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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赵宇案或倒逼见义勇为“国标”出台
发布时间:2019-04-15 14:41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王阳
 
  鼓励见义勇为,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
 
  百度一下“见义勇为”这个词,释义为: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例时有发生。赵宇案经历了从故意伤害到过失重伤再到防卫过当最后到正当防卫之间的反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定义,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相关内容。由于各地法规不一致,导致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负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处理等问题十分混乱。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入立法程序多年后,至今仍没有出台。
 
   存在认定盲区
  “小悦悦”事件、“彭宇案”,包括近期赵宇案的发生,一次次让民意沸腾。“扶不扶”,一直是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
  早在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经政府核准登记成立。作为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为宗旨。
  记者采访发现,我国虽然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但对于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并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不统一。同一行为,在甲省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在乙省就可能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而北京的王先生因为阻止同行女子遭遇抢劫而被刺中4刀,但因为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
  除了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对见义勇为的救助标准争议也很大。河南人赵承利在广东清远市因抢救溺水者身亡,广东省政府为其家属发放了100万元抚恤金;河南南阳人殷晓非在湖南娄底市抢救落水女青年不幸牺牲,他的行为被定性为见义勇为,当地政府为其家人发放抚恤金78万元。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两个均被当地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家属,得到政府的救助款却相去甚远,一家收到66万余元抚恤金,而另一家只收到了13万元。
  对于绝大多数见义勇为者来说,在他们挺身而出、实施见义勇为举动的时候,并没有想过以此换取名誉、奖励。但站在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角度来说,事后的精神激励和物质表彰,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涉及到公平问题,一是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应该统一,避免同样的事迹,出现你是见义勇为,他可能是故意伤害的局面;二是事后的奖励标准要统一,避免出现见义勇为者作出了同样的牺牲,在精神抚慰和物质奖励上却厚此薄彼的情况。
 
  立法进展缓慢
  “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对见义勇为进行全国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
  据了解,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多次启动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但由于涉及管理体制、经费、长效机制建设等重大问题,立法工作进展缓慢。
  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3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过《关于尽快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的提案》,要求统一申请、确定、奖励条件,实现清清楚楚的“国家标准”。
  2012年,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由于该意见只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位阶,在保障落实上存在省、市、县不同层级,以及政法、公安、民政、卫生、用人单位等诸多部门,面临着“谁家的孩子谁来抱”和“九龙治水”的执行难题。
  2017年3月17日,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一共6章、43条,对何为见义勇为人员下了明确的定义: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此外,《草案》首次将“保障”引入法规的命名之中,以区别于“保护”的提法,更符合社会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必要保障兜底的诉求。同时,《草案》除了在子女教育、个人就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之外,相较于地方立法对于伤残者医疗困难的保障,从出于道义的救济、救助上升到了医保“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的兜底设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责任,增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刚性。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者至少不用为医药费犯愁了。
  鼓励见义勇为,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专门设置了两条“见义勇为”条款,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
  在法律上,与见义勇为接近的概念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具有共通性,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本身就包含了见义勇为的内容。赵宇案中,关键也在于对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
  根据相关报道对赵宇案事实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坏门锁”“用烧水壶砸头”“用凳子砸”“强脱衣服”等暴力行为,而赵宇听到呼救抵达现场后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着年轻女子的脖子,右手举着拳头”,这说明当时现实紧迫的不法行为正在发生,而且该不法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规定的“行凶、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虑到赵宇制止不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时停手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后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被拘的情况,并不是个案。深圳市也出现过类似事情:大学生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亵女性时挺身而出,将色狼打伤。猥亵女性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五天,而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和赵宇案一样,在进入司法环节之后,检察机关对小涂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了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警方还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对小涂进行了奖励。同时小涂亦不用承担伤者的医药费用。
  这些案件背后的舆论诉求很明确:鼓励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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