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 通讯员 郑晨曦 梅晓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100条,从规划管控、污染治理、防洪排涝、修复保护、保障监督等方面对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白洋淀焕发活力、绽放风采,为雄安新区打造新时代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政治引领精细立法
白洋淀是华北平原最大的淡水湿地系统,对维护华北地区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事关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水环境安全,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中之重。
“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履职尽责,为把雄安新区建设成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会勇说。
《条例》制定期间,全国人大召开雄安新区和白洋淀水资源利用保护法治保障座谈会,全国人大环资委、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京津冀协同办、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住建部等部委对《条例》的制定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给予了大力支持。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征求了白洋淀流域38个县(市、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两次召开立法论证会,专门听取参与制定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的4名院士专家的意见,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论证研讨,并在雄安新区专门召开京津冀晋四省市《条例》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
“《条例》制定过程中,重视程度之高、支持力度之大、征求意见之广均前所未有,前后历经5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立法过程之细,开创了河北省地方立法史的先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说。
生态优先区域协同
“《条例》结合白洋淀流域和区域实际,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立法思路,统筹城水林田淀草系统治理路径,坚持权威性、缜密性、精准性、科学性的立法标准,坚决做好白洋淀流域防洪排涝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这篇大文章。”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杨智明说。
《条例》对白洋淀流域的范围予以明确,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完善了规划实施统筹协调机制、白洋淀流域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村河湖长制、林长制等。
同时,要求统筹山水林田草淀城系统治理,科学治水节水用水,实现白洋淀水面保持、水质达标、生态修复的治理目标,确保雄安新区以及白洋淀水安全。明确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推动工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条例》规定,应当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纳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与京津晋等周边地区以及国家相关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区域治水节水用水协同治理制度机制,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健全水文情报信息共享、洪水应急监测协同联动等机制,统筹上下游防治洪水安排,加强流域联合执法和联防共治机制。
全域治理有效恢复
《条例》紧紧围绕以淀兴城、城淀共融的理念,坚持兴水利、防水患、治污染、保生态全面发力,推进白洋淀全流域治理,有效恢复白洋淀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新区防洪功能。
《条例》规定,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治理监管责任,以改善白洋淀水质为重点,实行全流域联动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补水等系统治理措施,及时衔接最新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控污水入河入淀,加强污水处理和雨污分流设施建设。特别是根据白洋淀水域环境特点,对白洋淀底泥、芦苇蒲草、围提围埝等精准施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平衡收割等治理经验。还要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旅游管理,推进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水乡特色村庄的保护管理,为白洋淀流域乡村振兴贡献法治方案。
《条例》坚持补水、节水、涵养水多管齐下,统一规划,科学调配,建立白洋淀及其上游生态补水多元保障长效机制,保持白洋淀科学合理生态水位和水域面积。
此外,《条例》强调做好生态修复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防洪排涝工程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严格涉防洪排涝项目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厉行法治科学治理
《条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处罚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真正使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全力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与发展。
《条例》规定白洋淀流域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明确列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等十类污染水体的行为,并要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更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
在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方面,《条例》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制度,科学划定白洋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同时,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保督察、约谈等监管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强化了人大监督。加强诉讼保障和信用管理,推进建立雄安新区及其周边区域、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条例》严格对照禁止性行为,从严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严格水污染法律责任,坚持严惩重罚,提高了处罚下限,并及时衔接上位法关于设置排污口的最新要求等;细化防洪法律责任;完善非法排污、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采砂、违法修筑围堤围埝,释放、丢弃、擅自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并明确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