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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赵宇见义勇为刑拘14天被纠正
发布时间:2019-03-24 14:36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古人云:“见义不为,无勇也。”
 
文/蔡斐
 
      在经历了60多天的煎熬后,赵宇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
     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 事责任。
这一切还得从2018年12月26日说起,当天晚上,赵宇见义勇为及时救助了正被施暴的年轻女子小邹,却因为在此过程中踹了施暴男子一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了14天。取保候审后,他一直担心要给予施暴者巨额赔偿,以及有可能面临的进一步刑事制裁。
     “如果我被抓了,他们娘俩该怎么办?没有经济来源,还要面对巨额赔偿,不敢想象。”当时赵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反复重复着这句话。
事件
     按照赵宇的说法,当天深夜,他在家中陪妻子待产,听到一名女邻居呼喊“强奸、救命”,下楼查看见一男子正在施暴,感觉“那个女孩快被掐死了”,便上前制止暴行。
      事后他才知道,施暴的男子姓李。李某在被拉开的过程中,死死地掰着赵宇的3根手指。由于另一只手被劝架的女孩拉住,腾不开手的赵宇只能踹了李某一脚脱身。
     大相径庭的是,李某并不承认自己“实施侵害”。他告诉媒体,自己在被赵先生踹伤之前,只是站在女住户家门口,“站在那里玩”,他也不知道赵先生为何无缘无故地要踢他。之前在媒体的采访中,他则要求记者“晚一点打过来,他们在这边打麻将听不见”。
     福州公安的通报是,经查,李某和邹某滤于2018年10月相识,有多次往来。12月26日晚,两人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滤暂住处,在邹某滤暂住处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滤关在门外,李某踹门而入并和邹某滤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其中楼上邻居赵某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后赵某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滤拦下,随后赵某被自己的妻子劝离现场。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于12月27日住院手术,2019年1月12日出院,据医嘱李某于2月11日到医院拔出造瘘管。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
     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这次拘留,也引发了媒体和网民对警方的强烈关注。
过当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警方认定赵宇在制止侵害的过程中,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构成了“见义勇为过当”,并涉嫌故意伤害罪。
类似的案件发生在2014年的深圳。保安宋某图谋猥亵女网友刘小姐时,恰好大学毕业生小涂等人经过。在救助刘小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推搡,小涂踢伤了宋某,随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古人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在现代社会,见义勇为往往被定义为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在内心良知和社会正义感、责任感的驱动下,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精神荣誉,冒着较高风险做出的积极合法的救助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见义勇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遗憾的是,这条立法上明晰的“正当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却控制得非常严格,很容易滑入“过当”范畴。相关的讨论,在2017年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和2018年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大量出现。一个应然的观点是,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会造成他人死伤等重大损失,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赵宇的行为,应当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应上,进而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可惜,恰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指出的那样,她研究正当防卫制度时,得出的唯一结论是:在现有的司法导向下,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千万不要防卫,最好的办法就是逃跑。一旦防卫,要么被对方打死或打伤,要么就是自己进监狱。因为现有的正当防卫制度,根本就不是站在防卫人这一边,而优先保护的是不法侵害人。
     这是我国刑法制度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明显不足。其实,刑法具有很强的道德基础,“一部健康刑法的血脉中必须有最高的道德价值的跳动,使大众保持健康的情感,尤其是道德上的健康,并为人民素质的提高和发展作出贡献。”德国学者英戈·穆勒的这段原话仍不时回响在耳边。
制度
     对于赵宇的遭遇和李某的逍遥,不少网民总结为“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
     这样的调侃,绝不能只当成一句笑话飘过,这里面有着可以深刻思考的制度设计。就此案来看,赵宇的行为阻却了李某的不法侵害,保护了邻居小邹的人身权益,构成了正当防卫。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他踹了李某一脚,很难说超过必要的限度。赵宇不是“天残脚”般的武林高手,他很难预料到这一脚会构成李某自称的“重伤二级”。
     只不过,目前刑法层面的制度设计,明显抬高了正当防卫的“门槛”。这已经导致了多起类似赵宇这样“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也使得普通民众在社会生活中习惯了明哲保身的生存态度,束缚了见义勇为者的手脚。
      首次提出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建议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2018年曾坦言,见义勇为美德的消亡,更多的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使得人们有一种“愿意出手相救却担心背恶或反受牵连”的忧虑,不知从何时起,一些人开始抱着“我做了好事会招来无数麻烦”的心态,更糟糕的是,这种情绪正在社会上弥漫开来。
      毫不夸张地说,“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显然是一种“恶的示范”。
      在同年的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案中,面对肇事者家属提出的60万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发现违法行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旗帜鲜明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点评该案时说:“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常识
     有律师指出,赵宇应该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采取制止继续犯罪行为的度一定要把握准确。
    通俗来说,就是见义勇为要把握好度,拿捏好分寸。可是,在紧急情况下,你要求赵宇既能解救邻居小邹,又要制止施暴者李某,还要精准把握好自己这一脚的力度,踹开坏人,不能踹伤,是要求赵宇先做一遍物理上的力学研究么?
     这样的见解,实际上陷入了法条的本本框架,大大有违了常识。常识是什么?常识是特定社会中人性、人心最本源的形态,是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也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人性基础和人民基础。进一步来说,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传统社会美德,也是当今社会大力鼓励和提倡的行为,法律应当让见义勇为者放下思想包袱,而不是有所顾忌,畏首畏尾。
     欣慰的是,在此前的深圳案件中,深圳南山检察院对小涂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批捕决定。在本案当中,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一开始也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因此,检察机关对此案最终的纠正行为,应当对立法者有所触动。
     从法理上来说,意志好坏的评判并不取决于结果及目的,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好坏。去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贯彻了这样的理念,扫除了救助者的思想障碍。
      很多国家对本案的争议,在刑法层面也有明确的立法。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新加坡刑法典》第79、80条规定,任何人善意地认为其依法实施的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犯罪动机或意识,以适当的注意与谨慎,并以合法方式和合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而产生意外或不幸,不构成犯罪。《瑞士联邦刑法典》第33条规定,正当防卫人由于可原谅的慌乱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的,不处罚。《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37条规定,实施防卫的行为人,如果因侵害行为的突发性而不能对所受攻击的危害性质与程度进行客观评价的,则该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是超过防卫人必要防卫限度的行为。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强好人所难。
舆情
      除了对赵宇14天的刑事拘留,福州警方还有一个细节引发了网民的热议,即本案引发讨论后,福州警方回应称,“舆情发生后,各级部门都在积极地应对处置”。很多人反问,如果这件事不发生舆情,是不是就不要积极应对了?
     可以发现,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与社会舆情产生着强烈的共存共振。现实中细微之事,通过网络放大和扩散,很可能在现实中影响巨大。这也形成了舆情通常的发生路径:事情发生后,当事人求助无门,然后事情在网上曝光,引发媒体和网民关注,进而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结果是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公安机关身处执法一线,类似赵宇案引发的涉警舆情,传播快、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对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福州警方积极地应对处置的态度是正确的,但是,应对舆情不是目标,重要的还是在解决好反映的问题上下功夫,规范执法,取信于民。
     结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舆情处置“三同步”工作要求来说,依法办理才是前提和基础,而不是回到“先把人关起来再查案”的办案逻辑。
     可以说,赵宇案的最终结果,让很多人都松了一口气。不过,个案不是终点,舆情也不是“敌情”。相反,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包括网民在内的人民群众对赵宇案的关注,或许眼前会让福州警方一时难堪,但从长远来说,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见义勇为风气,以及改善完善法律制度,难道不是利莫大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法制日报评
 
