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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吧 总有人在挺身而出之《“大”人物》
发布时间:2019-03-24 15:51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王秀敏 韩昕林
 
     2019年1月10日,电影《“大”人物》全国上映。王千源饰演的刑警孙大圣与包贝尔饰演的阴险变态富二代之间正邪较量的戏份,不少网友表示看完后确实很想揍包贝尔。
     既然是正邪较量,那一定少不了违法犯罪的桥段。
      王千源饰演的孙大圣,是一名出生入死,敢于同黑恶势力正面叫板,却三番五次错过孩子学区房摇号的老刑警。
     在一次行动中,孙大圣和同事成功破获了一起制造假币的案件。抓捕过程中,犯罪团伙头目自己躲在一边,却指使手下暴力抗拒抓捕。孙大圣在一对多的情况下,最终成功制服了犯罪团伙。
     在即将被警方带走时,团伙头目伺机向孙大圣的上司投诉孙大圣暴力执法:自己没有抗拒抓捕,却遭到了孙大圣拳打脚踢、戳眼睛。那么问题来了,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执法过程中受伤,警方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晏艳律师对影片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
     犯罪嫌疑人在警方执法过程中受伤,警方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影片中犯罪嫌疑人举报孙大圣暴力执法,判断是否暴力执法应当看执法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需要使用器械或实施强制措施,达到足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程度即可。在影片中嫌疑人自身并没有采取暴力的方式抗拒抓捕,刑警孙大圣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戳眼睛、踢小腿的行为,属于在嫌疑人没有暴力反抗的情况下,殴打他人。这种行为一般举报后,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
      造假币团伙头目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这个犯罪团伙制造了面值30万元的假硬币,因为害怕刑罚太重,被制服后团伙头目主动供出了另一制造假币的犯罪团伙,并协助警方将该团伙抓捕归案。那么,该团伙头目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该团伙头目的行为已构成立功,法院在确定其刑罚时,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作为法定的酌定处罚情节,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警方又接到报案,有人从滨海市地产商赵氏集团的大楼跳了下来。
     随着调查的深入,孙大圣渐渐发现了赵氏集团蔑视法律、违法犯罪的黑幕。“跳楼事件”的嫌疑人目标也锁定在赵氏集团董事长的私生子赵泰(包贝尔 饰)身上,此人阴险变态,手段狠辣,是赵氏集团黑恶势力的核心人物。
     就在孙大圣即将揭开赵氏集团罪恶面孔时,他的儿子突然不见了。孩子是在超市不见的,警方查看了超市监控录像后发现,孩子是被一个未成年人带走藏在一个仓库内。很快警方就在超市的仓库里找到了孙大圣的儿子,并将带走孩子的未成年人抓获。
     那么,这名未成年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如果嫌疑人已满十四周岁则有可能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包括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结合影片情况,被抓住的未成年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他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予以罚款及拘留的处罚。因其为未成年人,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该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则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作者王秀敏系《今日说法》主编)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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