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施行28年后,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第二次修订宣告完成,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12章117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章。
“本次修订通过新增设立单独章节的方式,重点从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全面升级我国科技治理体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说,新版科技进步法不仅将党和国家的创新论断和创新战略固化为法律规定,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等写入法律;同时,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科技进步法的制度主线,在总则部分新增创新体系建设专门条款。
基础研究单列成章
高质量发展更需打牢地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强调加强基础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以及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反映了我国科技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战略需求。”作为科技进步法起草组的核心成员,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陈宝明坦言,我国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基础研究短板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科技发展前沿领域或“无人区”探索,需要强大的基础研究支撑,我们亟待补齐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源头短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吕薇则抛出数据说话:我国基础研究投入长期徘徊在5%左右,2020年提升到6%,与发达创新型国家基础研究投入占15%—20%相比,差距较大。
陈宝明剖析称,通过立法,主要解决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基础研究发展不全面、支持基础研究机制不稳定、基础研究人才不足,以及相关评价、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设立基础研究专章,体现了新时期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的要求。”吕薇解释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加强了基础研究的规划和部署,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鼓励基础研究主体多元化,特别强调高等学校要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基础研究投入机制,主要以国家财政为主给予稳定支持,并强调自然科学基金在支持基础研究中的作用;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占研发支出的比重。
在肖尤丹看来,新版科技进步法将基础研究单独成章并置于第二章的位置,并不是简单将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按照线性的创新逻辑割裂开来,而是彰显了科技立法整体思路从“以技术为主”回归“以人为本”。
增加应用研究论述
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针对备受关注的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大修后的科技进步法又有什么新提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又是怎样的关系?
对此,陈宝明解释说,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包含了科技创新的全链条;而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专门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规范和促进的法律。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大幅增加了关于应用研究的法律规定,提出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等。”陈宝明说,这些都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
具体到成果转化,陈宝明则认为,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成果转化法是相衔接的。“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要求,以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都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他说,这些条款都将最新的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深入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肖尤丹认为,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将“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设为专门章节,弥补了技术攻关组织与保障的法律制度空白,并且将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写入法律之中。
减负激励保障同步推进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特别提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不仅如此,国家还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成为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通过立法简除烦苛、保障科研时间,不仅为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基本保障,也为相关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便于进一步明确要求、保障实施。”陈宝明直言,如果科研人员不能将主要时间、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即便再加大投入、提高激励等,这些举措也都将是无效的。
对此,吕薇深有感触地说,新版科技进步法将近些年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如简化各种管理流程和手续,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提出了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和原则,落实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在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的同时,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也建立了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和约束机制。
“一方面,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吕薇说,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并建立勤勉尽责的免责机制。
陈宝明认为,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激励和权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通过激励,使科学技术人员贡献越多、收益越大,建立正反馈机制,不仅促进科学技术人员提高科技创新积极性,更是对其作出贡献后的权益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在现代科技管理体制下,很多权利的行使应充分尊重单位自主权,但也可能致使科学技术人员受到利用职权而产生的打压、排挤、刁难等。”陈宝明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在尊重科学技术人员自主权的同时,防止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但是对科学技术人员的权益保护,也是对单位自主权的一个制衡。(刘 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