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反腐:“领导”打招呼之后
发布时间:2019-01-23 15:17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莫古
 
    2018年6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云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杜敏(副厅级)受贿案一审判决,杜敏这位官至副厅的“大领导”与商人进行权钱交易,打招呼帮助别人推进项目。杜敏因受贿1100余万元落马,最终获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
 
傍上公安局长,违建涉险过关
    2008年12月,因同为长江商学院EMBA学员,杜敏结识昆明浩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帆公司)董事长曾毅。因为是同学关系,两人关系比较密切。杜敏前往长江商学院上课期间,曾毅共11次帮杜敏购买机票,票款均在浩帆公司报销。
    付出就要有回报。实际上,曾毅结交杜敏,看中的是他的特殊身份,希望杜敏日后能帮到自己。后来,曾毅因违法租地建仓库,遇城管、国土执法,遂多次找杜敏帮忙。最终,在杜敏的协调下,曾毅多次成功规避当地城管、国土执法,违建得以建成。
    2010年,浩帆公司欲租赁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中闸社区七甲村一组一块空地建盖仓库。在与七甲村小组长钱贤德沟通后,曾毅了解到“有关系”才可租赁建盖后,决定找杜敏出面帮忙协调。在曾毅看来,杜敏是个领导,加之杜敏的儿子杜欣在做酒水生意,也需要仓储,如果请杜敏一同建仓库,杜敏一定会出面帮助协调。
    事实证明曾毅的判断是对的,在他向杜敏提出请其协调租地事宜,并承诺届时可以让杜欣储存酒水后,杜敏答应帮其协调此事。但当时那块地已被七甲村一组出租给了刘畅、李涌,且已经签订了合同,对方也交了定金。曾毅现在要租下这块地,那只能想办法劝退刘畅和李涌。
    接着,杜敏开始运作这些事。7月初的一天,杜敏约曾毅吃饭,在场的有时任官渡区公安局局长吕兴林、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党工委领导严帆、官渡区中闸社区领导季正义、七甲村小组长钱贤德等。杜敏当着这些人的面发话说:“赵总有能力把这个仓库建好,请多关照下。”在场的人说一定会关照的。
    饭后,杜敏又对钱贤德说:“刘组长,我和曾毅是同学,他原来的仓库拆了,你们村的那块土地,他想租来做仓库,你能租就租给他,其他事情你帮他办办。”钱贤德回答说:“好的,领导。”
    后钱贤德找到刘畅、李涌,说计划租的那块地有大领导打过招呼,不能租给他们了,并同意赔偿10万元违约金。就这样,钱贤德几句话,成功劝退了原承租人。
    7月,曾毅的浩帆公司与官渡区七甲村一组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浩帆公司租用对方58.6亩土地,租赁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浩宇仓库便开始建盖,但由于浩宇仓库没有办过任何手续,属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了当地执法机关的执法。8月,官渡城管局发出《停止违法通知书》,官渡国土局也发出《违法用地通知书》。曾毅把这一情况转告杜敏。杜敏对他说:“既然通知要停工,你就停下来等几天,我先去协调一下。”
    过了几天,并没有人来管,曾毅就继续建盖,直到建好,其间再也没有人来找过麻烦。但建成后的浩宇仓库再次遭遇执法。2011年6、7月份,官渡国土局将仓库违法用地的事情移交给官渡公安分局,官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决定立案。
    曾毅把此事告诉杜敏后,杜敏说自己会去协调,果然官渡公安分局就再没来找过他。后来,仓库又接到拆迁通知,杜敏获悉后对曾毅说:“如果整个昆明都要拆迁,我们也顶不住,但是可以协调争取到最后一家拆,尽量减少损失。”但后来却一直没有拆。
    官渡区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小板桥中队长袁捷事后证实,2010年7、8月,发现七甲一组一地块上正在进行违章建筑后,执法队员进行了制止并下达了违法通知,他也向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和官渡城管局报告了。过了几天,领导跟他说,那块地是有大领导打过招呼的,不要去管,于是他就没再去执法。
    官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中队长季正义证实:2011年6月,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移交曾毅涉嫌非法占用七甲村一组集体土地案,中队立案侦查。他向大队领导汇报了案件调查经过,该领导叫其把案子放一放,中队就停止调查,至今没结案。
    就这样,从浩宇仓库最初租地时请杜敏出面跟相关人员协调,到因用地不合法、建筑不合法引发的建设执法问题,再到后来建成后的拆迁问题,杜敏均出面为曾毅向基层的领导打招呼并最终“摆平”,确保了浩宇仓库顺利建设并持续经营。
 