鼓励见义勇为 弘扬社会正气
 
文/秦平
 
     3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重新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依法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至此,这起一段时间以来广受关注、备受争议的案件终于得到纠正,赵宇的见义勇为行为彻底得到“正名”,社会各界无不拍手称快。
     首先,我们要为检察机关勇于纠错的精神点赞。今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一些网民提出质疑。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采取积极举措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直面问题、知错就改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检察机关公开纠正赵宇一案,旗帜鲜明地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从立法的角度鼓励人们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特别是鼓励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前后两次作出的都是不起诉决定,但其法律评价是大不相同的,第一次是在认定防卫过当的基础上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认为赵宇的行为涉嫌犯罪,实际上是留有“尾巴”式的处理结论,         而第二次是在认定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基础上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从司法角度对赵宇见义勇为行为的明确表态和支持。
     赵宇案具有典型示范效应。为了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立法上“明显超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可以看出,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相当审慎,特别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不能过于苛求施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否则就起不到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为了凸显惩恶扬善的立法导向,刑法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办理从刑拘到不捕到移送起诉到不起诉再到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波三折过程也表明,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在如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上还是有难度的。本案得以纠正,除了依据事实、证据和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外,也是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所明确的相关执法标准,而本案也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标本。
      赵宇案的纠正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制度优势。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本案就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导下,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的,可以说是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作者系《法制日报》评论部主任)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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