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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高法再审诈骗案 赵明利廿年沉冤昭雪
发布时间:2019-04-15 15:28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张晨
 
  法院将严格界定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犯罪处理
 
  2019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一场冤案,经过20余年的上访申诉,终于沉冤得雪。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的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一槌。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是典型的涉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冤错案件,也是典型的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混淆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控诈骗判五年
  此案要追溯至24年前。
  赵明利,原是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1994年8月,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执行逮捕。
  四年后,赵明利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包括两起犯罪事实:1992年4月至5月,赵明利在承包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严之机,四次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1993年3月14日,赵明利持盖有鞍山市立山城市信用社业务专用章的45万元汇票委托书存根,到辽阳惠州联合冷轧板矫直厂骗取冷轧板108.82吨(价值人民币448292元)。1998年12月2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9年6月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检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改判赵明利有罪。鞍山中院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据此,鞍山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赵明利不服,多年上访、申诉未果。他背负诈骗罪名二十多年,直至2015年夏天因病过世也未能洗清。赵明利过世后,其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挺无助,跟赵明利在一起打这个官司20多年了,东奔西跑,他本身还有病,熬得筋疲力尽……我相信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能为老百姓作主,我一直相信,一直坚持到现在。”马英杰说。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两高认定判决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非常重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担任审判长,与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苗有水、主审法官贾伟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论证,最终认定如下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长期持续进行冷轧板购销交易。虽有四次提货未结算,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有证据表明,其在被指控的四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也不应成为认定赵明利无故拒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据此,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贺小荣说:“本身互相有买有卖,双方都是真实的一种合同关系,这是最重要的。主观上,他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现在来看没有;客观上,他是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主观、客观都没有,那就是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所以这个案件确实不能以犯罪来对待。”
  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
  贺小荣分析说:“这个案子这么多年来申诉上访,就是希望澄清它到底是一个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这个问题的认定,对我们构建一个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
 
  将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法庭上,贺小荣宣读了判决:一,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兴中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无罪。三,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审判长已向赵明利的亲属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据一家成都媒体报道,马英杰回顾丈夫生前的申诉过程,连说了三声“不容易”。接下来,她要带着无罪判决,到丈夫坟前告诉他,圆了他生前的心愿,经过这么长时间的申诉,终于有了好的结果。
  马英杰的申诉代理律师周欣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还赵明利一个清白,保护企业家合法利益,作为律师,很欣慰。”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庄艳、栗生锐、谢金红,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李宗胜、杨松,以及其他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实习助理等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杨松表示:“该案是鞍山的一个案子,我们把它通过二巡再审的方式纠正过来,实际上对于保障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整个东北营商环境的改变起了一种重要的示范意义。”
  贺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构建更好的营商环境,让所有的企业家放心去投资、经营,保护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
 
  是经济纠纷非刑事犯罪
  原二审判决为什么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宣判后,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解释。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原二审判决未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故而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该负责人说。
  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此外,即使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对赵明利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否符合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因此,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货物交易型案件中,对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判断通常要结合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提货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事后是否逃匿等方面来判断。
  赵明利案中,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提货与付款未一一对应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双方亦是按照该交易惯例持续进行交易。原二审认定赵明利四次提货未付款系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事实上赵明利提货后虽未结算,即未将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在上述期间及之后直至第二年三月间,赵明利三次支付货款至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账户。虽然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明利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发生了争议,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故亦不能认定赵明利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原二审认定其四次提货未结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当。客观上赵明利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提货未结算属于符合双方交易惯例的履约行为,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相关人员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明利交付冷轧板。因此,赵明利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原二审判决未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该负责人称,下一步,法院将严格界定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犯罪处理;严格认定犯罪构成,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明确司法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保障定位,结合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司法裁判模式,切实履行好保护职责。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让司法成为守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促进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各级法院应结合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要求,加强审判改革,重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关联,重视刑事案件审判与刑事申诉审查的衔接,特别是重视刑事申诉对于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和纠正机制,防止冤假错案所导致的“100-1=0”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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