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影视综艺节目屡踩侵权红线
发布时间:2019-04-15 15:37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张维
随着浙江电视台的一纸致歉声明,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被指著作权侵权事件告一段落,但是,这件事带给社会的反思才刚刚开始
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成为近年来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带来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议案提案,或是在大会发言及小组讨论中表达了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关注与建言。例如,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广播电视台台长、党委书记吕焕斌就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用原创擎起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大旗》的大会发言。
吕焕斌直指抄袭不只是在文学领域,影视制作、电视节目等也如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原创,对于文学艺术领域特别是广播电视行业更是如此。”
的确,目前在文艺领域,不乏知识产权侵权的事例,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很多时候相关方对此浑然不觉。今年春节过后没多久发生的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被指著作权侵权的事件,就是其中一例。
如果不是关晓彤和浙江电视台,或许很多人还不知道,想在电视上或其他与营利有关的场合表演《千手观音》,可不是只要有舞蹈天分加以勤学苦练就够了,还需要做一件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著作权方的“授权”。
注意,授权者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方。关晓彤和浙江电视台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真正的著作权方,而惹上了侵权争议。
随着浙江电视台的一纸致歉声明,事情已告一段落,但是,这件事带给社会的反思才刚刚开始: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却踩了侵权的边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依旧需要继续加强。
被李鬼忽悠了
自带话题流量与热度的关晓彤,本身就是热搜榜上的常客。
这一次,她与浙江电视台“王牌对王牌”节目的组合搭配,再次将其送上了热搜。
2月15日,浙江卫视官微发出“王牌对王牌《千手观音》节目预告”,从中可以看到这位95后人气花旦将身着金光灿烂的舞蹈服,现身于上述节目,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共同再现春晚经典舞蹈《千手观音》,以致敬经典。
就在粉丝们的一片欢呼与期待中,不和谐的声音不期而至。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称:“舞蹈《千手观音》的编导是张继钢,著作权人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未经许可的演出,已经涉嫌侵权了。”
当天节目播出一个小时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再次发表声明:“你们被李鬼忽悠了。”艺术团称自己拥有舞蹈《千手观音》版权,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未经著作人授权许可。同时强调,舞蹈《千手观音》编导为张继钢导演,而非节目组字幕中标注的茅迪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近日,浙江电视台“王牌对王牌”节目组已发表致歉声明称,已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积极取得联系,双方正在良好协调中。节目组也表示,关晓彤领舞表演作品《千手观音》是著名艺术家、舞蹈编导张继钢先生创作,并在节目播出中特别作了介绍,字幕“编导茅迪芳”则是指茅迪芳老师指导了节目排练。
显然,关晓彤对于谁是著作权人并不知晓,爸爸关少之前在微博上晒出的女儿后台照片中,关晓彤与茅迪芳的合影就在其列。
版权归属明确
对于著作权人是谁,浙江卫视和关晓彤都好像没搞明白。
十多年前的一场《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件随着这次争议浮出了水面。
2005年春晚,《千手观音》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一经亮相,即给人以视觉的享受与心灵的震撼,21个平均年龄21岁的聋哑演员将舞蹈《千手观音》演绎得天衣无缝、美轮美奂,赢得了全国观众“激动、流泪”的评价。
随着《千手观音》的大火,其究竟是谁的作品,也惹来了纠纷。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向海淀法院起诉,称张继钢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编号为(2006)海民初字第26765号民事判决书中,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该案代理律师周公正所说,这一案件应该是我国法院判断两个不同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第一案。在本案中,法院首次确立了判断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在本案之前,舞蹈作品的侵权案件大多是简单的直接复制,判断侵权与否一目了然;但两个独立舞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抄袭,无论在法学界还是舞蹈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没有一个判断标准。
无论如何,这起案件至少确认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人并非茅迪芳。海淀法院在此案中认定的证据清晰表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已于2005年为艺术团颁发了12人表演版以及21人表演版《千手观音》的作品登记证。两个作品登记证书中作者均为“张继钢”,著作权人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
关晓彤应无责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关晓彤与浙江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告诉本刊记者,判断是否侵权,首先要看著作权归属,其中的各项具体权利,如编导、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需要根据事实来确定。“当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属侵权行为,但要区分不同的权利内容。”
姚兵兵同时指出,此类表演可能还有借鉴、模仿的问题,如果形式有相似之处,还要看是否两部作品构成实质相同。
“经授权才可使用,是我们应当从这一事件中认识到的。而不论是何作品形式,只有权利人享有权利,都需权利人许可才行。”姚兵兵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舞蹈《千手观音》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比较高,因此很多机构或个人喜欢进行表演或模仿,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或者考虑到侵权成本不高,而未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认为,根据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以及浙江卫视发表的声明来看,基本上可以认定浙江卫视已构成侵权,浙江卫视应当停止侵权,即停止播放此节目、消除影响并向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赔礼道歉,同时通过协商等方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不应扩大化,即作为参与节目表演的关晓彤等相关演员并非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节目的制作方浙江卫视对关晓彤等演员表演的《千手观音》节目负侵权责任。
“包括舞蹈在内的很多文艺作品的创作非常不易,他人应该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尊重,依法获得授权,而不是任意表演或模仿,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赵占领说。
