防火墙。尤其对创新型企业,可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这次修改是如何定义商业秘密的?
孙佳恩: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为了与国外商业秘密法律接轨,商业秘密定义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被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
本次修改,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与商业信息,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更加广泛,门槛更低。这样,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尤其是健全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就显得更为重要。
侵犯商业秘密主体更加明确
本刊记者:媒体以前也报道过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些属于民事行为,有些严重的则涉及刑事,有人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还被判了刑。具体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孙佳恩:当前,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已经演变成产品研发的竞争、先进技术的竞争、客户导入的竞争、人才稳定的竞争、商业秘密的竞争、商业信誉的竞争。
比较常见的有下面几种情况:
一是员工在职期间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员工离职带走、使用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
三是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合同,离职不移交商业秘密。
四是员工在职通过电子侵入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五是在职入股同行或成立同行企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六是供应商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约定,擅自侵犯商业秘密。
七是竞争对手委派间谍打入企业内部窃密。
八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经营者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侵犯商业秘密主体,有利于监督检查部门迅速确定当事人,提请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成本增加
本刊记者:这次修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列了进去。侵犯商业秘密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孙佳恩:这次修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数额增加了。违法成本增加,有利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竞争对手、经营者、非法人组织、情报机构等主体面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达一百万元、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不但可以增加侵权人违法成本,防止侵权行为发生,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举证更加方便
本刊记者:以往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对权利人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实际上权利人取证难,举证更难,在民事诉讼中胜诉率也很低,侵权人反倒轻松自在,逍遥法外。这次修改法律对权利人诉讼保护有没有什么改观?
孙佳恩:这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增加第三十二条,明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由此可见,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人举证不再困难,加重侵权人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商业秘密是一把手工程
本刊记者:商业秘密保护如此重要,企业应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才能建立盾牌,切实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孙佳恩: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企业员工应该树立规则意识。企业要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对企业来说,保护商业秘密绝非小事,反同行窃密、反销售飞单、反跳槽侵权,等等。
应当实施董事长一把手工程,联合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健全并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积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配备保密人员,高管自觉学法用法,员工参加保密培训,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强化日常保密管控。
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和科技企业,要将商业秘密保护与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经常进行风险查控。一旦发现风险点,就要及时建立保护和维权预案,做好事前防护、事中控制、事后维权。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企业发展才无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