抽回百万投资,分红一分不少
    在曾毅的提议下,杜敏决定入股浩宇仓库。杜敏提出自己出100万元,但要分仓库收益的40%,这一请求出乎曾毅的预料。在找杜敏前,曾毅想仓库建好后,自己免费给杜欣用仓库堆货就已经很够意思了。但杜敏既然提出来了,他也只能硬着头皮答应,毕竟,如果没有杜敏帮助协调,仓库也不可能盖起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杜敏把100万元人民币打进富滇银行曾毅的账户中。
    2011年10月份,因杜敏急需用钱,曾毅把杜敏投资的100万元本金还给了杜敏。如果曾毅跟杜敏之间是正常合伙做生意的话,当时杜敏抽回出资时正常的做法是结算清当时浩宇仓库的债权债务,若有盈利的话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但若有债务或是亏损的话,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各自来承担。
    但事实上双方并没有清算,因为在曾毅看来,杜敏投资其实只是个形式。“杜敏是否真的投资,我并不在意。即使当时浩宇仓库有对外债务,我也不会让杜敏来承担。”曾毅事后称。曾毅深知,杜敏是昆明市领导,仓库的建设及经营都离不开他协调,正是由于有了杜敏这层关系,浩宇仓库才能顺利经营下去。
    既然杜敏已经抽回投资,其自身也并未参与浩宇仓库的实际经营,按说此后浩宇仓库的利润分配就与他无关了。但曾毅毕竟是个明白人,由于公司经营需要杜敏的帮助,故其理解当初约定的40%的比例,事实上成了一个送钱给杜敏的比例,他应该履行“承诺”。
    浩宇仓库的利润从2012年开始分配,按双方之前的“约定”,杜敏得利润的40%。于是从2012年开始,杜敏按照这个比例分得“利润”680万元。曾毅称这些钱都是通过现金方式交给杜敏的。“从浩宇仓库的收益中拿了680万元送给杜敏,是感谢杜敏在浩宇仓库建设及经营中对我的帮助,并希望杜敏能继续为我提供帮助,让浩宇仓库顺利经营下去。”曾毅事后说。
    浩宇仓库盖好以后,杜敏对曾毅说,杜欣要用浩宇仓库放一些酒水。曾毅事后称,杜欣使用仓库场地产生的租金达40多万元,但是这些款项,杜欣至今都没有支付过。
    杜敏事后称,曾毅拉其入股,目的就是把他拉进去后,曾毅自己会比较安全。因为他有这个权力,如果经营过程中出什么问题,他可以出面处理。更重要的是,曾毅看中他手中的权力。如果他没有这个权力,曾毅也不会拉他入股,更不会在他撤资后还每年送钱给他。
 
补签合作协议,掩盖官商交易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徐扬证实,2011年6月份,其通过时任官渡公安分局局长的吕兴林介绍与杜敏结识。当时吕兴林对徐扬说,西南海项目的太阳能工程先留着,以后会有大用处。
    果然,杜敏找到徐扬,称自己妻子郑嫒正在从事太阳能生意,有一定的技术背景。杜敏说西南海房地产项目需要大量的太阳能,郑嫒可以提供太阳能,或者和郑嫒一起开办生产太阳能的厂家。徐扬当时表态说没有问题。徐扬问投资大约要多少钱?杜敏说差不多500万元就可以了。
    其后,徐扬派自己公司的人和郑嫒一起去上海考察,后决定合伙建厂。郑嫒提出双方在上海成立一家太阳能公司,同时在昆明投产一条太阳能设备生产线。太阳能公司需要注册资金500万元,双方约定徐扬和郑嫒共同投资,郑嫒占股51%,徐扬占股49%。
    按照股权比例,郑嫒要出资255万元,但当时郑嫒说自己没钱,自己应出资的255万元也由徐扬支付,为不留痕迹,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徐扬表示同意。
    徐扬事后称,公司拿出的500万元现金,是以自己对外投资的名义拿的。后郑嫒派人从徐扬公司提走了255万元现金,转到了上海的验资账户,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烁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乐公司)。事情定下来后,郑嫒向杜敏提起过。杜敏对郑嫒说:“既然你们商量好了就去做吧,徐扬既然帮了我们,以后我也会帮徐扬的。”
    两个月后,郑嫒又在昆明注册了云南烁乐太阳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郑嫒把昆明的公司注册成独资公司,烁乐公司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是郑嫒的母亲。徐扬当时感觉郑嫒这样做是要控制整个公司,这意味着自己的股份也要搭进去。
    但徐扬并不在意这些,其事后称当时和郑嫒合作主要是为了拉近与杜敏的关系。毕竟杜敏长期担任昆明市领导,在市里人脉广,自己是做房地产的,跟他处好关系对自己帮助很大,故想借此跟杜敏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
    徐扬称自己本想给杜敏表示,但如果直接送钱给杜敏风险太大,对两人都不好。这种通过跟郑嫒合作太阳能公司是一种表示的方式,自己提供资金给郑嫒,就可以产生利润,这也相当于自己给杜敏送钱表示了。
    “而且这种方式更加隐蔽,杜敏也更容易接受。”徐扬事后说。因此,在徐扬看来,帮郑嫒出255万元投资款只是场面上的形式,实际上这笔钱就是自己想送给杜敏的,自己也从未想过要收回这笔钱。而郑嫒提出要提供现金,徐扬认为是不想留下任何转款痕迹,所以主动配合,交代公司财务按其要求办理。
    2015年上半年,因纪委找杜敏谈话,杜敏担心郑嫒和徐扬合伙建太阳能厂出事,遂让郑嫒找徐扬把合作太阳能厂的事情理清楚,尤其是账务上的关系,避免以后出纰漏。后徐扬遂约郑嫒到公司补签了一套和郑嫒合作的协议及相关文件,郑嫒也补写了收条。
    协议的大概内容是,郑嫒向徐扬借款255万元,用于投资太阳能厂,协议还“约定”了借款利息给徐扬,并明确公司的盈利先用于归还徐扬借给郑嫒的255万元,还清之后郑嫒才能参与分红。与此同时,郑嫒还写了一份收条,内容是收到徐扬255万元的投资款。协议及收条落款时间写的是2011年,即两人谈合作太阳能公司的时间。
    事后看来,徐扬出钱跟郑嫒合作,确实进一步拉近了跟杜敏之间的关系。徐扬称出钱跟郑嫒注册太阳能公司和建生产线后,自己和杜敏经常相约一起吃饭、喝茶。对徐扬为郑嫒出资255万元的事,杜敏非常感恩,杜敏在很多场合,对徐扬说了很多感谢的话,并且说以后遇到什么困难可以找他帮忙。
    后来在官渡区“小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重启工作中,徐扬终于有机会请杜敏帮了忙,而且还是个“大忙”。当时,由于徐扬的公司未按协议交完西南海项目回迁房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费,徐扬遂请杜敏协调昆明市供电局缩短回迁房电力配套设施从设计到施工的工期。
    最终,在杜敏的帮助下,在徐扬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交完西南海项目回迁房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费的情况下,帮徐扬协调昆明市供电局缩短回迁房电力配套设施从设计到施工工期两个多月,公司如期把几千套回迁房交付村民,让公司避免了几千万元的重大损失,也避免了公司名誉受损。
 