姚兵兵特别提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免费表演),不认定为侵权的情况,其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电视节目一般都是营利性的,特别是电视广告收入。” 姚兵兵说。
多次陷入风波
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来自电视台的大量综艺节目常常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嫌疑者。
此前音乐类综艺《明日之子》便在音乐、舞美等方面多次陷入侵权“风波”。第二季开播前夕,毛不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了音乐人李志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被李志状告侵权。随后,在第二季第四期的节目当中,选手黄翔麒演唱时所用舞美也被指抄袭2018年2月3日林俊杰“伟大的渺小”线上新歌演唱会《黑夜问白天》舞台地面屏幕视频素材,《明日之子》官微也承认抄袭并发文致歉。
除此之外,2017年1月,在综艺节目《歌手》中,迪玛希在节目中和《“文化中国 四海同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汇总未经授权使用了《歌剧2》的词曲权利,俄罗斯选手维塔斯向湖南卫视发送律师函。随后2月,张杰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权方高晓松发文斥责湖南卫视侵权。而目前已经制作五季的《中国好声音》也分别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获得版权方许可遭到诉讼。
“抄袭不只是在文学领域,影视制作也如此。首先是抄国外的电视节目模式,之后是抄国内的,很多电视婚恋节目、选秀节目基本上是一个模子。对于原创者来说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低、周期长,维权往往无从下手。”吕焕斌说。
在“抄抄抄”之后的维权不力之外,吕焕斌还列举了目前中国影视作品在原创上存在不足的其他原因:比如,保护不力,表现就是“拿拿拿”。特别是网络环境下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让一些好的原创影视精品很容易被盗版盗播。《人民的名义》在电视台刚刚播出一半,全部55集就被提前泄露上网;热播剧《芈月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同样不能幸免。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创新不力,关键表现就是“买买买”。吕焕斌指出:“由于没有足够的保护,让中国影视作品创新就没了积极性,加上购买国外的节目模式,风险小成功率高,为此大家都不惜血本,一掷千金购买外国版权的节目。近几年,虽有改进,但原创模式和节目依然较少。”
加强保护意识
齐爱民认为,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电视综艺行业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大多数电视台没有知识产权顾问和法律顾问,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缺乏对节目内容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和法律审查机制。”
齐爱民说,我国影视行业应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章立制并尊重和执行,及时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警防范,防止因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忽略法律底线的行为,从而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给自身财产、名誉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吕焕斌则从宏观层面提出建议:首先加强立法保护,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律的修订工作,特别是著作权法的修订。
“原创版权的保护主要依靠的就是著作权法。自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至今已有7年之久。相比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修法工作相对滞后,无法适应新形势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需求。”吕焕斌说。
为此,吕焕斌建议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突出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尽快将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吕焕斌的又一建议则是加强司法保护,在版权保护方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树立司法权威。
“我们在对原创作品进行维权时,比如同一起维权案件,北京、长沙法院判赔数额差别就很大。对于侵权赔偿等一些共性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标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将长期或恶意侵权人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对侵权的有效打击是对原创的最好激励。”吕焕斌说。
事实上,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过低的问题,在近两年的两会上都有提及。比如,就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就提出了这一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50万元是法定赔偿上限。刘红宇提交提案,建议修法提高这一上限,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刘红宇举例说,有些自媒体大量对他人文章抄袭、未经授权改编著名歌曲用于网络宣传、网络平台盗播各类版权节目等等,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侵权人获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等传统方式计算,而在此情况下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只有50万元,侵权成本过低,与侵权行为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
行政执法保护的力度也需要加强。吕焕斌建议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加大对优秀原创精品的扶持、奖励力度。
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不断加强,以著作权行政执法为例,2月22日,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8”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专项行动期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85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23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4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74件、涉案金额1.5亿元,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持续加强对视频、音乐、文学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抽查16家网站的2389部作品版权文件,责令下架侵权作品150部;公布7批72部作品版权预警名单,对春节联欢晚会、院线电影等作品进行重点保护。
在此之外,吕焕斌认为,“最重要的是加强广播影视传媒自身保护意识,完善原创激励机制”。
令人欣慰的是,2018年,涌现出很多优秀的原创作品,中央台的《国家宝藏》《朗读者》、北京卫视的《跨界歌王》、湖南卫视的《声临其境》等九大中国优秀的原创节目模式,集体亮相戛纳电视节主舞台,开启了中国电视节目由过去的“买买买”步入原创输出的新征程。
吕焕斌说:“我们要完善原创的激励机制,将原创节目的版权开发收益与制作团队的利益进行全面捆绑,建立起收视奖励与版权收益双重奖励的激励机制,让更多原创精品助力中国文化走出国门。”
责任编辑:朱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