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3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分级负担。这是我区自2011年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第9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该政策将惠及全区260多万名待遇享受人员。
2011年,我区将新型农村牧区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在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55元标准上,提高了5元,达到60元。此次提标较201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了2倍多。
据悉,自治区人社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把提高部分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把实事做好、做实、做到位,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见习记者 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