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且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都在引进范围之内。同时,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也参照执行。
这份名为《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明确,将建立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对毕业生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新规明确,北京市引进的毕业生将重点支持全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同时,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办法》称,北京各区要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指标分配。对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如果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且创办企业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创业企业又属于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也可以申请办理引进。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符合4个条件: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是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是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四是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办法》规定,拟引进的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办理引进时原则上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拟引进的毕业生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硕士及博士毕业生;二是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三是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的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四是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是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六是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办法》要求,主管单位对毕业生实行为期3年的培养留用跟踪问效,用人单位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毕业生要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记者 刘世昕)