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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假离婚遭丈夫“反水”
发布时间:2019-04-15 15:57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孙安清   本刊通讯员 齐林新
 
  “假离婚”表面上能够让少数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隐伏着危机
 
  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学区房,上海育有一对龙凤胎的夫妇假离婚,并签署《离婚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谁知,妻子遭丈夫“反水”,假离婚弄假成真。眼看复婚无望,妻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巨额共同财产。那么,龙凤胎妈妈能否获得支持?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此给出了答案。
 
      假离婚
  董秀琴与董青松,均在上海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2011年上半年,当时处于热恋中的董青松与董秀琴有了结婚的计划。虽然董秀琴当时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比较小,做婚房不太适合,两人就商量通过按揭的方式共同在上海购置一套婚房。因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两人商量后,由董青松于当年7月12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以213万余元价格在上海市宝山区的繁华地段购买了房屋一套,其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其余首付款为董青松父母出资。同年8月,以董青松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39.7万元、商业银行贷款109.3万元。
  董青松于2011年10月20日开始归还首笔贷款。次月,董秀琴办理参与共同还贷手续开始共同归还银行贷款。其间,两人集中提前还贷30万元,其余为按月归还贷款。截止到2017年12月1日,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归还14万余元,商业贷款本息合计归还80.9万余元,尚余商业贷款本金55万余元、公积金贷款本金34万余元。
  2013年12月 ,因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董青松的父母出资5万元,董青松夫妻出资2.5万元,以董青松个人名义购买了车位,但合同上的价格为11.5万元。
  到了2014年下半年,两人的收入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家中的经济条件明显好转。2015年8月,董秀琴诞下一对龙凤胎。
  为了让一双儿女将来都能上重点小学,夫妇二人协商决定在一所重点学校的辖区内购买一套学区房。由于恋爱时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产,而婚前又以董青松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婚房,根据政策,夫妇俩再购学区房的税费和贷款利率都会有所提高。
  为省下这笔钱,两人决定办理“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并约定先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由董秀琴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董秀琴名下无房后,再以董秀琴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等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
  这样,2016年8月30日,董青松、董秀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协议时,看到离婚协议上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写着“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的时候,董秀琴有过一丝的犹豫。但在董青松的一番劝说之下,董秀琴最终签了字,两人的婚姻关系画上了句号。
  在离婚登记之后,董秀琴将她婚前的房屋出售,并以她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而董青松也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车库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离婚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依旧同居。2016年11月,董秀琴、董青松共同至香港旅行四日。
 
      人财两空
  学区房购买好后,董秀琴就多次催促董青松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董青松每次都轻描淡写地搪塞,之后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董青松说:“我们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我不会和你复婚的!”
  面对董青松的反悔,董秀琴一下子惊呆了。董秀琴多次努力,试图挽救两人的婚姻。可是,董青松就是不回头。见复婚无望,董秀琴虽然后悔当初的决定,但也只得接受。
  婚姻无法挽回了,但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没分割。董秀琴又找到了董青松,要求对董青松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车库进行分割。可董青松说:“离婚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我们已经没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了,你应当立即从我这里搬走!”
  见董青松出尔反尔,如此绝情要把自己赶出门,董秀琴与董青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董青松见状,倒打一耙,打110报警。接警民警上门后,董青松向出警的民警陈述道:“我与前妻董秀琴为了购买二套房已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要求董秀琴搬离我的房屋。”
  见是家务事,民警在一番调解劝说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董秀琴请了律师。律师建议:“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上也已经写得清清楚楚,除非要有足够过硬的证据,否则要想推翻离婚协议绝非易事。”
  在律师的指点下,董秀琴开始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后,董秀琴于2017年11月15日来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及车库。
  法庭上,董秀琴诉称:“2016年8月,我和董青松为购买学区房减少税费和降低贷款利率而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至今双方仍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我认为,双方是为购买学区房而办理的假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但实际是离婚时财产并未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系争房屋和车位进行依法分割。”
  面对董秀琴的起诉,董青松辩称:“双方是感情不合而导致离婚,并非假离婚。离婚后虽然还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小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是自愿的,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我名下的房屋系我婚前购买,贷款情况属实,但首付款均为我支付,董秀琴并未出资5万元。结婚后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在开庭前我已经将产权登记在我名下,目前产权十分明晰,属于我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虽然董秀琴参与还贷,但在离婚时已经分割清楚。综上,不同意董秀琴的诉请。”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董秀琴当庭提供了她与董青松两人的聊天记录。在一次微信聊天中,董青松发给董秀琴一条信息,说:“你也不必懊恼当初和我假离婚的愚蠢决定……”另外,关于房屋的首付款,董青松在与董秀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董秀琴曾出资5万元。此外,董秀琴还提交了董青松报警的报警记录及她与董青松共同外出旅游的行程单等证据。
  审理中,董秀琴、董青松均确认系争房屋及车位目前市值约450万元。法院还查明,婚内董秀琴、董青松未办理房产权利登记。在本案开庭前夕,董青松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绝地反击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法院对董秀琴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本案中,董秀琴、董青松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系争房屋,虽以董青松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交房至今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婚后董秀琴也参与共同还贷,故系争房屋实质上属于董秀琴、董青松的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董秀琴提出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开庭前也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法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对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董秀琴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董青松个人的还款。董青松虽否认虚假离婚和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过5万元,但根据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对董青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董秀琴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本案中,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董青松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法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准许。董秀琴自认主要钱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董青松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考虑系争房屋及车位的市值、贷款、董秀琴、董青松的贡献以及离婚案件中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剩余贷款由董青松予以清偿,董青松支付董秀琴财产折价款95万元。
2018年9月19日,宝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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