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新电商法改写代购时代
发布时间:2019-01-23 14:10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_孙政华
11月2日,万健在太太游燕的淘宝店“TSHOW进口服饰”上架了一件特别的宝贝——失联很久的店主的道歉信。
宝贝图片上写着:“各位亲,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现在广州女子监狱,因为这个店铺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550万,如有任何未尽的退款之类事宜,请联系我老公,他会全部负责。”
道歉信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高度关注。万健表示,游燕开淘宝店已有十二年,近三年开始从香港批发服装到淘宝上卖。其中大部分服装通过顺丰快递运往内地,也有少部分是游燕自己携带或雇“水客”带回来。
2017年3月20日,游燕在入境时被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同年4月27日,游燕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逮捕。
代购被判十年
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十年,并处罚金55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走私。本案中,游燕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
事实上,我们身边几乎都会有几个从事代购的朋友,很多人认为新出台的电商法只和大代购有关,和普通的小代购是没有关系的。
这种认识显然是大错特错。
事实上,新法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私人代购。
“这种案子在全国比比皆是,太多了。”业内专家赵占领告诉记者,此前这方面的政策、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范,“2014年国家政策给每个出境的人购物免税额度,但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出境购物,代购就应运而生了,当时一直没有明令禁止或者相关规定。”
据了解,2018年上半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03万亿元,预计2018全年将达到19000亿元,同比增长26.7%。国内主要的进口跨境电商主流“玩家”既有网易考拉、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亚马逊海外购、苏宁海外购、唯品国际等依托综合平台的跨境购,也有诸如洋码头、小红书、聚美优品、蜜芽、美囤妈妈、丰趣海淘、波罗蜜全球购等垂直平台。
“代购是指在境外购买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赵占领说,走私行为在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定义为: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普通物品罪作了认定以及处罚规定,海关法中走私行为与走私罪之间的界线,在于情节严重性,即次数与金额大小。也就是说,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与走私罪之间有情节考量的因素,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资深专家董毅智律师表示,消费者寻求代购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国内税收导致同样货物价格居高,代购业发展起来之后,其实消费者以及代购者形成了观念上的小群体,一起为逃避关税而“祈祷”,这就把交税和消费者放在了近乎对立面的位置。长期以来,监管层并未对电商平台采取这样的举措,先前主要还是在海关层面作出处罚,补缴税款、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将会对个人代购产生巨大影响,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才能对外经营。”赵占领强调。
代购需依法纳税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多项内容,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知识产权、责任划定、处罚标准、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对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
董毅智说,在我国,就像“个体户”一样,这类经营者纳税数额的确定以及执行比较难。若采取抽查的方式,有可行度,也有警示作用,但是从促进行业环境来说还有一段距离。另外,可以要求提供发票。
从技术层面来说,区块链发票、大数据应用,平台经营者与纳税部门、工商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也可以完善税务信息的整合、提交。
目前有三种主流的代购商户以及其在从事代购过程中会产生的税项:
第一种为海外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海外,通常为留学生。当消费者下单后,海外代购在当地采购。产品寄回境内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将产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 二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方式,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若被查验,将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二种是代购商户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到境内,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渠道销售。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境内,通常活跃在微信朋友圈。这类代购商户会采集用户的需求,并按照用户需求到境外采购相应的产品并带回来,再把产品发货给消费者。在带着采购产品入境时,若被查验,也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三种是代购商户直接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代购主体在境内,销售渠道涵盖社交平台和淘宝等电商平台,货源则是境内外的分销商。当产品在境外分销商采购,就需要把产品从海外先邮寄到境内然后再销售,这里采取行邮税的方式征税。当产品在境内分销商采购时,代购商户并不需直接承担进口税项。当然,从境内分销商采购商品时,其产品真伪性查核就更为困难。
董毅智律师还认为,客观看待这件事,除了前述之外还有最为关键的,就是不确定性在加大。无论是代购业者、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甚至是执法部门,都在这个环境里尝试,尝试彼此的空间。新的尝试也就需要去打破现有的场景,其间的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富贵险中求”的理念在此时需要转变为“不去尝试侥幸”,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着的人,也难以保护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人。而微商、代购都不应该处在一个法外之地。
“个人代购时代”即将终结
事实上,大家都或多或少地接触过代购,而假货、隐私泄露等问题也频频出现在代购交易过程中,这也是新法出台的一个背景。
按照新法,假如你是一名代购,你准备在某宝、某东、某某书、某店等电商运营平台开店做生意,那么:1.你需要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拥有营业执照,比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若注册卖家没有行政许可/销售资质,平台将有权报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罚。2.若卖家/代购销售的是特殊类商品,则还需要获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资格,如:销售食品,需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无中文标签,未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等。也就是说,作为卖家,如果你没有相关部门的许可资格证书,产品没有通过国家认证,那么你都不能随意销售。3.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于卖家而言,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纳税信息。
代购再也不是想代就可以代了,一切都得朝着正规有序的方向发展。
在代购大军里,留学生无疑是一个重要群体。几个小代购商家(留学生)对记者说,因为学生身份,有时候会拿到优惠额度比较大的优惠券。平时给亲戚朋友买点东西,赚点跑腿费,清关、报关、物流、汇率等相关问题也比较了解,学到不少东西,为自己毕业以后创业打下了基础。海外代购竞争激烈,起早贪黑去排队是常态,价格也基本接近透明化,利润已经压到最低。新法出台,各项成本都增加了,现在是有心无力,“先不做了,还是看看再说。”他们也纷纷删除了自己朋友圈的代购商品信息。
导游小张对记者表示:“代购只是带旅游团到一处随手带点东西,如果真的有法律风险就不做了。毕竟也没有太多利润,我们能带的量其实也非常有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曹磊指出,就目前而言,电商法实际落地的执行力度还未可知,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导致代购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都将直接上升。这意味着,未来代购要以正规主体运作,而且需要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增加的税务成本让其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价格优势,同时正规化运营加大了管理难度和成本。
这意味着,以朋友圈为代表的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有企业运营主体。
责任编辑:马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