厅官晚节不保,临近退休落马
    2016年3月22日,云南省纪委对云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杜敏涉嫌严重违纪立案调查,杜敏应声落马,而此时的杜敏刚好59岁,接近退休的年龄。杜敏本可享受退休后生活,然而却因受贿不得不在花甲之年开始牢狱生涯。
    8月9日,案件线索被移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并转交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办理。9月27日,杜敏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11.3375万元、美元1万元,并为相关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敏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审理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被告人杜敏提出收受曾毅所送人民币680万元的性质。杜敏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这680万元是入股100万元后的利润分红,不能认定为受贿。法院认为,证人曾毅在建浩宇仓库之初就请杜敏为其协调建盖仓库的土地,并以给其子杜欣免费使用仓库为好处的请托,杜敏作出承诺而且进行了协调。事后,多次接受曾毅所送人民币680万元和给其子杜欣免费使用仓库的好处。被告人杜敏入股人民币100万元并未用于浩宇仓库的建设和经营,而是在账上放了一年多后,被曾毅退还了杜敏。杜敏占40%股份的约定没有进行过工商和股权登记,杜敏也没有实际参加过仓库的管理和经营。曾毅也不认可杜敏是入股,而是把40%当作分钱给杜敏的比例。因此,杜敏接受曾毅所送人民币680万元不是入股后的利润分红,而是接受曾毅的贿送。故认定被告人杜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关于被告人杜敏提出徐扬没有送过255万元人民币给他,是投入到太阳能厂的建设生产中,是两家公司经济纠纷,不应算受贿应该算礼金的辩解。法院认为,徐扬表面上是为郑嫒出资,但实质上是以杜敏的身份地位为出发点贿赂杜敏,正因如此,恐此事败露,杜敏、徐扬、郑嫒为掩人耳目而由徐扬、郑嫒补签合作协议,郑嫒补写收条,并在时间上造假。被告人杜敏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故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2018年6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杜敏受贿案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杜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杜敏退缴的赃款327.4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杜敏尚未退清的赃款人民币783.8975万元、美元1万元,继续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除杜敏外,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马小瑞
最新文章
广西防城港警方跨省抓获传销A级老… 关注:1500余单身女情断“杀猪盘” 动态:中央第八巡视组 追踪:刘忠林460万元赔偿金半年折… 影吧:爱断家务事的“老酒馆” 书吧:司法确认制度研究的突破 人物:坚定的领导者 谆谆的引路人 一线:百万年薪挖不走的青年网警
推荐文章
世界中文报业协会第52届年会在马尼… 第七十四集团军扎实组织预任参谋集… 中国综合品牌展览会在多米尼加举行 乌克兰愿“合理妥协”以推动四国峰… 日本10月出口额同比下降9.2% 古特雷斯对美国政府犹太人定居点政… 日本中部国际机场乘客增加 国际航… 中国代表呼吁加强上合组织与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